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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例文范文(篇)23更多申请书是为了申请入学、就业、奖学金等场合所撰写的一种重要文书,它能够展示自己的优势和能力,提供给审阅者更多的选择我们需要准备一份出色的申请书了吧?通过阅读下面的范文,我们可以学习到如何写一篇出色的更多申请书再审申请书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xl(李律师)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市管理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所长联系电话邮编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请求事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至、至线路于x年7月31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x年10月28日、H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
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敬礼!O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款第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此致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日期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某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某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某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某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某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
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住所地x省某某市号法定代表人周;职务,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x省某某市号法定代表人文I」;职务,经理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市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X省某某市号法定代表人李;职务,董事长一审被告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某某市文汇路4号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再审申请人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某某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某某公司支付该公司在某某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某某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于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再审申请人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某某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一一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
52、
56、
58、
84、
86、
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某某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某某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申请再审理由
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十二)项的规定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
1、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
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
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
2、依法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元(从x年5月27日计算到x年9月20日);
3、依法判令被告马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元(从x年8月2日计算到x年8月12日);
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某某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一审被告马未上诉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
一、原告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某某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元
二、被告某某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5层楼房建筑面积
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
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某某公司名下
三、原告某某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某某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元
四、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某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某某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某某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某某公司和再审申请人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某某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X年三月二十二日再审申请书原审(一审、二审)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公申请人不服原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及第
(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
2、改判支持朱黎宾要求宝冶公司承担工伤继续治疗费至工伤医疗终结
(一)、原审故意回避重要事实,隐瞒真相,申请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查明事实”
(2)、朱黎宾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是指在高压氧舱康复治疗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双方曾经协议过的手术住院范围之内,并不重复,而是未达成协议的部分(有可计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连琴在协议书签名时特别注明上可以查证),原审故意混淆
(4)、宝冶公司于20某某年3月20日决定20某某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终止劳动合同,然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是在20某某年9月12日付给朱黎宾,且未经协商一致原审故意隐瞒,(证据有经济补偿协议书,终止劳动合同给付一次性补助金在内的建行存款凭条)
(5)、朱黎宾至今仍在工伤医疗期间,一次性医疗补助费不是朱黎宾自愿接受的,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收,(证据有疾病证明单,未经签字的经济补偿协议书),原审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二)、原审在认定上脱离事实,颠倒是非,规避法律,混淆责任
(2)、原审隐瞒了“协议书”上朱黎宾代理人朱连琴所签“高压氧没提供”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湖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H月24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
9、10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l)x年10月16日、x年10月某某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的特别注明和按实际时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压氧舱治疗阶段所产生的护理费、伙食补贴费、交通费并不包括在协议范围之内的事实原审混称“协议履行完毕”,而不支持朱黎宾主张在高压氧舱治疗期间应得的护理费、伙食费和交通费,显属偏袒不公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杨X,男,X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原告张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再审申请书范文经某某区人民法院于x8年1月某某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再审申请书范文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x民初字第19某某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某某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某某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某某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某某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某某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此致x人民法院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撤回O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委提交与被申请人公司的仲裁申请书,业经贵委立案受理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特申请撤回()京仲案字第号仲裁此致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山东省青岛市某某路某某号X号楼104室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某某路某某号联系电话138委托代理人曹健,男,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大沙路某某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大沙路某某号联系电话0532—5法定代表人岳x,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赵x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某某年6月26日作出的(20某某)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青民一终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书;
3.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07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一款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一款第
(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一款第
(十二)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特申请再审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一)项,具体理由如下二审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找到如下新证据证据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某某scwt005)证据2见生产日期为20某某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以上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其片剂生产一直在正常进行,基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依据不成立,与其在一审、二审过程中的当庭陈述存在直接矛盾,证明被申请人系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规定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二)项,具体理由如下20某某年11月1日,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青岛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某某从事营销岗位工作并在合同的第二十一条约定职工收入在第一年职工收入的基础之上每月增加六十元,以后企业将制定新的薪酬政策,在此基础之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同时第三十七条约定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就具体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了约定20某某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电话通知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并于12月8日将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和想法向被申请人做出书面报告,希望被申请人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希望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发放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20某某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24日回公司报到,重新安排工作为销售部招标员,并已于20某某年8月开始被作为待岗人员处理,实际上现在是重新上岗,须先培训一个月,以后正式上岗,月工资920元,不同意这个安排就解除合同,申请人表示对8月份的待岗决定完全不知,因此不同意签字接受公司这个安排,被申请人告知这是公司的决定,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意这个待岗安排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这个安排,被申请人遂于20某某年12月底向原告下发解除合同报告书二审法院审理认为,20某某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在要求与申请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达成协议情况下,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系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符合事实,申请人对此无异议然而二审法院没有查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实属变相强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工作毫无过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被申请人拒绝后,随即对申请人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见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上岗通知书6号),调整后的岗位在客观上对于申请人来讲根本不具有可接受性,这意味着已经在广西南宁定居十几年的申请人要抛妻弃子,背井离乡前往山东青岛从事一份每个月只有488至920元的工作(该标准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当时申请人每月底薪加提成收入在3000元左右),同时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工作岗位的调整给出的理由是公司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并未举出任何证据,其所称公司因未得到片剂生产的gmp认证,所以无法进行片剂生产而实际上被申请人一直在委托青岛唐恒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片剂的正常生产(见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编号20某某scwt005)已达数年,并正常销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发生达成协议的”单位可以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但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其片剂生产照常进行(见生产日期为20某某年8月的复方卡托普利片、氟罗沙星片),公司业绩也一直十分不错,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继续履行,被申请人并无举出任何证据证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企业经营陷入困难,仅限于书面或口头答辩被申请人以调整申请人无法接受的工作岗位为手段逼迫劳动者与其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保护原则,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应当相应的承担违约责任
3、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六)项,具体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首先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应该属于被申请人一方,而本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劳动合同中第37条的约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未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人认为本案申请人只能就被申请人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事实提供证据,对于证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适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要求申请人提出相关证据的判定与法律规定不符,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
一、二审法院均适用法律错误
4、申请事由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
(十二)项,具体理由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受仲裁员误导放弃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一审过程中再次增加了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中明确载明了原告诉称原告认为被告的上岗安排不仅是对原劳动合同的修改,也违反了劳动法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告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单方违约行为,必须报销差旅费,支付所欠工资奖金,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以判决第五项“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了申请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鉴于赵宇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不予受理该认定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虽然申请人赵x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放弃了经济赔偿金的诉求,但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在一审法院诉讼过程中是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继续主张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疏忽了一审法院判决第五项,没有对经济补偿金诉求进行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条规定完全符合经济赔偿金的给付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属于典型的法定补偿金,二审法院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置之不理,属于严重显失公平综上所述,申请人赵X目前已经失业,家庭经济情况十分困难,作为一名下岗职工,一名十岁孩子的父亲,恳请贵院在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改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公平正义,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某某年x月某某日再审申请书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某某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某某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永民执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一、裁定中止执行(20某某)永民执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20某某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某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某某)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某某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某某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某某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某某年12月9日至19某某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某某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某某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某某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某某市人民法院20某某年x月x日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湖北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系该公司经理,住所湖北省某某市某某路X—某某号,联系电话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某某)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依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为了顺利得到湖北三国赤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国开发公司,下同)赤壁三国城园林古建工程的施工权,不知什么时候开始,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又名徐雄,下同)未经我公司许可、授权,擅自伪造我公司行政章,以我公司名义与三国开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取得了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三国开发公司未认真审查,将工程发包给无任何资质、证件的徐尤好他们两者之间什么时候订立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原审原告什么时候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直至赤壁市人民法院(20某某)赤民初字第420号立案、审理、判决,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通知或传唤我公司参与诉讼,完全由徐尤好伪造我公司的印章等相关手续,一手操作,我公司全然不知20某某年11月17日,赤壁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来大冶查封、冻结、扣划我公司账户元之后,我公司才知道上述情况20某某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徐尤好因涉嫌伪造我公司印章被三国开发公司的工作人员举报,而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逮捕事实上,我公司与三国开发公司开发的三国赤壁城项目无任何关系,原审原告张大志并未与我公司形成劳动关系20某某年10月13日,张大志下午下班受伤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完全是案外人我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且系伪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现在,我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赤壁市人民法院(20某某)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完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进行再审为此,我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某某)赤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决定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年12月8日再审申请书住址邮编O住所;由B编0住址邮编O住所;邮编O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判决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X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通信地址某某省某某市(县)某某区(乡)某某街(镇)某某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25号判决书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12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x年12月24日(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
1、
2、3行)即
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4、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二)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X县(市、区)人民法院,(20某某)X民初字第X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x民一终字第x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x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o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1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o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
1、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X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o(签名、捺印、盖章)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
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某某)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
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
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
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
(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20某某)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某某)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某某年9月11日作出的(20某某)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杳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
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这
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
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
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意见
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意见起诉,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
三、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
2、在
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
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严重侵权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振棠多占
35、移位占30,又强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至今现场尚存仍未查处
3、隐匿再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证明被诉行为内容不合法又程序违法
4、多年来对申请人时间、精力及财产的损害被申请人必须连带赔偿特提出以上再审请求以揭开被掩盖的团体杀人案的起因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原历山镇人民政府违法批地的真相严打杀人犯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万调芽、张开盛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某某年6月29日作出的(20某某)渝二中法民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不当
2、请求依法撤销(20某某)渝二中法民终字386号民事判决事实及理由二审判决置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不顾,错误认定事实二审判决在对一审判决所查实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的基础上,在本院审理认为又作出“曾国明按照惯例雇请驾驶员陈天军”错误认定,该判决在随后的认为中“至于曾国明与驾驶员陈天军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事案不作调整”,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上前后矛盾对此,申请人不服这一认定因为申请人与陈天军根本不是雇请关系,只能是“运输合同关系”
一、二审法院在事实上认定运输合同已经终结错误,因为交付是在货主库房清点后,方才履行完毕虽说卸货属于货主的义务,但卸货时陈天军的作为承运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就一审、二审已经查明认定的事实是“由于车厢板无法打开,被告陈天军使用一木棒到车上去撬车厢板,贺永常与卢云贵等人用手将车厢板撑住,防止车厢板突然打开与车身撞击受损”这一行为,一是属于陈天军本人应尽义务;二是为了陈天军的财产利益陈天军直接致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况且原告已经将陈天军以侵权之诉为被告起诉,二审法院在人民法院未尽释明义务,应当告知原告作出选择,在未告之原告的情况下,对侵权之诉,不予调整是错误综上所述,二审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此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再审申请书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邮政编码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某某)鄂行终286号;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某某)鄂01行初字第105号;
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某某)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某某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某某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某某)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本案原审法庭调查证据与事实,原审人民法院将申请人起诉原审被告“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错误认定为起诉“征收土地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并由此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行政裁定书中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均予以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或变更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然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维持原审人民法院的错误行政裁定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开庭审理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以申请人的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即原审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未作实体审查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作的行政裁定书中却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实体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六规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本案然而,申请人从递交上诉状至收到二审行政裁定书,从始至终未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书(包括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或询问传票)显而易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未经法庭调查与证据质证的证据或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行政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申请人于20某某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行政上诉状,而申请人至20某某年5月H日才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形式送达的行政裁定书二审期间长达八个月十五天,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严重超期结案,其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
(一)、
(三)、
(四)、
(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某某]8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并依法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某某)鄂行终286号;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某某)鄂01行初字第105号;依法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以上再审申请与诉求请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与审查并予支持为盼!此致最高人民法院20某某年8月7日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某款第某项(具体内容列明)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某款第某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某款第某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综上所述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某年某月某日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某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某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第三人荆树贵,男,某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申请事由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某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某元纠纷事实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民案原判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
2、
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民案终审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民案再终审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综上所述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此致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5日作出的
(2024)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24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4)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贿赂,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
1、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某某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某某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某某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某某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贷款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贷款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贷款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贷款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贷款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再审申请书原审其他当事人(若有)再审申请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几项或多项(或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申请再审请求:事实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⑵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6、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某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o通信地址某某省某某市(县)某某区(乡)某某街(镇)某某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被申请人(
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某县(市、区)人民法院,(x7)某民初字第某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民一终字第某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某某纠纷一案,不服某某中级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作出的某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某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o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某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某项的理由)o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o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某款第某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此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附件
1、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某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o(签名、捺印、盖章)年某某月某某日再审申请书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请求事项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事实与理由贵委受理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致某某市某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再审申请书申请人远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号,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被申请人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大道某某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组织机构代码证被申请人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路351号外经贸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人三某某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某某市某某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007某某11-3申请人不服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某某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20某某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x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某某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x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
14.
2、
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某某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86+.71=.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申请再审的事由再审申请人不服某某人民法院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作出的(20某某)民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某项、第某项、第某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多项事由应逐项列明),提出如下再审申请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某某人民法院(20x某)民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再审申请书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x,男,x岁,汉族,农民住址;邮寄地址一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X,男,X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第三人荆X,男,X岁,汉族,干部,住址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x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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