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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遗产管理人应处理债权债务,并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案例要旨由于出卖人去世,买受人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而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处理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性行为,故对于买受人请求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信精选全文桂某某诉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社区居民委员会遗产管理纠纷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6民初3943号原告:桂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高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园区杨林三期还房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00116339518722No法定代表人:温怀伦,主任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吴琼,组长原告桂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坝居委会)、第三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以下简称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遗产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高敏、被告草坝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温怀伦,第三人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吴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桂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况某某于2017年1月5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有效;
2.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完善房屋变更过户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况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自愿选择以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还房一套,合同载明为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前进小区三期还房4号楼7单元负一层1号房2017年1月5日,况某某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上述房屋卖给原告,原告按照协议支付了房款58842元,并一直居住至今但况某某于2017年1月7日去世,未能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草坝居委会辩称原告陈述属实,被告愿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况某某系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原染坊6社)成员,于2017年1月7日去世,其父母先于其去世,生前未婚、未生育、收养子女,无其他继承人第三人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同意被告草坝居委会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29日,况某某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自愿选择以产权面积货币安置并定向购买还房一套,合同载明房屋地址为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前进小区三期还房4号楼7单元负一层1号房,面积为
32.69平方米,产权办理中2017年1月5日,况某某(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载明“
一、甲方卖给乙方的房屋系步行房屋,位于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前进小区三期还房4号楼7单元负一层1号房,面积为
32.69平方米(此面积系房屋结算清单面积),具体以该房地产权登记证面积、地址(房号)为准;
二、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卖给乙方的房屋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计算,合计房款为伍万捌仟捌佰肆拾贰元整(58842元),因该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其实际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如面积有误差,双方互不找补;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甲方购房款伍万捌仟捌佰肆拾贰元整(58842元);
四、房屋过户甲方在园区领取房地产权证后5日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甲方通知后10日内完善房屋过户手续,在办理完善房屋过户手续时所需要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况某某与原告在协议上签字捺印随后原告按照协议支付了房款58842元,况某某出具收条现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2017年1月7日,况某某去世,其生前系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村染坊6社成员,后由于建制调整,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村染坊6社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草坝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况某某父母先于其去世,其生前未婚、未生育、收养子女,无其他继承人2021年2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民政和社区事务办公室与被告草坝居委会(原德感街道草坝村委会)协商一致,由被告草坝居委会担任况某某遗产管理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况某某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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