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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防火疏散及电气设计、耐火等级1设有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疗养院建筑的防火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GB
50016、防火分区应符合2疗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1防火分区内的疗养室、精密贵重理疗、医疗设备用房,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2低于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2h、安全出口应符合3每个疗养单元应有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12当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其最远一个2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个安全出口;GB500161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至少有一部其3净宽不宜小于
1.65m、应设总配电装置、总电能计量装置4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且应便于进出线、电源切断装置5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节电措施6疗养院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医技用房配电7疗养院的医技用房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GB
51039、配电系统支路应符合:8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1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并宜采用节能控制2措施;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3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4插座回路、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5、照明设置应符合:9主要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1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门动控制方式;2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
31.1m;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处宜设置嵌装型脚灯,夜
40.4m间照度宜为llx-2lx;应在走廊、疏散出口、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并应符合国5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疗养院室外照明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6房间或场所照度标准值参考平面及其高度lx UGRU Ra1o疗养室地面15080理疗用房水平面
0.75m
300190.7080化验室水平面
0.75m
500190.7080药房水平面
0.75m
500190.6080诊室水平面
0.75m
300190.7080阅览室水平面
0.75m
300190.6080活动用房、健身房水平面
0.75m
200220.6080办公室水平面
0.75m
300190.7080门厅地面
2000.4080餐厅水平面
0.75m
200220.6080走廊地面
100190.
6080、接地形式10疗养院内医疗场所的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宜采用或系统,不应采用TN-S TTTN-C系统连接装置
11.疗养院内的医疗设备房间、理疗设备间、淋浴室、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连接装置、防护措施12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大型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采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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