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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不能作为返还彩礼的依据案例要旨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应适用借贷关系的相应规定,不应作为要求返还彩礼款的依据全文谢某某诉周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案情】谢某某与周某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谢某某给付了彩礼款188000元并购买了金银首饰订婚之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因谢某某与周某之间出现矛盾,为了断双方关系,周某遂向谢某某出具借条,承诺还清谢某某244000元谢某某催促周某返还彩礼未果,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法院评论【分歧】关于周某出具的借条能否作为谢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依据,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周某自愿以出具借条的形式向谢某某承诺返还彩礼款,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借条可以作为谢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某与周某之间系婚约财产纠纷,而周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应适用借贷关系的相应规定故借条不应作为谢某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的依据【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归属于何种法律关系之内,其生效条件、实现条件、效力强弱、负担有无及轻重、受到怎样的对抗等均可能大有不同如果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作辨析就一并审理,法律的适用也将发生错位,容易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甚至出现错判、误判的结果
二、对于周某出具的借条,因谢某某与周某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不宜以该借条作为返还彩礼数额的依据本案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需结合谢某某与周某同居生活时间、双方各自过错、本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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