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及时进行治疗,并经医生证明已治愈无传染性后才能恢复工作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专间操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抽烟、饮食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五、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并消毒处理食物前;.使用卫生间后;接触生食物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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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咳嗽、打喷嚏或摞鼻涕后;处理动物或
5.
6.废弃物后;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从
7.
8.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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