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子女盗窃自家财物数额较大的,假如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定罪追究,但依据案件情节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实践中一般也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为了完善法律语言的周密性,避开司法实践上纲上线,造成《刑法》打击面过大的弊端,立法者关于犯罪的定义并不“一刀切”,而是以“但书”部份来补充说明例外状况即属于犯罪的状况也有例外,即便是符合“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假如属于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总则是《刑法》分则的抽象与概括,总则内容对分则内容具有指导和制约的作用因此,《刑法》分则第条303其次款关于开设赌场的规定,也必需受制于《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即便是“行为犯”,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开设赌场行为,假如属于“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由于《刑法》关于犯罪的本质定义所打算的综合“行为犯”概念及《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对于开设赌场的立案追诉标准,我们可以认为一般状况下,开设赌场作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即可成立开设赌场罪,应当立案追诉但是,依据案件情节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假如行为人开设赌场属于“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作为犯罪处理
三、如何把握“不认为是犯罪”情形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机关通常以发布司法解释形式,对各类犯罪设定肯定的数量、程度或结果,来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另外一种状况为,某些犯罪情形难以用肯定的量化标准来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条文或司法解释就对该类犯罪附加“情节严峻”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条件如《刑法》第条规定“随便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93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三十三条第
(四)项,以“其他情节严峻的情形”作为有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的兜底性规定,等等刑法理论上将这类以“情节恶劣”或“情节严峻”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类型称为“情节犯:假如考虑《刑法》第条的13规定,除“情节显著稍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外,任何犯罪的成立都需要肯定“情节”的存在,这就得出最广义的“情节犯”概念如何把握情节“恶劣”、“严峻”或“显著稍微”标准来区分罪与非罪?笔者认为,“恶劣”、“严峻”或“显著稍微”的词性属于形容词,在客观上没有可见的模式或标准以供把握,而要将其应用于司法实践,则只能完全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内心评价所谓“情节”,是指案件消失、进展、变化的状况和环节,它包括作案的时间、地点、次数、手段、方式、缘由、动机、目的、过程、结果、后果、主观恶性、被害人过错、悔过程度等等诸多因素司法工作人员在评价某一案件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或是“显著稍微”时,应当在具体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熟识整个案件情节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社会阅历和专业学问,综合考虑上述多种因素的状况,从而对整个案情总结作出是否“恶劣”或是“显著稍微”的评估结果,以此来打算和处理案件然而,既使是司法工作人员,由于社会阅历、专业学问、文化背景或价值取向的差异,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个事实或行为进行评价时,则完全可能消失不同的评价结果例如,在评价某起寻衅滋事案件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地步,倾向于爱护法益的人可能会认为情节恶劣、罪不容赦,而倾向于保障嫌疑人权益的人可能会认为情节稍微、情由可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类似的观点分歧,司法实践中“情节犯”的定性处理往往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如何把握“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保证“情节犯”在实践中公正的适用法律?笔者认为,对于存在争议的“情节犯”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起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的争论和讨论,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最终形成妥当的处理看法其次,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和良知才是捍卫社会公正正义的底线司法工作人员在评价某个案件是否“情节恶劣”或“显著稍微”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排解其他因素的干扰,依靠自身的社会阅历、专业学问和正义良知,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来推断某个行为是否必需动用刑罚来进行惩处,使其量罚得当、过罚相当这才是把握“情节犯”罪与非罪界限标准的关键。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