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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年)2022-2025为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加快推动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教发[2022)52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普惠方向,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保障机制,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幼有所育、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进一步提高,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2%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8%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85%以上,力争全市60%以上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7.加强办园行为治理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持续开展幼儿园名称规范清理行动,督促命名不规范的幼儿园办理更名,并到审批部门更换证照,幼儿园校牌、印鉴、相关证照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审批机关批准的名称一致建立多部门联动的无证园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对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和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等名义开展线下学科(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不得在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六)加强联防联治,构建幼儿园安全保障
18.压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要健全校舍、校车、消防、门卫、食品药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幼儿园门口设置隔离栏、隔离墩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专职保安配备、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配备和封闭化管理全面达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9.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优化上下学时段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机制,强化幼儿园周边重点巡防,组织公安民警、学校保卫人员、教职工和群防群治力量落实好幼儿园“护学岗”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20.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加大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力度,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21.加强家园共育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社区的作用,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办园特色、科学育儿等,引导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采纳合理的意见建议主动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期间的特殊表现建立健全家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幼儿伤害事故调解机制,依法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师生和幼儿园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市级统筹,落实区县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园区)要结合实际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激励机制市级财政加大学前教育投入,统筹国、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问责加强学前教育督导问责,压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园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重要内容实施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程,加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切实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四)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广电等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政策,传播科学育儿理念和知识,弘扬爱岗敬业、积极向上的新时代幼师形象,多形式、常态化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的县市区(园区)通过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建设一批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进一步提升
三、主要措施
(一)优化资源布局,巩固普及普惠成果
1.科学预判需求,精准供给普惠资源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加强前瞻性预判分析,完善并适时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重点加强城市新区、新建大中型住宅小区、安置区、产业园区、学位供给不足区域的普惠性幼儿园规划建设,做好学位供给盈余区域资源的集约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实施托幼一体化管理探索“双减”政策下如何做好学前领域的积极延伸,规范开展幼儿园普惠性延时服务,满足幼儿延时离园的托管需求在保障学位供给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标准班额办园,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2.推进公办学位扩增工程统筹各级资金,支持人口集中流入地,薄弱地区合理新增公办资源加大扶持力度,落实财政补助、划拨方式供地、减免税费和租金等政策,鼓励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主办公办幼儿园健全并落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制度,巩固治理成果,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做好作为事业单位设置的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服务保障工作,对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等规定的,可依法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规局、市住建局)3,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引导更多优质民办幼儿园发展成普惠性幼儿园,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提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建设学前教育共同体,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各县市区(园区)要研究制定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重点抓好乡镇中心公办幼儿园建设,通过举办分园、托管式办园、联合办园和片区幼儿园联盟发展等形式,全面推进集团化办园,实现普惠性幼儿园优质资源全覆盖以省、市级示范园为主体,充分发挥示范园的辐射引领作用,实施“城乡携手共建行动”,构建城乡帮扶模式,促进域内学前教育协同、均衡发展以省、市级自主游戏活动和幼小科学衔接实验园(校)为主体,构建自主游戏活动和幼小科学衔接学研共同体,全面推进自主游戏和幼小科学衔接的探索和实践(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5.推进学前特殊教育建设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好一所普特融合幼儿园,鼓励普通幼儿园增设特教班或转办为接收中重度特需儿童为主的幼儿园,鼓励残联、民政等部门举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以特需儿童为招生对象的专门幼儿园,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探索特需儿童半日制、小时制等多样化早期康复与学前教育服务模式,确保满足特需儿童需求,着力提高中重度特需儿童入园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
(二)加强经费管理,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6.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两个只增不减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和支持水平,重点聚焦普惠资源建设、教师队伍发展、安防能力建设等普惠性幼儿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经认定享受入园补助,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同等资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7.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原则,在合理确定公办园成本分担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定价管理权限,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应按照成本合理分摊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核定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各县市区(园区)要完善并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和完全达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确保普惠性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各县级政府应按照综合预算原则,将保教费收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办幼儿园发展,不得将保教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保教费收费资金大力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对普惠性民办园实施分级管理,按照办学成本、居民承受能力,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上限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强化师资保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8.加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各县市区(园区)要结合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科学制定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利用现有编制资源,实施幼儿园教师公费定向培养计划,加大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力度,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鼓励创新公办幼儿园人员管理模式,探索非在编人员采用核定合同聘用、临聘等分级管理模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引导和监督民办园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全面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人员配备标准鼓励探索多主体、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公办幼儿园,实施多元化教师配备机制(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9.保障学前教育教职工工资待遇落实公办园教职工工资待遇保障政策,提高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作待遇,逐步实现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民办园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水平并切实保障到位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地要把幼儿园教职工收入保障水平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年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宣传进校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
10.提高幼儿园教师保教能力和水平加强幼儿教师思想政治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对师德失范问题实施零容忍落实幼儿教师资格准入、从业查询、从业禁止制度与定期注册制度,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实施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全员培训,激励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重点加强园长、青年教师、民办园和农村园教师培训力度,创新培训形式,采取集中培训和个人研修相结合,探索项目化合作、教师跟岗交流、精准帮扶研训等多形式师资培训模式、突出实践导向,提高培训实效性提升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占比(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四)深化教研改革,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11.落实幼儿园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推动教学改革,支持省、市游戏活动实验区、试点园开展创新研究,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贯彻落实《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将各类幼儿园全部纳入质量评估范围,强化幼儿园自我评估,注重过程性评估,全面推进一日活动视导,关注幼儿一日生活活动的各个环节,探寻科学、轻松、多元化、人性化的科学保教策略,切实转变教师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全面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2.全面推进幼小科学衔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支持省、市幼小衔接实验区、试点园(校)开展创新研究,切实提高幼儿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构建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长效机制,建立市域推进、部门协同、示范引领、专家指导、评估矫正的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与小学衔接常态化,将双向衔接情况分别纳入幼儿园与小学办园(学)评价体系,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3.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各县市区(园区)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市、县、园教研协同机制,打造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专业化学前教研队伍完善教研指导责任区、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立足教育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教研工作方式,积极探索信息技术背景下的教研模式改革,探索和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教学的重点、难点问题,培育和推广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各地要充分发挥示范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保教质量整体提升(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面实现幼儿园规范办园
14.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治理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提升治理能力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15.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要及时纳入县市区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开办时间、地址、等级、收费标准、教职工配备、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要主动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完成信息更新(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6.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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