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台环验(椒)
(2020)23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台州绿佳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年中转回收6000吨废矿物油项目(固废部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台州绿佳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台州绿佳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年中转回收6000吨废矿物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及验收申请报告、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太和工业区东太和路100号,租用台州纺织机械厂部分厂房项目环评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台环建(椒)
(2019)34号),批复建设内容为台州绿佳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年中转回收6000吨废矿物油项目本次验收内容的建设地点、性质和规模与台环建(椒)(2019〕34号文中的内容基本一致,本次验收为整体验收
二、根据台州市绿水青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台州绿佳废油回收有限公司年中转回收6000吨废矿物油项目(固废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台绿水青山
(2019)验字第091号)表明项目正常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抹布等,其中废抹布混入生活垃圾处理,满足豁免条件,实行豁免管理该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固体废物能妥善处置
三、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原则同意已建成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运行
四、项目投运后,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台州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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