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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车辆加油(气)站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本市车辆加油(气)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人身安全,确保公共安全,根据XX市人民政府颁布的《XX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93号令),结合XX加油站安全防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加油站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XX市公安局是本市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职分工,负责对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计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第四条贯彻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以防火灾、防爆炸、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工作加油站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第五条加油站应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加强对各种安全防范设施的危害和保养,掌握正确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方法,教育员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第六条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在夜间应安排2名以上员工值班非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在夜间应安排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第七条加油站应积极推行使用IC卡、油票加油等措施,尽量减少现金交易当天的营业额应及时解送银行,无法当天解送的营业额或者备用金应及时存放在密码保险箱(柜)内密码保险箱(柜)钥匙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收银室以及密码保险箱(柜)放置处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第八条加油站应安装具有防抢劫功能的紧急报警系统,并在收银柜隐蔽处按规定安装紧急报警按钮非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收银室(或者财务室)及密码保险箱(柜)放置处等重点部位,应安装具有防盗窃、防入侵功能的报警系统(或者装置)有条件的加油站可在重点部位安装电视监控系统第九条加油站安装的紧急报警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应与属地公安分(县)局“110”报警服务中心联网各级公安机关一旦接到报警,应当迅速处警第十条加油站收银室(或者财务室)及密码保险箱(柜)放置室的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网收银柜应为全封闭式,且收银室与外界的通道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或者钢质防盗栅栏第十一条加油站锁使用的技防产品,已纳入公安技防部门管理范围内,应当持有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销售许可证未纳入管理范围的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从事加油站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从业单位,必须持有《XX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技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审核第十二条为了确保加油站在开业前就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全面落实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新建(包括改建)的加油站进行安全防范审核工作(具体审核办法另行通知)安全防范审核不合格并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加油站,市成品油市场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暂缓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加油站法人代表或者经营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加油站安全防范管理存在重点隐患,或者公安机关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由加油站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或者在维护加油站安全,预防、制止和协助打击盗抢加油站营业款、实施爆炸犯罪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加油站上级主管单位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XX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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