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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31篇)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31篇)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工商处字2075号当事人陈维柱,男,现年36岁,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编号,家住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奇洋坝三组4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2822600076510o经营范围及方式)、卷烟零售百货;经营期限20—年12月31日至20_年12月31日20—年8月1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本县业州镇解放路1号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上述经营场所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不能提供合法的进货发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为查清事实,在检查当日由谢昌文、唐宝成填写了《立案审批表》,经本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立案,并指定由谢昌文(执法证号_1)、唐宝成办理经查你称在其经营门店从事卷烟经营活动时,有人于20_年6月份给你上门推销商标标识为哈德门(盖)共计10条(进价
28.00元/条销价:
45.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4条另5包),红金龙(盖)共计10条(进价
25.00元/条销价
36.00元/条,至案发时已销2条另5包),软中华(盖)共计1条(进价
500.00元/条,销价
600.00元/条)本局于20年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处罚决定的相关内容,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开—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_年5月9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5成都极地勇志餐饮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_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版)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你公司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大写肆万伍仟圆整)由于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成都市工商银行(帐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开户行工商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地址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831号;账户;名称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代码)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成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公(交)决字[20]第001号当事人白荣林地址四川省中江县苍山镇祁家沟村1社电话无其他联系方式无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档案编号:3305764078发证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牌号浙E58818类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现查明的违法事实20年08月18日20时25分左右,白荣林驾驶一辆车号为浙E5881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州市区人民路与苕溪路叉口,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民警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白荣林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书证、检测结论等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行为,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60日内向湖州市公安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3个月内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字备注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7当事人,男,一岁,一族,务农户籍所在地雷山县丹江镇—村一组,现居住雷山县丹江镇违章建房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与依据)属于县城规划区内,你在此建房未取得县国土部门和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属于无证建房,且土地获得方式属非法买卖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建筑房屋属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拆除和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现要求你
1、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20日内自行将违法建筑物拆除完毕;
2、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将违章建筑罚款人民币—元整(¥.00元)交到县主建局财务室(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雷山县人民政府或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曰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8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住所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该当事人于20_年2月28日22时,在山香路,因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长500米,系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为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陈述、申辩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千元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分行营业部银行(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年三月十三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9地税()不罚1]号经我局(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0违法行为人—市—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地址—区人民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20_年7月,—市—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工业园三期康宝路,现已竣工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市—区九龙岗镇夏农村、曹店村境内,北为水塘,东为道路,南为富华制衣,西为空地,占地面积
11263.4平方米,地上无新建建筑物,占地类型为耕地(20_.66平方米)、沟渠(
207.9平方米)、农村道路(
204.56平方米)、城镇住宅用地(
7314.1平方米)、农村宅基地(
1520.18平方米)符合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调查认定,—市—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应予以处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局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试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市—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11263.4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
3、处以罚款
40676.7元(其中耕地按非法占用每平方米11元计算,其它土地按2元计算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九十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中国银行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1_公
(一)决字[—]第一号被处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决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共一份一年一月—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2公司被处罚人公司地址你公司在亚行贷款西安三环路第二批设备采购第一包路面冷再生机国际招标项目(招标编号0703-0820CIC5Y022/01)中关于投标型号设备业绩的投标响应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质疑发生后提供篡改过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销售业绩清单、相应的销售合同复印件,其他投标人的质疑函及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关于质疑问题的答复等为证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_年第13号)第五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在本项目中的中标无效,并给予你公司警告处罚8月2号给你依法下发了《提交证据通知书》,限你于20_年8月3号前给本局提供你购进上述卷烟有效的购货发票、给你推销上述卷烟上线的具体姓名、地址,但你逾期不能给本局提供上述第2页共2页证据,故你的非法所得也无法准确计算;本局在调查中同时发现上述卷烟你不是从本县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你销售的上述卷烟系你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属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经营行为综上所述,你销售从非正规渠道购进的卷烟,其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你作如下处罚
1.罚款
20.00元
2.责令你停业整顿七天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始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年八月十五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务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商务部年七月十四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3被处罚人赖庆林地址东源县涧头镇洋潭村委会边塘小组1号经查,你作为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东源县四馆一宫建设项目工程师,该项目未按规定对钢筋进行检验,并将不合格钢筋用于文化馆3层梁的腰筋经设计单位复核,结果满足原设计要求,未造成质量后果,东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了证明以上违法事实有《建材抽样信息登记表》、《现场检查记录》、《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D20-02-
06032、GD20_-02-05901).《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东源县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东建招字第20——010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等证据为证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
301.
64、B30L65的规定,对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
141.02元)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年9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执告〔20〕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建执告
(20)3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L
64、B
301.65的规定,决定对你处以东源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人民币壹佰陆拾柒万叁仟壹佰肆拾壹元零角贰分(¥1,673,
141.02元)百分之五,即人民币捌万叁仟陆佰伍拾柒元零角伍分(¥
83657.05元)的罚款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到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10月8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4当事人司法定代表人陈住所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节、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经过听证程序该当事人于20_年2月28日22时,在山香路,因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遗撒建筑垃圾污染路面,污染路面长500米,系初次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证明材料为证当事人在告知期限内未陈述、申辩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伍千元对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徽商银行分行营业部银行(帐号1280001021000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年三月十三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5玉建行罚字[20)第8号和克明户经调查,你户在玉龙县白沙镇玉湖村委会文化村珍珠湖项目西南侧集体土地上,未经审批未取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下,擅自进行农村住房建设(已建成长
12.6米,宽
9.9米的房屋基础,并竖两层六间木屋架一栋)活动,木架结构现已拆除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及《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鉴于告知期内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签发人年7月3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6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粮)罚
(20)001号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_年_月_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年一月_月经营,违法所得一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20_年一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
1.7%,质量标准应为le;L4%,超出质量标准
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
2.0%,质量标准应为le;
1.4%,超出质量标准
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20_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2、当事人于20_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
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抽样取证凭证;
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
7、询问笔录;
8、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
10、产品确认通知书;
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
14、其他有关材料处罚机关(印章)年月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7刘我局执法人员于20—年03月18日01时05分在—市—镇—酒店路口巡查发现,你使用粤SJ2小型轿车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违反了《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给予你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__0元)的处罚决定经核查,由于文书送达程序有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为此,我局决定撤销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粤东交罚[20_」01723号),重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你处由于你拒收我局邮寄送达的撤销文书的通知,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市交通运输局年9月28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8被处罚企业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陆豪摩托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王延忱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20—年6月,我们收到一封反映你公司存在倒卖产品合格证等违规行为的举报信据此,我们组织检查组对你公司生产一致性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摩托车产品未在公告生产地址生产、上传合格证数量与其实际产量不一致、合格证管理体系混乱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等相关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给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_年9月20日,就上述事实及处理意见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第二十条等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撤销你公司陆慷光洋牌LK150-5C、LK150-6C.LK125T-2C.LK125-6C.LK125T-
6.LK100T-
2.LK125-7C、LK
110.LK100T-
8.LK125-
2.LK125-9C,LK100T-
6、LK125T-8和凤帅牌FS150-6C、FS150-5C,FS125-2C等型号两轮摩托车产品《公告》
二、从即日起进行为期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你公司新产品申报和上传产品合格证信息整改期满后,我部将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业和信息化部20—年11月30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9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富良;住所干窑镇范泾村20_年7月8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善县干窑镇范泾村的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
1.该公司食堂现场不能提供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员工就餐服务;
2.该公司食堂从业人员现场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本局于20年7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嘉善绿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从20—年8月份起,在公司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20—年7月8日,被本局查获,现场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服务,2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在进一步地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未保存食堂食品原料采购的收据或发票,未做好食品原料的进货台账,未建立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制度案发后食堂立即停止了经营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于20_年9月16日取得了《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于20_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证》至案发,因证据不充分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无法认定,当事人在食堂经营期间未向职工收取就餐费用,无违法所得20_年10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善市监干告〔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于20_年10月9日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企业食堂不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_年4月19日已进行健康体检并且可提供健康证明本局经复核认为企业食堂需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从事餐饮服务工作需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明文规定的,食堂从业人员和于20_年7月28日取得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采纳烟草专卖局责令整顿通知书烟整门第号经查,你(单位)于一年—月—日因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年—月一日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并于年—月一日—时前将整顿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烟草专卖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印章)年月日说明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送当事人,第三联送卷烟销售部门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3平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餐饮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收款国库县支金库,地址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东路『8号)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年10月20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0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丁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耍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必要时,还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规定制作笔录;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取的样品应当封存,并由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或保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需要保全的物证先行登记保存,责令当事人妥善保存,不得转移、损毁,行政机关在7日内对此作出处理决定调查取证要坚持回避制度,凡是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都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案的调查、处理
2.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1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第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第六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第七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第八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第九条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第十条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第H••一条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隶属的政府工作部门备案;
(四)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分别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
(二)、
(三)、
(四)项规定备案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文书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定第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第九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京―劳—监字
(一)年—号被处罚人
1.受罚人是个人的,此栏应写明受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
2.受罚人为单位的,写明该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违法事实及证据以上事实已违反决定给予下列处罚被处罚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o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年—月—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4当事人陈,男,1951年12月出生,时任浙江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嘉善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及其一致行动人违法减持浙江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经查明,陈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_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
1.99%和
0.59%新众嘉,是浙江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合伙企业中,陈持股占比
46.083%,是合伙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其他45位有限合伙人为公司的中层骨干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但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产权等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陈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20—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陈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
16.17万股、
55.79万股和
5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
0.04%,
0.13%和
0.12%20—年7月22日陈—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及员工朋友卖出浙江
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80%o关于对王秀华无证运输卷烟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王秀华,性别女,年龄38岁,民族汉族,身份证号330326720726272,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平阳县榆洋镇象湾西路68号,现住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下厂村,联系电话20_年7月21日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潘克丰(33C334)、薛盛俊(33C328)与公路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经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对停靠在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的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车的后部车箱内3件外壳用米老头标识的纸箱包装的货物,当场在该三件纸箱中查获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种品牌200条卷烟在检查过程中有见证人件振东、李绍良两人在场,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在当地购买的有效凭证及相关的运输证明,涉嫌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第
(三)项规定的无证运输卷烟的行为,我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上述卷烟均系真品卷烟经查,王秀华于20—年7月20日以16000元的价值从深圳一个叫晓明的人那里以抵债的方式抵了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并由晓明将上述卷烟运送至功助物流在深圳陈在20_年7月22日减持浙江后,对其及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一致行动人新众嘉合并减持浙江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达到5%情况,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相关公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陈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年1月21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5被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20_年7月16日私自与石桥乡五一村村民黄建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
10.1万元的价格买得位于五一村九组的一口水塘枫树塘,面积
0.7亩,用于建房到目前为止,房屋主体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层),经现场测量,实际占地
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年6月24日和20_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_]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_」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二0_年七月十五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6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最重要的执法文书,也是最终对管理相对人产生一定影响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符合相关文书的要求,特别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或者做出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都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待清楚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文号及送达时间也应该在处罚文书中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标题、编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基本情况)第二部分:正文包括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决定等内容L事实
(1)案件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准确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相关单位和个人,涉案违法物品标示生产厂家、生产批号、购进渠道、数量、货值、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违法行为定性及相应的违法后果等内容应写全叙述一般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对影响自由裁量的从重或者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等情形,执法人员也应当写明另外,在叙述事实时不应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
(2)证据的列举违法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于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要求明确、具体,全面列举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认定的每个违法事实要素都要有证据支撑以及证据分析过程,证据列举方式既可以在叙述事实过程中同时分析列举,也可以在叙述违法事实后单独列举分析3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情况对是否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应当表述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时间、形式,当事人有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述意见的,应描述当事人的申辩要求和理由依据,并将复核以及采纳与否的情况和理由在本文书中予以说明当事人在听证中对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证据程序等提出的相关质疑及其证据也应当按上述要求描述尤其是不采纳的理由要援引法律法规,并进行必要的法理分析以说清、说透
2.理由和依据1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2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适用到最底一层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合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3.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应当表述清楚,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客观性和可执行性罚款除书阿拉伯数字外,应同时采用汉字表述第三部分尾部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同时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复议、诉讼的期限,写明制作日期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7被处罚人雷,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10241991090,—省—市—县—镇—村人因你于20_年1月10日在—县—村未取得燃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倒灌燃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具有违规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50000.00元)的处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新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编码20401)帐号000163开户行工行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或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月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8被处罚人姓名彭性别男出生日期19_年_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具加工厂现住址—县—街道—社区—厂被处罚单位名称家具加工厂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法定代表人彭职务法人代表单位地址—县—街道—社区_厂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_年6月23日,我局正和林业工作站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彭经营的—县家具加工厂的加工场地堆有用于家具加工的木材,其中部分木材家具加工厂无法提供合法手续证明,与20_年6月25日移交到林业局综合执法队20_年6月30日,经我执法队现场调查核实有
5.88立方米木材无合法来源证明,其中杉木
0.179立方米、松木
1.563立方米、杂木
4.138立方米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并结合《—县林业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收购的木材
5.88立方米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农业银行(账号_0400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林业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20_年7月4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9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当事人一案,本机关于20—年一月-日批准立案,经依法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_年.月_月经营,违法所得一元,尚余件未售出(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已被本机关依法登记保存违法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下
1、本机关于20_年一月从当事人仓库里抽检了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三个农药样品,经检验,生产批号为质量合格,另两个批次不合格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
1.7%,质量标准应为le;
1.4%,超出质量标准
0.3%,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生产批号为含量为
2.0%,质量标准应为le;
1.4%,超出质量标准
0.6%,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本机关向当事人及时当面送达了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不申请复检,在法定申请复检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判定标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和农药为劣质农药当事人销售的产品里含有的高毒禁用成分超过标准,同时违反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220_年10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了标称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和劣质农药是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
2、当事人于20_年春季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件(规格为每件20瓶,每瓶300毫升)其中生产批号为件(该批次质量合格);生产批号为件;生产批号为件本机关核实当事人共销售了件劣质农药,销售收入.60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认定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所得为.60元本机关依法对尚未销售的件劣质农药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湖北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北农资有限公司农药经营上岗证复印件;
3、湖北瑞丰达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抽样取证凭证;
5、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6、生产批号为、农药产品合格证;
7、询问笔录;
8、现场检查(勘的托运部,由一辆车牌照为浙CE2831的货运汽车托运至平阳岱口,而后由王秀华的朋友杜爱国负责接收上述卷烟货运汽车在驶至平阳县岱口村功助物流托运部内时,上述卷烟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王秀华购入上述卷烟后,准备以南洋双喜(听装)55元/条、555(金)120元/条、555(弘、博)80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其朋友鞋厂里的工人参照案发当日温州市烟草公司平阳分公司卷烟价格,上述卷烟共计3个品种,200条卷烟的价值为22700元整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王秀华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无证运输卷烟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依法没收违法运输的走私卷烟南洋双喜(听装)100条、555(金)50条、555(弘、博)50条,共计3个品牌200条卷烟,交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收购,收购款15890元上缴国库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被处罚人之日起生效验)笔录;
9、涉案产品购、销凭证复印件;
10、产品确认通知书;
11、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确认材料;
12、涉案产品检验报告;
13、涉案产品检验报告送达回证;
14、其他有关材料本机关于20_年11月13日经过集体讨论,20_年11月1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农药)罚[20_]号),20_年11月15日当面送达,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要求听证,但进行了陈述申辩当事人称一是批号为批次的劣质农药含量超出质量标准
0.3%,请求对这个批次的产品从轻处罚,二是在20—年11月9日20_年11月16日又从天门、潜江、沙洋收回劣质农药件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30徐,男,58岁,身份证号码3208191955c经查,你于20_年11月6日,在—市—区文汇巷名顶,进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花坛、鱼池、假山等行为,面积200平方米管告字[20_]第00002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拆除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8月12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31欧华钦、谢超勇(地址赤坎区堂美村2号、24号)我局于20_年8月18日对你两人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20_年3月8日,你两人与陈清华签订《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将位于赤坎区堂美村东侧
3.5亩土地出租给陈清华作为建设工厂使用土地租赁期限为6年,自20_年3月8日至20_年3月7日止;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500元,一年的土地租金12250元;土地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二年缴交一次,20_年3月8日,你两人收取陈清华支付的前二年土地租金24500元20_年3月份,陈清华未经批准,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建设铸铁加工厂,经湛江市国土资源测绘院测量,并由陈清华确认,实际占地面积
2244.85平方米,建筑面积
1747.62平方米宗地地类为林地(
2228.82平方米)、果园(
16.0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出租给陈清华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调查)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5、土地利用现状图;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宗地地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
8、宗地图;
9、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书;
10、土地租金收据我局于20_年9月27日依法向你两人发出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暨听证告知书》(湛国土资执法告字[20)第189号),你两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两人作出如下的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并按非法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24500元处以15%的罚款,计3675罚款元,二项罚没款共计28175元履行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两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即到湛江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我局窗口开票缴款);开户银行湛江市建行赤支;帐号104103500000005o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两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人李金明、龙森电话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6号湛江市国土资源局10月8日被处罚人如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浙江省温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阳县烟草专卖局(印章)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篇4关于官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官,男、汉族、现年44岁、小学文化,家住,《居民身份证》号码现暂住湖南省—县—镇河西街,系_县_镇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湖南省—县—镇河西街鹭鹭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号;注册日期20_年9月1日;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0—年3月18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县—镇河西街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当事人现场不能为执法人员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于是执法人员当即给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七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_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店进行了检查,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以当事人涉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其立案调查现查明20_年9月1日,当事人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后在—县—镇河西街凯翡加油站内开设一家食品店,从事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经营活动经营中,当事人在采购金箭口香糖、今麦郎方便面等食品时,没有按照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于20_年3月18日被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了警告和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逾期仍然没有改正其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
(一)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证据
(二)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身份及其经营范围;证据
(三)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食品的资质;证据
(四)20_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一份,证明我局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责令改正期限为七天;证据
(五)20_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签收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警告处罚;证据
(六)20_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责令限期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不能提供有关食品的供货者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证据
(七)20_年4月18日,证明当事人在采购有关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其经营状况等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20—年4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永市监听告字[20)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结果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所指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标准,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县支行将罚没款存(汇)入—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430015120),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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