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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间结婚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收取的婚约财产案例要旨按照民间结婚习俗举办订婚仪式,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实际同居时间短,期间并未发生性关系,应返还收取的婚约财产全文李某某诉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判决
1.被上诉人李某某(化名)返还上诉人陈某某(化名)彩礼168000元;
2.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陈某某与李某某原系朋友,2020年5月双方正式确定恋爱关系按照民间结婚习俗,同年9月李某某家属前往陈某某家中“查人家”,11月7日举办订婚仪式订婚当日,陈某某为李某某购买了金器及钻戒,花费四万余元,并向李某某给付彩礼168000元订婚后,李某某白天上班,晚上即与陈某某同住在男方家中,3日后,李某某返回自家居住,同居期间二人未同房双方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11月14日,李某某与陈某某微信沟通退婚,之后多次协商无果陈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返还彩礼及订婚等花费共计249288元一审法院判决: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陈某某彩礼117600元(168000*70%)o一审法院宣判后,陈某某不服,上诉至萍乡中院,请求李某某返还全额彩礼
16.8万元,及女方母亲给陈某某的一万元改口费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的上诉部分成立,并做出前述判决法院评论法官释法
1.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或结婚时由男方付给女方数额较大礼金或贵重物品当事人请求返还以结婚为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2.具体到本案,李某某与陈某某订婚后实际同居时间不到一周,期间并未发生性关系李某某主张陈某某系隐瞒自身存在重大问题导致双方无法同房,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婚姻秉持慎重、严肃的理念,爱情不意味任性,亦不意味视婚姻如儿戏陈某某根据民间习俗给付彩礼,目的系与李某某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但目前二人结婚的目的并未实现;根据现有证据,双方解除婚约系李某某提出,后陈某某与其通过微信沟通明确表示不同意退婚,而李某某退婚的态度明确,经协商后双方对于返还彩礼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本案陈某某要求李某某应将彩礼168000元全额返还的主张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