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0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运输合同答辩状(汇总篇)17运输合同是保障物流运作顺利进行的基础,对于货物运输行业至关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运输合同样稿,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帮助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被答辩人因原告a与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故答辩如下答辩请求
1.依法驳回被答辩人b对答辩人a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认为合同无效有三个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产房代理机构,二是b是脑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三是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针对被答辩人合同无效的三个理由,答辩如下
一、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中大恒基的居间而无效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间服务,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代理人被答辩人地址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目前,答辩人己将公司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应当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工程款,十五层后按月进度的%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所称的合同总值万元,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万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总额为%,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工程款”;答辩人已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至于余款,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该工程只是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内安装等工程,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条件
二、涉案工程发包人公司应当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因工程发包人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亿元,工程自年月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辩人就工程款追偿纠纷将新利通公司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鉴于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从而也导致答辩人无法对被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建议法院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为尽快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答辩人也请求法院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公司追加为被告,由公司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份;证据材料份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因与原告XX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答辩人提供车辆,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所有的车辆车内外的广告位使用权归乙方独家所有,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广告位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包括新增车辆和新增路线)根据此约定,答辩人对原告所属的车辆张贴广告独家所有,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原告将广告位擅自转让给第三人使用,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对答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2、由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答辩人出示的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的照片上日期为20xx年4月18号,答辩人和第三方签定的合同是20xx年4月18号之后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约定乙方每次张贴多少车辆申报时把所贴车辆的费用一次性付给甲方该约定符合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据此,答辩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答辩人才没有及时付款,是行使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故答辩人根本不存在违约的事实,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经济损失
二、原告主张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36000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的广告位的费用,没有违约;相反,原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在合同履行中构成违约,依法应赔偿答辩人损失
三、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履行中,许可他人使用专属于答辩人的广告位,原告已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答辩人在合同解除和继续履行中享有选择权,答辩人本着诚信、和气生财的原则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而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原告不念答辩人的良苦用心,提出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于事实不符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构成了违约,答辩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答辩人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此致XX省XX市人民法院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孙**,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室答辩人就沈阳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原告负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义务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维修过去居民都是刷卡进门,读卡器、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修复,致使防盗门形同虚设答辩人所在29层的电梯间门锁被原告员工撬掉后,原告没有维修过,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着,给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4、不维护消防设施,甚至破坏消防设施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甚至破坏消防设施,使整个大楼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无故撤离大厦,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根据20xx年7月的电业园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应当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
7、8月份,未经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离电业园大厦,给大厦居民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大厦业主文明公约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致沈河区人民法院答辩人二OO七年H^一月五日参考范文答辩状合同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O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土地有效期从年一月一日延长至年—月一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年—月—日改为年—月—日o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参考范文答辩状合同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O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土地有效期从年月日延长至年月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年月日改为年月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年月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参考范文答辩状合同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20_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工程于20—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20—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根据《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定点交易机构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具体地说是向买房人和卖房人提供订立买卖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并不提供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服务因此买卖合同虽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违反《央产房出售办法》第5条的规定
2.被答辩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是定点交易机构之一《央产房出售办法》规定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代理央产房的上市服务,但并没有规定定点交易机构是哪几家中介公司《央产房出售办法》是x年制定的,时至今日已经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到今天可能已经扩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杨怀波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机构”之中杨怀波证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机构,因此认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没有证据支持
3.《央产房出售办法》是部门规章,违反行政规章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央产房出售办法》是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门规章,而不是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此条第5款的规定,只有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才导致合同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参考范文购销合同答辩状答辩人地址代理人被答辩人地址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目前,答辩人已将公司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法院应当将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工程款,十五层后按月进度的%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所称的合同总值万元,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万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总额为%,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工程款;答辩人已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至于余款,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该工程只是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内安装等工程,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条件
二、涉案工程发包人公司应当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因工程发包人新XX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亿元,工程自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辩人就工程款追偿纠纷将新XX公司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鉴于由于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从而也导致答辩人无法对被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建议法院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为尽快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答辩人也请求法院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公司追加为被告,由公司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此致县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一日风险提示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答辩人(系本案被告1)陈某玲,女,汉族,198x年x月25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人就原告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答辩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非涉案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或保证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人
二、原告在《起诉状》之事实和理由部分陈述的事实不客观,表现在
2.1其诉称答辩人与已故借款人严某胜作为共同借款人于20xx.
12.17向其下属龙潭信用社借款20万元,严重违背事实答辩人未在案涉《保证借款合同》上借款人处签名,根本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及相对人
2.2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故意隐瞒涉案贷款投有保险的事实事实上,案涉贷款,由已故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购买了原告下属龙潭信用社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b款),保险金额为20万元故,涉案贷款的清偿,应当优先向保险人主张赔偿
三、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与借款担保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竞合时,原告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优先选择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才符合投保人(借款人)购买贷款保险的初衷,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体现保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四、答辩人虽在《承诺书》上借款人配偶一栏上签名,但并非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是贷款人单方制定打印好的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意在加重借款人的责任负担,防范减少贷款人的风险答辩人认为,《承诺书》不具有合法性,更不能成为原告主张答辩人要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有效证据从常识常情常理分析,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购买其强制搭售的太平洋保险后,其20万元的贷款清偿风险已经具备充分的保障;再要求借款人与其配偶签署《承诺书》,是严重违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的但现实就是这样不公平,对需要贷款的借款人来说,根本无法抗辩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强制附加条件,作为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能按照其要求签名,承担无限的风险答辩人要求法庭,根据法理、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对作为格式条款的《承诺书》依法认定其无效,不予采信
五、原告主张20xx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贷款利息,缺乏事实根据,不具有正当性借款人于20**.
11.13死亡,在法律上,其民事权利义务依法终止,其后继续计算借款利息,于法无据,不合情理答辩人(陈某玲的委托代理人)黄成昌律师20xx.
06.28o参考范文借款合同答辩状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法定代表人田雨总经理答辩人就答辩人与任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20xx年5月1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x年1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X年n月17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20xx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
120.62358万元,而x年11月17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
550.7064万元,差距为
430.08282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
59.966665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
346.7064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x年H月17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20xx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20xx年5月11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80万元,其中50万元即付,30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30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205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
284.5210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答辩人与任忠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此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参考范文装修合同答辩状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被答辩人地址法定代表人年月日,答辩人因收到人民法院转来一-关于“与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拖延工期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二、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安装的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情况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安装的约定,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样式要求退还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此致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O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份;证据材料份参考范文劳动合同答辩状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上法庭的几率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答辩人地址被答辩人地址无效《央产房出售办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因此即使买卖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央产房出售办法》,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止匕外,签订的合同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也不在合同无效的其他几种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无效的原因
4.合同无效违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则一一意思自治综上,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a和b,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影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a和b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杨怀波意思表示不真实b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还曾经患过脑梗塞,但这些都不能够证明签订合同的时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实此外,3月17日的谈话录音表明,签合同当日,b的女儿也在签订合同的现场另外,合同签订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员到b的家里征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见,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文件上签字综上,出售房屋不仅仅是b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b女儿及b妻子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中大恒基与答辩人之间恶意串通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买到一套学区房在与杨怀波签订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对中关村周围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总价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带我看房之后,很快便决定购买此房我与中大恒基之间只是买房人与中介公司的简单关系b认为我与中大恒基恶意串通,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证据法定代表人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元无法律依据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如果从年—月一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元;如果从年—月一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元,失业保险金为一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份;证据材料份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XX”、“XX”“XX”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XX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
106717.1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XX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杳询“XX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
8344.8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218103元,应当减去属于“X X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
106717.1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
8344.8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
95857.98元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X X市人民法院参考范文租赁合同答辩状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xx年2月26日延长至20xx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xx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致**区人民法院代理人广东答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20xx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
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
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
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
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
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在20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样反诉人可以为该车办理上户、办牌照、行车证、营运证等手续,这样做是答辩人为了帮助反诉人解决反诉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的实际困难,答辩人配合反诉人办理相关的车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使得反诉人可以顺利地从银行得到贷款,可以使反诉人在拿到贷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辩人支付剩余车款,然后由反诉人每月向银行分期支付其贷款然而,反诉人在办理了该车辆登记等手续后,反诉人将交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撤回,因此,反诉人就没有能够向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辩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有权利拒绝反诉人将车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为恶劣的是,在20xx年8月11日反诉人带领十余人将车辆从答辩人处强行开走,虽然答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及时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种情况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参考范文合同纠纷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答辩人就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
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合同第
1.7条和合同第
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根据合同第
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o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此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月xx日参考范文答辩状合同答辩人地址。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