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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进口科教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科研、教学用品的管理,规范进口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科教用品进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名义申请用于科研、教学用品进口工作的管理第二章申请论证招投标第三条学校各单位申购进口科教用品,须确认经费来源,并按有关规定完成科教用品购置的审批、论证、竞价等相关程序第四条购置单台价值在万元人民币以内或批量总价在万元人1020民币以内的进口科教用品,需填写《进口设备申请表》,经审核后,通过“仪器设备采购竞价网”确定供应商第五条购置单台价值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批量总价在万元人1020民币及以上的进口科教用品,应按照《关于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填写《仪器设备(项目)招标采购申请表》,经审核后,由采购管理中心实施招标,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第三章外贸代理与合同第六条进口科教用品价格及供应商确定后,须签订进口科教用品技术协议,对科教用品的性能及技术指标、价格、付款方式、到货时间、售后服务等条款进行约定第七条按有关规定,进口贸易须委托具备资质的外贸公司代理选择外贸代理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外贸代理商的业绩、信誉,并通过“进口仪器设备外贸代理竞价系统”确定外贸代理商确定后,须签订委托外贸代理协议和外贸合同第四章免税范围及申请第八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物品,由海关依法征收关税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第九条学校直属的三所附属医院(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如需购置免税进口科教用品,一律由学校向海关申请免税学校根据附属医院从事医学科学研究、教学活动的需要,可将以学校名义申请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委托放置于附属医院专管使用,其资产账、财务账须建立在学校,对其处置也必须按学校仪器设备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具体范围,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所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清单》执行第^一条按海关总署规定,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H响设备、空调器(不包括中央空调)、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种商品不属于科教用品免税范围,不能申请免税20第十二条学校各单位购置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向海关申报免税,申购单位有责任配合向海关做好申报材料的解释工作第十三条免税与否的最终解释权在海关如不能免税,申购单位需按海关要求交纳关税及增值税等税费第五章验收商检索赔财务结算第十四条进口的科教用品到货后,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商检机构、外贸代理商、供货商及使用单位组织商检、验收验收中,如发现外观包装与合同不符,数量、质量及技术指标未达标及货物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提出索赔进口科教用品索赔期为天(自货到港口之日起)90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进口科教用品进行验收后,单台价值万元人10民币及以上的还应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求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第十六条进口科教用品采用信用证结算或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申购单位应在委托外贸代理协议及外贸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请款手续有关结算要求按照《进口设备财务结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根据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十四天内必须报关提货如因未提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申请办理进口相关手续,致使货物滞留海关,申购单位应承担货物滞留期间引起的滞报金、仓储费等费用,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补办有关手续第六章监管稽查第十八条按照海关规定,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接受海关监管监管期一般为五年(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移作他用、出售、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第十九条在免税进口科教用品的海关监管期限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随时对该进口科教用品及其直接相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稽查第二十条免税进口科教用品须放置于免税申报时指定的地点,并按申报时所列的使用功能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或因维修需临时移出学校的,须先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并报海关批准后方可执行学校和海关在监管期内将不定期对免税科教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与申请报告所列的使用不符或随意变更监管地点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立即停止为其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若有触犯有关法律法规者,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科教用品免税进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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