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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3引用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一规范》4术语和定义
4.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5职责
5.1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
5.1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
5.2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
5.3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
5.4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
5.5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6事故分类和分级
6.1事故分类
6.
1.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
1.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
1.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
1.4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
1.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
1.6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
1.7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7事故报告
7.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和安全主任或由部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和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立即拔打no、
120、119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7.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下列内容
7.
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7.
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7.
4.3事故的简要经过
7.
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7.
4.5已经采取的措施
7.
4.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8事故调查
8.1行政部负责对各类各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监督
8.2事故的调查、处理
8.
2.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行政部负责配合、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9.
2.2设备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以行政部为主调查,相关部门配合,按设备事故处理当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时,行政部及相关部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
8.
2.3发生的生产事故由事故发生的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8.
2.4交通事故由地方公安交通部门调查、处理,行政部协助调查、处理,发生事故单位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报行政部备案
8.
2.5委托工程外方发生的事故,由外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行政部配合调查工作
8.
2.6发生本制度第
6.2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8.
2.7死亡事故,报坪地街道安监办及龙岗区安监局,行政部协助安监等政府部门事故调查
8.
2.8重伤事故,报坪地街道安监办,行政部协助安监办事故调查
8.
2.9轻伤事故,由本公司行政部组织事故调查
8.3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8.
3.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8.
3.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
3.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8.4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8.
4.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
4.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8.
4.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
4.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8.
4.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
1.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9事故处理
8.2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9.2发生本制度第
6.2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3轻伤、重伤事故行政部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04生产事故、设备损害事故生产事故、设备损坏导致停产,行政部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0事故统计各类工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第6条,在事故年报中一并统计上报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统计工作11事故分析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1.1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构、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1.2间接原因
11.
2.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构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1.
1.
12.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11.
2.3劳动组织不合理
11.
2.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1.
2.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11.
2.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安全主任负责收集汇总本公司发生的各类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每半年对所发生的事故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并书面上报总经理12事故回顾每年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及同类企业发生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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