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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物资采购合同需方供方双方本着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目的,为充分体现双方产品以及相关服务的购销业务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供方向需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需方的要求,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公平、自愿、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以下简称“本合同”)合同说明原物料、包材、加工制成品之具体品种数量、交期、交货地、加工费金额、支付日期、支付方法,按经供方确认之需方采购单、发票或其它书面约定所列,并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合同书,亦视为合同附件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及其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采购文件
1.1采购订单
1.
1.1采购订单以订货单形式将订货信息传真或邮件给供方,是需方向供方发出要求购买产品的正式文件,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需方订购产品的型号规格\品名价格及其有效期限交货时间交货数量等内容
1.
1.2需方提前3天发出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正式采购订单,正式订单须有需方指定订货负责人的签字或盖有需方公司公章才生效,否则供方为此作出相关行动从而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供方自行承担
1.
1.3供方应当在收到采购订单后明确订单上所要求的内容,应在2天内确认交货期及交货数量;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供方已经全部同意并接受订单的内容,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在正常情况下3天内交货
1.
1.4采购订单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然后由需方采购代表根据情况重新制定采购订单,经双方指定订货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生效
1.2预测计划订单
1.
2.1需方采购部门根据销售需求信息按月向供方提供为期2个月的滚动采购预测该预测仅供供方制定生产计划以及建立安全库存参考之需,不构成需方对供方所作的任何承诺要约
1.
2.2供方应根据需方提供的滚动预测计划,参考编制生产计划及产能预测,并建立保证安全交货的库存数量
1.3模具租赁合同
1.
3.1如需方提供模具委托供方生产产品,则供需双方另行签订模具租赁合同,以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3.2供需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模具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3.3供方在租赁期内,因产品交货多次延误或产品质量不合格,经需方评审确定供方无能力继续履行本合同以及模具租赁合同下的义务时,需方有权立即终止模具租赁合同并收回模具
2.计划与交货
2.1交货日程
2.
1.1供方交货应按照需方采购订单中所规定的数量和期限进行对于发运超过需方订单数量的货物,需方有权拒收或暂存入库不作结算
2.
1.2若因供方的作为和/或不作为导致订单数量不能按质按期交付,使需方需从备用供应商处订购零件来避免停产,供方应补偿需方因此而增加的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零件的差价,运费,超时费用等且该补偿应在供方或新选定的供应渠道能满足需方的生产能力要求时结束
2.
1.33若供方无法满足需方预测增量的交货要求,供方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向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并告之能正常供货的数量、日期及采取积极改善的措施,否则供方须承担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需方有权取消该批订单,并保留向第三方订货的权利
2.
1.4由于需方产品涉及产品国际国内认证,且认证周期长及成本较高,在任何情况下,供方不得单方面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单、交货或终止合约否则供方将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停产损失、客户索赔或产品需要重新认证的费用成本
2.2紧急订购
2.
2.1对于需方的紧急需求,供方应积极调整供货生产方式,尽全力满足需方的紧急需求
2.
2.2若因供方原有的运输方式无法实现需方的紧急交货要求,供方应尽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发运产品
2.3交货单据
2.
3.1供方在交付时必须附有双方协商认可检验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和《送货单》
2.4运输
1.
4.1由供方承担运输至需方仓库
2.
4.2供方应将产品运至需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按需方仓管人员要求卸货交货日期以需方仓库入库日期为准,任何一方变更供货数量或日期,应事先与对方达成书面合同并执行
3.
4.3供方送货人员送货时应服从需方仓库管理人员的安排,遵守需方仓库管理规定
4.包装与标识
4.1供方负责对供应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按照需方要求进行投入与日常管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所需费用由供方承担
4.2供方所提供产品的包装必须能保证产品的存储及运输中的质量,以避免产品受损
3.3供方必须按需方规定的产品包装要求进行定容定量包装,否则仓库有权拒收
4.4供方需按照需方要求在指定位置对产品进行标识,以标明产品品名、料号、供方名称、生产日期及包装数量,以保证所供产品可追溯性供方未按需方要求对货物进行标识需方有权拒收,并按未按期交货处理如实际数量少于包装标识数量,则按少于数量的3倍扣减;
4.技术质量要求
4.1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4.
1.1供方在依照需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标准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建议需方
4.
1.2需方应当及时提供需要修改的技术资料、图纸等
4.2标准和方法
4.
2.1按照质量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如在来料检验时有不符合情形,需方通知供方后,供方应在约定时间内退换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4.
2.2供方每批交货产品需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出货检验报告
4.
2.3需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入库检验规程对供方产品进行入库初步检验和验收工作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产品或项目,应当由双方协商,在质量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除需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由供方负责
4.
2.4供方必须依照合同合同规定选用指定的原材料,并接受需方检验供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者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需方有权要求重作、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4.
2.5当事人双方对委托的定做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4.3不合格产品控制
1.
3.1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拒收产品不得在需方仓库存放经检验不合格产品,供方得到通知后,本市的一天,本省的三天,外省的7天内必须运回否则按需方有关规定收取滞仓费在任何情况下,拒收产品在需方仓库存放超过期限的,需方对货物的任何损坏或者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
3.2需方在装配过程中发现供方零部件存在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应全部退回供方,因质量问题造成需方装配线停产的,供方除应当按本合同的
9.1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因该零部件不合格造成的其它零部件报损费用及相关工时费
5.
3.3如需方已将产品提供给其客户,并且因供方零部件质量问题引起用户退换、索赔的,需方必须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在2日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分析并给予书面确认结果,如有异议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法定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有责任方承担,检测结果或供方确认的不合格品结果作为双方进行质量索赔的依据
4.4现场服务
4.
4.1对于供方提供的产品在需方正常生产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供方应当在收到需方的要求后本市2小时内,本省1天内,外省2天内派专业人员到达现场服务,并迅速提出有效解决办法
4.5替代材料
4.
5.1若零件已通过需方确认,无需方质量部门的事先书面准予许可,供方不得私自更改原材料、允许混配原料比例和产品标准,否则供方按照本合同
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的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则供方必须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向需方提出,需方品保人员将对产品重新进行样品确认,经需方验证认可书面同意后,供方方可生产
4.6体系要求
4.
6.1为了保障产品品质的稳定一致性,需方要求供方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2015年通过IS09001-2008质量体系第三方认证(未取证供方)需方将进行年度不定期评审
5.
6.2供方保证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以及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6.工装模具与客户财产
6.1工装模具
6.
1.1需方模具工装的投资方式有两种:需方一次性全额投资和供方所供产品中分摊一次性全额投资的工装模具,需方按照签定的开发合同支付,需方拥有其全部所有权需方以分摊方式出资的专用工装模具,在未分摊完毕之前,需方对已分摊部分拥有所有权在按约定的分摊数量完成后,需方拥有其全部所有权,分摊部分应从零件单价中扣除双方同意此等工装模具为需方财产委托供方管理,供方应向需方交付模具工装之模具工装2D、3D图、生产图、工艺图等资料
6.
1.2在分摊结束前,若非因供方遭受不可抗力而需方终止原订货安排的,需方将向供方补偿工装模具成本或合同价格(按照就低原则,取较低者)的未分摊部分如由于需方原因导致产品项目终止生产,未分摊部分供方同意给予折扣补偿该所有权应在需方完全履行了补偿义务后转移至需方
6.
1.3任何摊销完毕不生产的或损坏的模具,处置权为需方所有
6.
1.4对于所有权部分或全部属于需方的工装模具,如未经需方书面同意,供方私自销毁,则供方应向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工装模具的本身价值及由此造成需方重新投入延误交货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和客户的索赔
6.2需方财产
5.
2.1需方直接或间接向供方提供的用于履行本合同,或需方已向供方付款的所有零件、材料、工装、模具检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应全部属于需方财产,供方以受托保管的方式持有需方财产供方应承担需方财产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赔偿责任需方财产应由供方妥善保管和维护,并由供方承担费用供方不得将需方提供的财产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且未经需方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将其移出需方确定的供方场地需方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进入供方场地检查需方财产以及供方所做的有关该财产的记录如需方要求,供方应立即将该财产归还或送交需方指定的地点
6.3需方将模具委托供方作产品代加工业务,由需方提供原材料的,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5.
3.1供方必须保证模具工装的完好性,负责模具工装的保养与维修,费用由供方承担;
5.
3.2供方每月在对账时须提交需方提供的材料使用及库存明细,如出现材料与实际应使用数量不一致,供方须作出情况说明及后续保证措施,同时需方将从供方当月的采购应付款内扣除相应的材料金额
5.
3.3供方在需方未有订单下达时不得加工该产品(安全库存数量除外);双方核定加工不良率;如擅自加工导致的原料损失的或次品不良率超过核定比例的原料损失,供方应偿购原料或从当月应付款项内扣除
5.4供方对模具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供方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含供方)出售该产品,一旦发现供方有向第三方(含供方)提供该产品、出售该产品或利用该模具对外加工的情况,需方有权拒绝支付所有供方的应付款,供方无条件将模具交付给需方,并且供方必须承担20万元/付的违约金给甲方
5.5包括但不限于供方由于模具工装不能正常生产、经常使用维护不当、质量无法保障、以次充好变更材料、交期不能满足等存在影响需方正常生产风险的因素,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后,收回模具工装等需方资产,供方须积极配合提供需方资产供方不得以须支付任何未到期的货款(含模具、工装、往来货款等)为由行使模具工装及其他需方资产的滞留权否则供方应向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由此造成需方重新投入延误交货而产生的全部损失和客户的索赔
6.价格
6.1价格以报价单并经双方确认生效
6.2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供需双方都应努力降低成本,以用户满意的价格提升产品竞争力为最终追求目标,供方应积极配合需方执行因市场调价等因素而要求供方作出相应调价的措施
7.发票与结算
7.1发票
7.
1.1双方每月20日对帐,26日前开具经双方确认的对帐额合法有效发票(发票必须在月末前送达至需方)26日以后开具的发票则视为下月度的账期发票
7.2结算
7.
2.1付款日期应为需方收到正确的、完整的发票后于次月1日起90天结算
7.
2.2需方以国内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
8.保密条款
8.1对于需方提供的信息供方应严格保密需方提供的信息仅供供方为执行本合同的目的而生产产品、模具、设备等相关员工使用未经需方授权代表书面许可供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泄露或用于生产、销售给任何第三方
8.2需方提供的信息是指需方提供给供方的与本合同包含的业务、项目、产品有关的一切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价格、合同商务条款、材产规格、数模、设计、图纸、图形文件、样品、试验报告、生产工艺、测试设备等
8.33供方必须要求其所有职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应的保密义务
8.4因供方及其员工向第三方透露从需方提供的信息而造成需方损失的
9.违约责任
9.1供方逾期供货、供货不足或供货质量有缺陷,逾期交付产品(包括返修、更换、补交等)应当向需方偿付逾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的
0.5%作为违约金
9.2若造成需方生产线调整则按每次人民币500元/项赔偿若造成需方装配线停产则按照每小时人民币1000元/条线赔偿,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向客户采取紧急措施供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空运费用、专车派送费,人员服务费等)若造成需方客户停线,除承担由此造成需方向客户采取紧急措施供货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如空运费用、专车派送费,人员服务费等),供方另行赔偿需方客户对需方的索赔;
9.3需方根据《供应商绩效评定》对供方的供货质量、供货能力、服务、价格、技术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达不到综合评分标准要求的供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提高,并在需方规定时间内达到综合评分标准否则有权取消供方合格供应商资格
9.4供方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变更需方工艺评审确定的合同货物的设计、材料、工艺标准、生产场地等,需方将根据情节严重度有权暂停向供方订货或处罚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违约金一次
9.5在需方生产过程或装配过程中发现批量性质量缺陷,除进行返工调换处理外,同时处本批报验货物总价款
0.5%赔偿金,并赔偿因分选/返工/调换而使需方报损的一切费用106对在生产过程中或产品销售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需方将予以暂停付款,直至质量问题处理完毕后再进行结算因供方产品隐性质量问题原因造成需方客户索赔的,供方则应承担需方客户索赔时效内提出的全部索赔
9.7对有分歧的质量问题,供方可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出的有关报告,以证明无责,否则供方将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9.8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当赔偿需方的所有损失,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10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11合同解除
11.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作,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12.纠纷解决本合同履行等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3.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3.2本合同有效期壹年,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到期后原则上自动顺延,直至甲乙双方中有一方提出更改或终止合同为止需方(公章)供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年月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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