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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台环验(椒)
(2019)17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台州市东港国强工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椒江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二期,固废部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台州市东港国强工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台州市东港国强工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椒江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及验收申请报告、调查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农场路以西、枫南东路以北、太和二路以南项目环评由台州市环保局审批(台环建(椒)
(2017)52号),批复建设内容为总用地面积138120m2,本项目建成后共51幢建筑,其中C-3和C-4为11层高层科研厂房,其余均为多层厂房(四-五层)本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已完成验收(台环验(椒)
(2019)4号),目前二期已完工本次验收项目建设内容为二期项目本次验收内容的建设地点、性质和规模与台环建(椒)〔2017〕52号文中的内容基本一致,本次验收为整体验收
二、根据浙江科达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州市东港国强工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椒江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二期,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浙科达检
(2019)验字第27号)表明该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固体废物能妥善处置
三、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原则同意已建成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运行
四、项目投运后,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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