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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B公司于1998年5月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由二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投入30万元,占60%股份,股东张某投股20万元,占40%的股份张某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B公司因未进行年检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于停业状态原告A公司诉称,B公司的操纵者二被告李某、张某利用其股东特有的地位,签发空头转帐支票,采取欺诈原告的手段,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二被告理应连带清偿原告货款23000元被告李某、张某辩称,B公司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取得了公司独立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该笔任务应由B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不应由B公司的股东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争执焦点是这笔货款是由B公司清偿还是由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清偿?答;
(1)B公司具有法人资格,B公司是1998年5月经工商登记,二股东注册资金50万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2)、B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欺诈原告,原告与B公司约定货到付款,原告按约交货,B公司的操纵者股东李某、张某,明知B公司无足额存款,仍要签发转帐支票,利用B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和自己股东特有条件,欺诈其相对当事人原告,违反双方的约定合同,损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利益的损害原因,一方面是B公司具有企业法人人格这个面纱,另一方面是被告利用其股东地位,滥用股东权利,违反诚信原则,采取欺诈手段如果仅要B公司来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然后躲在B公司后面操纵的被告李某、张某却逃之夭夭,于情于法相悖为追求法律公正,本案处理时应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揭开B公司的面纱,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的股东李某、张某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综上所述,B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但由于B公司的股东李某、张某采取欺诈手段,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李某、张某应当对B公司这笔债务承担赔偿责任8某单位A、企业B和C签订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一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科技成果出资,作价20万元;B以自己的厂房出资,作价30万元;C以现金25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不足,实际出资20万元问题
(1)该公司能否有效成立?说明理由
(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3)、C以现金25万元出资,后实际出资20万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分析
(1)、该公司能够有效成立该公司注册资本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三万元,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满足了公司成立的要件
(2)A、B以非货币形式出资,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应该办理以下手续交付技术资料和厂房;合理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验资
(3)、C承诺出资25万元,实际出资20万元,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对A、B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9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分析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3请求行使股权质权或权利质权
2、1证明其与乙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2证明股权质押已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
3、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10、
2、李某在义义郊区王某家租了4间房子开粉条厂,李某要给王某租金,但王某要利润的1/4,双方同意第一年生意红火,李某给王某
1.8万元,第二年1万元后来李某扩大生产多处开厂,结果导致供大于求而出现亏损,到第五年李某已欠债5万元,而且李某自己已无力偿债,债主找王某要债请问王某是否应还债?李某与王某在王某家开的粉条厂是一种合伙关系,李某提供技术与资金,王某提供场地,因此李某与王某对在王某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与收益依据他们之间分配比例1/4进行分担如果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同样存在利益分配问题,那么王某需要对产生的亏损承担赔偿义务,如果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不知,或者没有参与,那么但王某对李某在其他地方开厂导致的亏损不承担11某、杨某、李某于1997年9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年4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请问D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2杨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5A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1依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如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两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杨某的想法是错误的依《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退伙时,已有3000元债务,此3000元债务杨某应和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3谭某、李某的想法也不对依《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如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应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即,合伙人之中任何一个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之责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分为两部分1998年初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和杨某退出合伙企业之后的债务分别计算前面的3000元由谭某、杨某、李某三人负连带清偿责任,后面的2000元由谭某、李某负连带清偿责任5A公司可以向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索取应得债权,谭、李二人中任何一人都有清偿义务也可以向杨某提出清偿要求,但杨可以以3000元为限谭、李、杨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完债务后,再按约定的比例分摊债务12甲、乙、丙、丁、戊5人组建了一个市场调研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甲等5人每人持有4万元的股份公司成立半年后,乙因看好其他行业,想抽回其在公司的股金以作他用丁则想将其股份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辛某甲、丙、戊3人对乙、丁两人的行为态度不一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丙认为,乙、丁两人的行为都绝对不允许,否则,公司将形同虚设;戊则认为,乙想抽回出资不行,丁若想转让股份,只能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不可以转让给非公司股东请问1甲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丙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表示同意,独戊不同意,则会产生什么后果?4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入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是否有法律依据?甲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公司法》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符合以下法律规定首先,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其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认为乙抽出股份不可以正确,丁转让股份则随其便不正确$丙的看法是错误的原因同上$如果丁转让股份,甲、乙、丙都已同意,独戊不同意,说明已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转让行为有效$如果其他股东都已同意丁转让股份,丙不想让其股份落人非公司股东手里,而主张优先购买权,有法律依据因为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13、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术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998年1月,只剩下1万元存款,而负债确高达6万元,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地,向某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网络公司因此宣告破产,网络公司破产后,齐明礼、蔡锦肃和电脑公司都找到万海昌、邢智宾两人,要求他们清偿欠款,万海昌、邢智宾提出其所开办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账面所剩的1万元资金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齐明礼等人不同意,便向人民法院起诉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1、齐明礼的借款4万应由邢智宾个人承担全部的债务因为齐明礼是将钱借邢智宾个人的,他们之间产生了一个具有民间借款性质的借贷合同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用于出资的4万元钱是由邢智宾向齐明礼借的而非由成立后的公司向齐明礼借的,所以邢智宾应当将此4万元的全部归还于齐明礼,故此成立后的公司与此4万元的债务没有任何的关系
2、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与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由成立后的网络公司承担全部债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个体户蔡锦肃借的4万元是网络公司与蔡锦肃达成的借款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和蔡锦肃,故蔡锦肃是网络公司的债权人,网络公司应当偿还4万元给蔡锦肃;欠某电脑公司的2万元钱是因网络公司与某电脑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所以合同的主体双方是网络公司与某电脑公司,因网络公司没有付钱故某电脑公司是网络公司的债权人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向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目前有网络公司的帐面余额为1万元,故就以该一万元向网络公司的债务人承担全部的债务两股东不承担蔡锦肃和某电脑公司的债务其分配比例应为蔡锦肃所得为一万元的75%,某电脑公司所得应为一万元的25%o14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
(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分析;第
(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依据是买卖合同第
(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依据是运输合同第
(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依据是保险合同;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依据是买卖合同15案例日本A公司向大连B公司订购一批水产品,双方通过电话商谈达成口头供货协议,大连B公司同意在1年内向A公司发出10批货物,总价款30万美元左右,以实际交货为准结算为保证付款,日本A公司将一张1年期的远期汇票质押给大连B公司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票据质押应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问
(1)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订购水产品的合同采取口头形式是否有效?
(2)根据前述合同分类的内容,分析一下日本A公司与大连B公司之间的汇票质押合同
(1)无效
(2)单务、明示、实践、要式16案情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供应100匹马力的拖拉机50台,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B公司收到后立即电复承诺,表示接受A公司的要约,并要求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A公司未作任何答复,也没有提交货物事后,B公司以A公司违反合同为由要求损害赔偿问题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因为B公司电复中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公司的要约进行了实质性变更,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自然不能请求违约赔偿17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题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⑴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故为无效合同2由于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因此法院应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可以采取民事制裁措施,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18案情2005年,中国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纽约,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美国公司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问题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分析中国某进出口公司构成违约,因为中国某出口公司向美国公司发出的电函为要约,而美国公司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了有效的承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不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19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3月20日货到丙公司4月15日丙公司以部分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1.如乙公司在办理完托运手续后即请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应否付款?为什么?
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对因山洪爆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4.对于乙公司多装的50台B型微波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丙公司能否拒付货款和要求退货?为什么?
6.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为什么?
1.不应当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而实际卜.货未到,或甲公司享有先后履行抗辩权
2.属于甲公司因为交付已经完成3•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4,乙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因为属于不当得利
5.无权拒绝付款和要求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质量检验期间,丙公司在此期间未提出异议,视为质量符合要求
6.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因为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受害人有权向其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
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请问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客观原因还是市场原因?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乙公司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是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4)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5)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的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21中国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套生产设备闲置,价值4000万元,8月1日,该公司总经理邓某与日本乙公司签订了关于该设备的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产设备作价3900万元,中国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货,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8日内支付全部货款8月28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由于管理不善,经营状况恶化,便通知日本乙公司暂停交货,被拒绝9月2日,邓某发现乙公司由于投资项目失误,致使该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暂停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否则将终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断然拒绝9月15日,邓某发现日本乙公司处境更加困难,几近破产,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赔偿因合同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国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1)8月28日,中国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
(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暂停交货?
(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为什么?
(4)如果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则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5)若合同没有约定一方先为履行,则中国甲公司能否拒绝先为履行?1和2都可以暂停交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当先履行的一方,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时,可以有不安抗辩权来对抗后履行一方
3、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赔偿首先基于不安抗辩权抗辩后,乙方未提供担保,甲证明乙方已经不履行能力,合同已履行不能了,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毕竟合同约定的是甲方先履行,乙方可以基于先履行抗辩权来对抗甲方,所以按照合同约定,在甲方未先履行的情况下,乙方不履行,不是违约,所以在未违约,也不存在欺诈等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4、要承担,因为如果证明这种情况,那么就证明甲方没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所以证明甲方未先履行,是一种违约行为
5、可以,没约定履行顺序,双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点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其实本题考的就是一个考点的三个方面考点是合同中的抗辩权,三方面是,先履行方有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有先履行抗辩权;未约定履行顺序,大家都有同时抗辩权再次提醒,千万别搞混,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做,先履行抗辩权,很多人在这记错因为后履行方的抗辩理由是叫别人先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后履行方享有的权利叫先履行抗辩权22,2007年7月10日,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美国大路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机织湘绣产品合同,出口价格按当天汇率USD1=RMB¥
7.5663计,交货期为2008年2月5日前到2008年2月2日为止,美元汇率大幅下跌,当天汇率USD1=RMB¥
7.1656,且原材料价格上涨10%若交货,则该公司这笔业务将会出现巨额亏损恰逢从2008年1月24日开始,湖南郴州地区连降大雪,形成冻雨现象,造成供电线路全部中断,导致公司下属工厂停产,直到合同交货期满为止该工厂仍无法恢复生产2月6日,该公司将国内外报道的报纸及受灾图片发给美国大路贸易公司,以此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取消合同美国大路贸易公司不同意取消该合同,要求延期至4月5日前交货问题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该合同合理吗?请说明原因
(1)湖南郴州大中时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该合同的要求不合理(1分)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无法预防、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主可以仝部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贡任或可以延迟履行合同(1分)如因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仝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迟缓装运本合同货物不承担贡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航空挂号仆件向买方提交有关证明此类事故的书面材料.(1分)
(3)在木案例中,湖南郴州天中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如期的原因是属于不可抗力,并将国内外报道的报纸及受灾图片发给美国大路贸易公司,所以不用承担不能如期交货的贡任.(1分)但是该事故只导致该公司下屈企业暂时不能生产,只要恢旦供电即可投入生产,因此该公司不能解除该合同,应该延迟履行合同(1分)
23、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请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不成立因为乙公司回复的内容不是承诺,因为他拒绝要约的实质内容改变了,所以不构成承诺,而是新要约,合同并未成立2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请问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是
(1)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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