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安平煤矿)生产安全联系制度(安平煤矿)
1、地质测量防治水与设计、施工、通风、安全等部门之间的业务来往,必需通过书面形式进展
2、设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供应地质资料时,必需有按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由设计部门提交的并经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的托付书
3、各施工单位有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宜需本科参加、效劳的,须由各单位或其所在工程部的治理部门提出,经本科领导同意后应积极协调平衡解决有关问题,以到达促进矿井建立为目的
4、防治水工作与设计、掘进、回采、等专业人员和生产施工部门本着相互协作、相互协作、相互监视的原则,进展正常的业务联系,有关业务联系必需通过有关领导签署意见的“托付书”、“通知单”或“会议”等形式进展通过会议的业务联系,应有详实的会议纪要
5、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长等设计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设计前三至五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6、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至少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测科,地测科接通知后,经审批的正式采区地质资料在采区设计前三个月提出
7、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贯穿三至五天内提交
8、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测科,地测科接通知后十五天内提出经过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付使用
9、工程、技术等部门所需要的零星地测图纸资料,必需持有经矿领导签字的业务联系单,地测科按联系单的要求,进展提交,经审核后对外供应否则,不予供应10上级单位或外单位发放给地测科的各种文件、批复、规程、措施、业务联系单等,有效期内地测科必需妥当保存
11、对于巷道贯穿、拨门、过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老碉等,必需按规程规定和设计要求,提前下达生产安全业务联系书,经总工程师或相关领导签字后,登记发放给有关领导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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