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台环验(椒)
(2018)8号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亿(片、粒)固体制剂技改30项目(一期)(噪声、固废部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乐普制药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亿(片、粒)固体制剂技改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的请示》及验收申请报告、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岩头工业区滨海路29号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由其全资子公司(乐普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由台州市环保局审批(台环建(椒)[2016)33号),批复建设内容为年产30亿(片、粒)固体制剂技改项目本项目分两期实施,一期为年产10亿(片、粒)固体制剂,二期为年产20亿(片、粒)固体制剂本次项目的建设内容为年产10亿(片、粒)固体制剂本次验收内容的建设地点、性质和规模与台环建(椒)
(2016)33号文中的内容基本一致,本次验收为先行验收
二、根据宁波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新东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亿(片、粒)固体制剂技改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噪声、固废部分)》(华测甬环验字
(2018)第022号)表明
(一)该项目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二)该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固体废物能妥善处置
三、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原则同意本项目配套的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运行
四、项目投运后,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台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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