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台环验(椒)
(2018)21号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年产吨再生塑料技改项目(噪声、固废10000部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函浙江鑫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再生塑料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及验收申请报告、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验收意见函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洪家塑料电器专业区现有厂区内项目环评由台州市环保局审批(台环建(椒)[2014)33号),批复建设内容为年产10000吨再生塑料技改项目因企业发展需要,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年产7650吨再生塑料技改项目本次验收内容的建设地点、性质和规模与台环建(椒)[2014)33号文中的内容基本一致,本次验收为整体验收
二、根据浙江科达检测有限公司编制的《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再生塑料技改项目(噪声、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浙科达检
(2018)验字第094号)表明
(一)该项目厂界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二)该项目固体废物处置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固体废物能妥善处置
三、本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原则同意本项目配套的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投入运行
四、项目投运后,你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项目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二)正式投入运营后应重点做好各项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台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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