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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验(椒)〔2019〕21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台州市航宇塑胶有限公司年产250万台喷雾器建设项目(先行,废部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台州市航宇塑胶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台州市航宇塑胶有限公司年产250万台喷雾器建设项目(先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及验收申请报告、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台州市十塘工业园区三期工业园内D-06-02地块项目环评由台州市环保局审批(台环建(椒)
(2014)12号),批复建设内容为年产250万台喷雾器建设项目因企业发展需要,金属配件生产、金属配件表面涂装等工序采取外协加工,目前只完成注塑配件生产工序和塑料配件、金属配件及外购配件的组装调试工序本次验收内容的建设地点、性质和规模与台环建(椒)〔2014〕12号文中的内容基本一致,本次验收为先行验收
二、根据台州市绿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州市航宇塑胶有限公司年产250万台喷雾器建设项目(先行)(固废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台州绿科2018(验)字第125号)表明先行项目正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金属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废外包装材料等该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固体废物能妥善处置
三、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原则同意已建成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运行
四、项目投运后,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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