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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汇总篇)7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执行异议申请书(汇总7篇)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一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己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无权拍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
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已于20x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20xx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20xx年2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20x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20xx年8月22日向xx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
1、预查封与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
[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
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20xx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xx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协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此致XX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X集团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七申请人:XXX,女,汉族,住,手机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追加申请人为执行第三人,申请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被骗做了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全不知晓不可能存在抽逃资金的行为及可能即使中康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携主抽逃出资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同的责任申请人的行为未经法院审判,如何能够确定责任的承担根据所主张,申请人存在抽逃资金问题,而公司变更后新的股东对此也是明知若新股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即使新股东向原股东支付了相应转让价款,新股东的出资补足责任也不能免除,新股东仍应当与原股东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相明本人不仅作为债务人也应该作为担保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复杂,并非可以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XXX人民法院申请人吴某20xx年7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二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事实与理由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签名盖章)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三:请求贵院依法解除车的扣押,将其直接返还给申请人20xx年底,异议申请人获知其个人财产车,在被执行人涉及的强制执行案中被当作执行财产予以扣押经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申请人认为上述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明显错误,理由如下
1、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表明,其归属于异议申请人所有,而并非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2、异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并不认识,且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或经济纠纷,被执行人对该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综上所述,异议申请人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任何侵犯申请执行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债权,而不是将该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法院予以扣押由于该扣押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错误,现异议申请人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并要求将其直接返还给异议申请人,以切实维护申请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核准为盼!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张**律师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四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电话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法民一终字第一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法民一终字第一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lo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2o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人民法院代理人二二一年八月十五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篇五申请人吴x,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X系夫妻关系,贵院于X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X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申请人吴x20xx年7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篇六地址XX金水区XX号院XX号楼东X单元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1、中止对XX金水区XX路西a7-
2104、a7-
2105、a7-
2106、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
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
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周某某于20xx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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