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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规范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认真总结事故教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适XX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调查权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及时成立调查组,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四条【工作原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科学严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遵循火灾规律,依据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调查第五条【管辖分工】重大火灾事故和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仅有财产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亡人火灾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各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火灾事故,可以组织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提级调查处理第六条【调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调查组,成员一般由消防、公安、应急、人社、工会等部门、团体组成,属地人民政府应派员参加并配合工作,调查组可根据火灾事故涉及的行业管理情况确定其他成员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可书面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同步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工作第七条【组织要求】调查组组长由政府领导或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的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组长领导下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政策和技术支持,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完成调查组指派的工作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遵守调查组纪律,保守秘密第八条【调查职责】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部署调查方案和任务分工,组织推进各项工作
(二)调查火灾发生、发展、蔓延、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的事实,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确定火灾事故性质,形成技术调查报告技术调查报告应作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专业支撑
(三)统计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形成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组织对整改进行评估第九条【科学决策】事故调查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调查组根据客观情况,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条【调查时限】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60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调查组组长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日技XX,XX60术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第三章事故处理第十一条【行政处理】调查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处理;涉嫌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应纳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行刑衔接】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决定书抄送调查组调查组认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第十三条【追责问责】纪检监察机关应邀参与火灾责任事故的调查,可以根据需要列席调查组相关会议,向调查组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追责问责调查后,形成调查结论并反馈调查组,调查组应予以采纳调查组在调查中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十四条【报告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基本情况、事故原因调查情况、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责任处理意见和建议、事故防范措施等内容组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调查组成员应签名确认讨论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第十五条【报告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报请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人民政府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后个工作15日内做出批复调查组收到批复后,应向调查组成员下发结案通知,以正式函件形式提供给纪检监察机关,并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对外进行通报第十六条【归档保存】调查组牵头单位负责调查资料的归档保存第十七条【整改评估】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消防救援机构成立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调查组名称】调查组原则上统一使用“市政府某某火灾事故调查组或某某区政府某某火灾事故调查组”名称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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