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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体制保障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体制保障经济法在传统三大诉讼中的应用和公益诉讼必定要求司法在体制上进行创新,其中包括法官的学问结构、审判机构和司法程序三个方面法官是司法制度的核心和灵魂,是法律和正义的化身,司法的实质就是法官解释法律和运用法律进行裁判的过程从某种意义讲,法律的实施程度最终是由法官的法律意识、认知力量、道德素养、学问结构和社会阅历等个人因素所打算的其中,法律学问结构和水平是一个重要因素任何法官都要受其所在时代和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学问结构和理论水平的制约,是其所属时代和地域的法律代言人自由竞争时期法官的法律学问结构和水平与当时的法学理论和法律体系内容相适应,全部权神圣、契约自由和过错原则等观念主导着其理念,因此体现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的私法在这一时期得到充分彰显进入20世纪,经济法极大丰富了法律的内容,转变了原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学问结构以及司法垄断法律实施权的传统虽然监管机构执法是经济法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假如法官缺乏对经济法的制度、理论和思维方式的了解和认同,不能将经济法规章和观念植入自己的法律学问体系中,经济法的司法实施将完全失去基础,甚至其地位也会被有意淡化或扭曲我国当下经济法在司法实施中的逆境和法学影响力下降,与当前法官经济法学问的不足不无关系为此,学界一方面亟需在法官群体中宣扬和普及经济法学问,提高经济法在处理详细案件中适用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应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从社会事实、案例、制度和理论等几个方面,将经济法学问固化在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中,形成用经济法规章处理案件以及用经济法思维方式思索问题的习惯除了法官外,专业的审判机构是经济法司法实施的基本条件英美法系法官的精英化和法律学问体系的高度开放性,使其能够适应不同部门法以及现代经济社会不断涌现的法律适用需求,不需要设立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特地法庭相反,大陆法系往往以部门法为基础设立特地的法院或审判机构为此,当法律体系扩张时,司法体制就必需准时改革德国现行的多元司法体制就是不断适应法律体系扩张的结果
①所以,大陆法系的审判机构必需依据法律的变化进行调适和创新,不断适应法律专业化的实施需求20世纪80年月,我国法院普遍建立了经济审判庭,但当时由于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法作为基础,《竞争法》《消费者法》《劳动法》《金融法》和《财税法》等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尚未形成,也没有市场垄断、不正值竞争、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和财税等真正的需要适用经济法处理的经济案件,所谓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其实仍旧是公平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从而给人以名不符实之感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经济法以市场经济为基础进行了重构,《反不正值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间续通过,不正值竞争、垄断、消费者纠纷、劳动纠纷、财税和证券欺诈等很多需要适用经济法审理的案件也频频发生,但是,由于经济法与司法界长期脱离,忽视了与司法界的沟通和沟通,未能从理论和实践上指导经济审判庭准时转变成为真正的适用经济法处理经济和社会纠纷的审判机构,导致该审判庭被废除以致现在大量的不正值竞争、垄断、消费者权益和劳动者权益案件,是以一般民商事案件方式进行审理,经济法的适用受到了极大限制经济庭的废除隔断了经济法与司法的联系,从司法层面上否定了经济法,对经济法的司法实施是一个重大损失目前的经济法讨论尚不能为经济审判庭的恢复供应实践和理论支持,但随着竞争法、消费者、财税法和金融法的日益成熟和实际案例增多,以适用此类法律审理相关案件为目的,逐步设立相应的审判机构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思路学问产权法院和杭州网络法院的设立实际预示着人们已熟悉到此前建立的司法审判体制存在的缺陷,熟悉到了司法应当适应法律专业化的实施这一需求为此,学界应当重视经济法的司法应用讨论,以所适用的法律为前提,以设立相应的审判机构为目的提出实际可行的方案和实践依据除了特地的审判机构和具有特地学问的法官外,经济法的司法实施还必需有特别的程序“实体公正应当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J
①基于各自的立法目的和爱护利益,部门法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都有各自的程序规章,对原告资格、起诉条件、举证责任安排、审判方式等做出规定不正值竞争、垄断、消费者、劳动者、财税和金融类案件,既包括当事人为维护自己权益的私益诉讼,也包括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不仅在法律适用上具有特别性,而且在起诉条件和举证责任安排方面都有特别性,因此需要有相应的程序规章但是,不正值竞争和垄断纠纷当前却被视为学问产权案件进行审理,侵害消费者和劳动者权益案件以及金融欺诈案件则根据一般民事程序进行审理,既没有优先从经济法上进行实体推断,也没有体现此类法律的程序规章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针对审理垄断、不正值竞争、消费者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仍旧是从民事诉讼程序思维动身,没有形成系统的适用于经济类案件的程序规章这是制约经济法司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结语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在于司法在司法实施过程中,法官将抽象的法律条文用于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例,让人们感知到法律的真实存在和价值所在离开司法过程,再有意义的法律也极少被人知晓尽管经济法在司法体制外已经开拓了一条新的实施途径,具有准司法特征的监管部门以类似法官身份,将经济法用于处理一个个详细的案例,但其权威性和影响力远不及司法,无法代替司法实施对经济法的宣扬普及作用对司法实施的忽视已经使经济法付出了惨痛代价,假如连续忽视司法的存在,司法也会忽视经济法,经济法的前路将会越走越窄为此,在经济法和司法之间重新架起沟通的桥梁,既是经济法实现其治理市场经济功能和推动司法体制创新的必由之路,也是经济法走向成熟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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