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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培训课件本课件旨在全面解读《地下水管理条例》,该条例于年月日正式施行,是我国2021121首部专门规范地下水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重点关注地下水超采防治、污染治理和可持续利用三大核心问题,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次培训,希望各位能够深入理解条例内容,明确自身职责,共同推动地下水资源的科学管理与合理利用培训目标与大纲全面解读条例核心条款通过系统讲解条例各章节内容,帮助参训人员理解立法精神和具体要求,掌握地下水管理的法律框架和关键规定明确职责分工与管理措施详细分析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地下水管理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和操作流程,促进条例有效落实强化实际操作与监督执法结合实际案例,讲解条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法、监督执法技巧,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本次培训将分为九大模块,依次讲解条例的背景意义、管理体制、调查规划、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取水许可、信息公开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地下水概述与意义地下水的定义与分布地下水是指存在于地表以下岩石和土壤孔隙、裂隙和溶洞中的水资源按照赋存条件,可分为潜水、承压水和岩溶水等类型我国地下水资源总量约为8539亿立方米,分布不均,北方地区占全国地下水资源量的约
46.3%,是当地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32%农业用水农田灌溉的主要水源25%生活用水城乡居民生活保障43%工业用水支撑工业生产发展中国地下水年开采量超过1000亿立方米,是农业、生活和工业用水的关键来源,尤其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地下水对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管理条例立法背景1问题凸显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下水超采、污染问题日趋严重,华北平原、松辽平原等地区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形成多个大型漏斗区2法律基础阶段《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为地下水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但缺乏专门针对地下水的系统规定3政策需求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战略对水资源保护提出更高要求,亟需专门性法规规范地下水管理当前,我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超过万平方公里,局部地区地下水位年均下降速率达161米以上同时,全国约有一半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其中严重污染这16%些问题严重威胁国家水安全,制定专门的地下水管理条例迫在眉睫条例立法过程与地位立法过程时间线条例法律地位年水利部牵头起草条例初稿《地下水管理条例》是中央层面首次系统立法规范地下水管理的行政法•2018规,其权威性仅次于法律,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2020年多次修改完善草案该条例有效弥补了我国地下水管理法规的空白,填补了长期以来地下水年月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管理制度碎片化的问题,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坚实•20219147的法律保障年月日以国务院第号令公布•20211021748年月日正式施行•2021121作为我国水资源管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地下水管理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对构建完善的水资源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第一章总则解读:管理目标防治地下水超采、控制地下水污染、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水安全适用范围地下水调查、规划、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管理与监督等活动基本原则统筹规划、节水优先、保护优先、系统治理、分类管控、损害担责总则作为条例的开篇,明确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确立了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向尤其强调了双控(控制开采量和水位)和双防(防止超采和污染)的工作思路,体现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管理理念同时,总则还明确了地下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损害地下水资源,为后续各项具体管理措施奠定了基础术语解释与适用对象关键术语解释适用对象范围地下水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各种岩土空隙中的水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活动超采指地下水开采强度超过允许开采量,造成地下水位持续下降超采区指因过度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环境问题突出的区管理对象包括域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地下水污染指因人为因素导致地下水水质恶化,超过水质标准工农业企业及生产经营单位•城乡居民和用水单位•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各类主体•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涵盖的地下水类型包括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承压水、潜水、矿泉水等各种类型,但不包括地热水和矿业活动中的矿井水,这些水资源分别由《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管理目标与思路双控管理污染防治实行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双重管加强地下水污染预防和治理,保障水质安全理,确保开采量与补给量平衡制定区域地下水开采控制指标严控污染源头排放••建立地下水资源动态监测系统加强高风险区域监管••生态保护可持续利用维护地下水生态环境功能,防止地质环境问落实节约用水基本国策,优化配置水资源题实施替代水源工程•防治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推广节水技术与设备•保护地下水补给区生态环境•条例的核心管理思路是通过量质并重、防治结合的方式,既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又防治地下水污染,同时兼顾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构建科学完善的地下水资源管理体系法规基本原则水资源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坚持地下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国家实行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确保地下水管理的系统性和协调性预防为主、精准施策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针对不同区域地下水特点和面临的问题,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超采区实行严格控制,非超采区做好预防保护,实现精准施策公众参与、损害举报权利鼓励公众参与地下水保护,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举报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中,体现了地下水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公众参与性,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方向指引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国地下水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地下水规划、划定超采区并监督治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地质环境监测,承担地下水资源评价、地质环境等调查与监测等工作,为地下水管理提供基础数据支持12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检查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节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地下水管理工作地方政府责任政府主体责任分级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将地下水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下水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规划•组织实施本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省级政府•保障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所需资金投入负责制定本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确定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市级政府负责落实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组织本区域超采治理县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地下水保护措施,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地下水严重超采或污染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部门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地下水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地下水信息管理系统,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地下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跨部门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地下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行动,形成工作合力执法联动机制构建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地下水超采、污染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效率和威慑力部门联动是地下水有效管理的关键条例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边界和协作机制,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形成管理合力,共同推进地下水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与考核目标责任制内容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地下水保护目标责任制,明确地下水保护的年度目标和责任主目标分解体具体包括将地下水保护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市、县政府•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目标•超采区治理目标•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过程监督•地下水水位恢复目标定期检查地下水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水质改善目标结果评价年度考核各地政府目标完成情况责任追究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实施问责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是推动地下水管理落实的重要手段上级政府应当对下级政府地下水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众参与和监督举报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可通过电话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处理流程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众参与是地下水管理的重要力量条例鼓励公众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地下水保护工作,如参加公益活动、提出管理建议、监督违法行为等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地下水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地下水资源的意识各地应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良好氛围第三章地下水调查与规划:地下水资源调查与监测地下水规划编制国家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体系,定期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主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地下水规划,作为地下水开内容包括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地下水资源量调查与评价地下水资源评价••水质状况监测与评价开发利用现状分析••超采区范围调查与评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污染区域识别与风险评估功能区划分••开采利用现状调查超采区治理措施••污染防治对策•保护修复方案•地下水规划是科学管理地下水资源的重要基础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各地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科学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确保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调查与监测体系监测网络建设技术手段创新建立覆盖全国的地下水监测网络,在重点区运用遥感、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域、超采区和污染风险区加密布设监测站点,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和预警建设智能化监测形成点面结合、分层监测的立体监测体系定站点,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和远程控期对地下水位、水质、开采量等指标进行监制,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测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国地下水资源与环境数据库,整合各部门监测数据,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互通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地下水资源变化趋势和潜在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有效的调查与监测是地下水科学管理的基础各地应当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监测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应当定期发布地下水资源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功能区划与资源论证功能区划分类取水水资源论证根据地下水资源状况、开发利用现状和保护要求,将地下水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论证内容主要包括禁止开采区•取水水源可靠性评价•取水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指地下水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水质严重超标区等,严禁任何形•取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式的地下水开采•取水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分析•节水措施及其可行性评价限制开采区•替代水源利用可能性分析指地下水资源紧缺、开采强度较大的区域,严格控制新增取水,逐步削减超水资源论证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办理取水许可手续超采区内原则上不量部分再新增取水工程允许开采区指地下水资源相对丰富、开采利用处于合理范围内的区域,可适度开发利用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论证是实现地下水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应当根据功能区划要求,制定差异化的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下水规划编制要点1规划编制主体与程序地下水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编制,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编制应当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2规划主要内容与要素地下水规划应包括资源评价、开发利用现状、功能区划分、开采总量控制指标、超采区治理、污染防治、保护修复等内容规划应明确近期和中长期目标,制定分阶段实施方案3规划实施与调整机制各地应当严格执行规划要求,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地区建立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定期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规划内容地下水规划是地下水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各地应当加强规划编制能力建设,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目标落到实处规划一经批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地下水开发利用活动第四章节约与保护措施:节水优先替代工程全面推行节水优先战略,加强用水定额管理,积极推进地下水替代工程建设,使用地表水、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再生水等替代地下水,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循环利用总量控制推广水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工业用水重复严格控制农业、工业和生活用水量,实行地下利用率,推进污水处理回用水开采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节约与保护是地下水管理的核心内容条例要求各地落实节水优先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地下水开采量,保护地下水水质和生态环境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级政府应当将地下水节约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地下水保护的良好氛围节约用水管理计量设施建设节水技术推广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具体要求包括•计量设施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定期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准确•实时记录取水量数据•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信息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取水申请或吊销取水许可证农业节水工业节水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发展旱作农推广工业节水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实施水资业,调整种植结构,减少农业用水量源梯级利用,降低单位产值用水量生活节水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实施阶梯水价,提高居民节水意识,减少生活用水浪费节约用水是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基本途径各地应当加强节水管理,健全节水制度,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推行水效标识和水效领跑者制度,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同时,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良好风尚地下水替代与回补地表水替代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江河湖泊等地表水源替代地下水,减少地下水开采量重点推进水库、引调水工程建设,增加地表水供给能力再生水利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将处理达标的再生水用于工业、市政、景观等非饮用用途,替代地下水使用雨水收集利用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推广雨水收集利用技术,建设雨水花园、渗透池等设施,增加雨水入渗,减少地下水开采需求地下水回补是恢复地下水资源的重要措施条例要求城市规划区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利用地表水对地下水进行回补,恢复地下水位回补水源应当符合相应水质标准,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地下水替代和回补方案,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泄漏与浪费防控水井规范建设管网漏损控制取用地下水应当规范建设取水工程,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和浪费具体定期检查要求包括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合理确定井深和取水层位•按标准进行井壁固结和止水•安装防护装置,防止污染物进入漏损监测•配备防止水流回灌的装置建立管网漏损监测系统,及时发现漏水点•废弃井及时规范封堵管网改造对老旧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提高管网完好率科学管理优化管网压力,实施分区计量,降低管网漏损率防止地下水泄漏和浪费是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加强对取水工程和供水管网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技术标准,防止因工程不规范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地下水资源浪费同时,应当加强对非正常涌水、自流水的管控,采取工程措施防止地下水无序流失,对废弃的井、孔、洞等要及时封堵,防止地下水串层或污染地下水生态保护补给区保护湿地保护泉域保护加强地下水补给区生态保护,严格控制补给区开保护与地下水关系密切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持湿加强泉域保护,维持泉水正常流量,保护泉水水发建设活动,维护自然渗透条件,确保地下水正地水位和水质,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禁止擅自填质,维护泉水生态功能对于名泉、大型泉群,常补给重点保护山前冲积扇、河流侧渗等重要埋湿地、过度开采导致湿地萎缩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补给区地下水生态保护是维护生态系统健康的重要措施条例要求在地下水开发利用中,应当保持地下水生态基流,维护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过度开采导致地面沉降、地裂缝、海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各地应当将地下水生态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地下水保护,维护地下水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第五章超采治理专项条款:超采区定义与危害超采治理核心措施超采区是指因过度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地下水漏斗,并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区域主要危害包括限采停采•地面沉降,建筑物开裂•地裂缝发育,土地破坏严格控制超采区新增取水,逐步削减超量开采,必要时实行区域限采或停采•水质恶化,盐水入侵•泉水枯竭,湿地萎缩•水资源枯竭,影响可持续发展水源替代加快实施引调水工程,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等替代水源,减少对地下水的依赖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推动节水型产业转型升级超采治理是地下水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条例专设一章规定超采治理措施,要求各地制定超采区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措施和完成时限,并定期评估治理成效对超采区实行差别化管理,严重超采区实行更加严格的管控措施各级政府应当加大超采治理资金投入,建立健全补偿机制,对因超采治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确保超采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超采区认定与公布数据监测与收集通过地下水监测网络,长期监测地下水位变化情况,收集地下水开采量、补给量等数据,为超采区认定提供科学依据技术评估与论证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地下水位下降速率、漏斗面积、地质环境影响等指标,科学论证是否构成超采区认定与分级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超采区范围,并根据超采程度将超采区分为轻度、中度和严重超采区,实施分级管控公布与宣传向社会公布超采区名单、范围和管控措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超采危害的认识,增强保护地下水的意识超采区认定是超采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超采区名单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划定地方性超采区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应当加强超采区监测能力建设,提高超采区认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超采治理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治理项目与技术节水灌溉工程大力推广管灌、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减少农业地下水开采量目前全国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已达
3.5亿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
0.56集雨补水工程建设雨水集蓄工程,收集利用雨水资源,增加地下水补给如窖池集雨、坝系集雨、田间集雨等多种形式,尤其适用于缺水地区和山丘区土地休耕与产业调整在严重超采区实施季节性休耕或轮作休耕,调整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同时,引导高耗水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超采治理需要综合运用工程措施、农业措施、经济措施和管理措施条例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科学选择治理技术和方案,加大投入力度,集中力量实施一批地下水超采治理重点工程,加快推进超采区治理进程各地应当加强科技创新,研发推广先进适用的超采治理技术,提高超采治理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成效考核与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评估与退出机制超采区治理成效考核主要包括以下指标定期评估1•地下水开采量控制情况每年开展治理成效评估,分析•地下水位恢复情况治理措施实施情况和效果•地下水漏斗面积变化2中期评价•节水措施落实情况治理期中期进行全面评价,根•替代水源利用情况据评价结果调整治理方案终期考核3•产业结构调整情况•资金投入和使用效益治理期结束进行终期考核,评价治理目标完成情况4达标退出达到治理目标的区域,可按程序退出超采区名单成效考核是确保超采治理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超采区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对治理成效显著、地下水位恢复到合理水位的区域,可以退出超采区名单各地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超采治理成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治理措施,确保超采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第六章污染防治法规:工业污染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工业废水排放,加强对化工、冶金、控制农药、化肥过量使用,规范畜禽养殖废弃电镀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物处理,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进入地下水•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完善防渗设施建设矿产开发污染防治垃圾处理设施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强采矿废水处理和加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等设施的防矿区生态修复,防止重金属等污染地下水渗和监管,防止渗滤液污染地下水•控制酸性矿山废水•严格场址选择•加强尾矿库管理•强化渗滤液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治是保障地下水水质安全的重要内容条例专门设置一章规定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强调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要求各地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防止各类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各级政府应当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明确防治目标和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监管监测网络建设对地下水污染风险较高的区域实施重点监管,主要包括布设监测井•工业园区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在污染风险区域布设密集监测井网,及时发现污染扩散•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加油站、储油库等储存设施实施动态监测•化工、冶金、电镀等高风险企业•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掌握水质变化趋势•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高风险区域建立预警机制设置水质预警阈值,发现异常及时预警和处置信息公开共享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是保障地下水水质安全的关键条例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或者溢流,造成地下水污染对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防护性措施各地应当加强对高风险区域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防治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事件发生同时,加强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地下水污染问题源头治理与追责源头预防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预防地下水污染加强环评审批和监督管理,确保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过程监管加强对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渗漏或者溢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机制,防范环境风险责任追究严格执行污染者担责原则,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令其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建立地下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源头治理是防治地下水污染的根本措施条例强调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要求各地加强对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行为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地下水污染对已经污染的地下水,由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度,完善污染追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污染地下水的违法行为,保障地下水水质安全应急管理与修复应急管理体系污染修复技术与资金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修复技术路线编制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科学选择修复技术建立应急响应机制•路线,如原位修复、异位修复、自然衰减等方法,制定科学可行组建专业应急队伍的修复方案•配备应急处置设备•修复资金来源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地下水污染修复资金主要由污染者承担对于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一旦发生地下水污染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污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历史遗留污染,由政府组织修复,可以通过染扩散设立环境修复基金、购买环境服务等方式筹集资金地下水一旦受到污染,修复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条例要求各地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应急处置和修复机制,科学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恢复地下水环境质量同时,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修复责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污染修复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修复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责任主体履行修复义务,推进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第七章取水许可管理:1申请准备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取水申请材料,包括取水水源论证报告、节水评价报告等,证明取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材料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取水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取水的合理性以及节水措施的可行性3许可决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决定,明确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期限、取水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颁发取水许可证4日常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取水单位和个人遵守取水许可规定,按期缴纳水资源费,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取水许可制度是地下水管理的核心制度之一条例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对取水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无序开采地下水,保障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取水工程要求与验收取水工程建设要求工程验收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完工报告•取得取水许可后方可动工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完工报告•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现场检查•配备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采取防止串层污染的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安装封闭式管道系统•建立工程档案和运行记录技术测试对计量设施、防污染设施等进行技术测试验收结论根据检查和测试结果,作出验收结论取水工程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安全条例规定,取水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配备计量设施,并采取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工程建成后,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验收制度,确保取水工程符合技术要求,防止因工程不规范造成地下水资源浪费或污染井口实名登记制度统一编号与标识建立井口档案动态监管对取水井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在井口设置永建立取水井电子档案,记录井的基本情况、取水许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取水井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开久性标识牌,标明井号、取水单位、取水用途、取可情况、取水量变化、水质监测结果等信息,实现展取水井核查,及时掌握取水井使用情况,发现问水量、建井时间等信息,便于识别和管理对取水井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题及时处理,防止违规取水井口实名登记制度是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台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统一编号和管理各地应当加强取水井管理,全面掌握取水井情况,对无证取水井、废弃井等进行清理整顿,防止无序开采地下水同时,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取水井管理效率,实现精细化管理违法取水查处常见违法取水行为违法取水查处措施地下水管理中常见的违法取水行为主要包括发现线索1•无证取水未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取用地下水通过日常检查、举报、卫星遥•超量取水超过许可取水量取用地下水感等方式发现违法取水线索•转用取水将取水用于非许可用途2立案调查•转让取水擅自转让取水权对违法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固•虚报瞒报虚报、瞒报取水量定证据行政处罚3•拒绝安装或者损毁计量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违法情节,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设备等处罚4责令整改要求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严厉查处违法取水行为是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的重要措施条例规定,对于违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违法取水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维护地下水管理秩序第八章数据报送与信息公开:监测数据报送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水位、水质等监测数据大型取水户应当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小型取水户可采用人工记录和定期报送的方式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地下水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壁垒,实现监测数据互联互通,提高数据利用效率,为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信息化建设推进地下水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地下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地下水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数据是地下水科学管理的基础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地下水资源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促进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等信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和分析能力,为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内容社会监督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地下水管理信息主要包括舆论监督•地下水资源状况鼓励新闻媒体对地下水保护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对破坏、污染地下水资源•地下水规划及实施情况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形成正面引导和负面警示•超采区名单及治理情况•地下水污染状况及防治情况公众参与•取水许可情况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在地下水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决策等过程•地下水管理制度和政策中,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公众关心的其他信息社会组织作用发挥环保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地下水保护中的作用,支持其开展地下水保护宣传、教育、监督等活动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途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地下水资源状况、取水许可、超采区治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众有权获取地下水管理信息,参与地下水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地下水保护的良好局面第九章法律责任条款:45%30%25%违法取水处罚污染地下水处罚违反管理规定处罚无证取水、超量取水等违法取水行为的处罚措污染地下水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未安装计量设施、虚报瞒报取水量、拒绝接受监施,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为、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情节严督检查等违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施、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罚款金额可达数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罚款金额可达数百万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十万元元法律责任条款是保障条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例第九章详细规定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责任体系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方式1警告对于情节轻微、危害后果小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2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确定,对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没收与责令停产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取水设备,并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当事人应当采取整改措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4吊销许可与关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吊销取水许可证,甚至责令关闭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适用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查处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条例规定了多种行政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形成了梯度化的处罚体系,可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选择适当的处罚方式各级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果,维护地下水管理秩序奖励与表彰机制奖励对象范围奖励方式根据条例规定,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荣誉表彰•举报地下水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民和组织•研发推广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先进技术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等,提高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宣传教育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物质奖励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或奖品,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物质激励政策支持在项目立项、资金支持、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和政策倾斜奖励表彰是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地下水保护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条例规定,对在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地下水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保护奖励机制,加大表彰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地下水保护的良好氛围,推动地下水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地方典型案例分析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某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治理某县农业节水改造经验河北省作为全国地下水超采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某省一家大型化工企业因长期渗漏造成地下水严某县位于严重缺水地区,近年来通过实施农业节实施了大规模的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通过重污染,在条例实施后,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水改造工程,推广滴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实施南水北调替代、农业结构调整、高效节水灌产整顿,并处以万元罚款企业投入万调整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全县803000溉等措施,2018年以来地下水位止跌回升,年元进行防渗改造和污染治理,采用抽出-处理农业用水量减少30%,地下水开采量下降均回升
0.32米,超采漏斗面积减少45%技术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一年后水质明显改25%,实现了农业增效和地下水保护的双赢善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在实际应用中的成效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总结出地下水管理的有效经验和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创新管理方式,探索符合本地特点的地下水管理模式技术应用与创新智能监测技术遥感技术应用应用物联网技术和智能传感器,建设智能化监利用卫星遥感技术监测地下水开采引起的地表测站网,实现地下水位、水质、开采量等指标变形,评估地下水漏斗区范围和发展趋势,为的自动采集和实时传输超采治理提供技术支持•远程监控实时数据•大范围监测覆盖•异常情况自动预警•动态变化分析云平台管理大数据分析建设地下水管理云平台,整合各类地下水资源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深度挖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地下水掘和分析,建立地下水资源评价模型,提高地3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下水资源评价的准确性•数据集中管理•趋势预测与分析•多部门协同工作•决策支持系统科技创新是提高地下水管理水平的重要支撑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地下水管理正在向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各地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地下水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同时,应当加强地下水科学研究,开展地下水循环规律、超采机理、污染迁移转化等基础研究,为地下水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培训考核与能力提升培训内容与方式能力考核与评价地下水管理人员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知识考核•地下水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笔试、答辩等方式考核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地下水监测和评价技术•地下水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技术技能评价•取水许可管理和执法技巧•地下水信息化管理和应急处置通过实操演练、案例分析等方式评价实际操作能力培训方式包括理论讲授、案例分析、现场教学、模拟演练等多种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工作绩效结合日常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持续改进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提升培训提升管理人员能力是实施条例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管理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同时,应当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高执法效能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引进和培养地下水管理专业人才,为地下水管理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同时,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地下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条例实施遇到的挑战数据质量与共享难题部门协作机制不畅地下水监测数据存在覆盖不全面、精度不水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交高、更新不及时等问题,部门间数据壁垒叉,协调机制不畅,容易导致管理真空或严重,影响管理决策的科学性监测站点重复管理部门间信息不共享、标准不统布设不合理,监测设备陈旧,数据传输不
一、执法不协同等问题,影响地下水管理畅,难以满足地下水精细化管理需求的整体效果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装备简陋,难以满足地下水管理执法需求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监管范围广、点多面广,执法难度大,违法成本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此外,还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支撑薄弱、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地下水超采和污染问题形成已久,治理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面对这些挑战,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科技支撑,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地下水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条例修订与后续展望需完善的重点条款配套制度建设市场机制创新随着实践的深入,条例中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细化需要加快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和标准,未来应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地下水资源和完善,如取水许可与环评的衔接、地下水权益保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体系,为条例实施提供具体指有偿使用、水权交易、生态补偿等市场化机制,调障机制、信息共享具体规则、部门职责边界等,以导重点制定地下水监测、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等动各方参与地下水保护的积极性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技术规范展望未来,地下水管理将向更加精细化、科学化、法治化方向发展随着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地下水监测网络将更加完善,监测手段更加先进,管理决策更加科学,执法监管更加有效,公众参与更加广泛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地下水管理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努力构建科学高效的地下水管理体系,实现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与相关法律衔接宪法1国家最高法律法律2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3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4各部委制定的具体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5各地制定的地下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地下水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位阶,其制定和实施需要与上位法协调一致,与同位阶法规相互衔接,对下位法规起指导作用条例的实施有助于完善我国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地下水法治体系各地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应当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避免执行中的冲突和矛盾,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同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细化实施措施,提高条例的可操作性地下水保护全民行动倡议家庭节水行动校园水教育倡导家庭使用节水器具,养成节水习惯,减少生活在中小学校开展水资源教育,普及地下水知识,培用水浪费如使用节水马桶、节水龙头,洗菜水洗养学生节水意识和环保责任感通过水资源知识讲衣服,收集雨水浇花等,从点滴做起,保护水资座、节水比赛、环保实践等多种形式,让保护水资源源的理念深入人心社区监督参与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地下水保护,监督和举报破坏、污染地下水的违法行为组织社区环保志愿者队伍,开展地下水保护宣传和实践活动,营造良好社区氛围地下水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我们倡议全社会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企业应当履行环保责任,加强污染防治,推进清洁生产;农民应当科学用水,减少农药化肥使用;城乡居民应当养成节水习惯,减少水资源浪费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保护地下水,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条例知识竞赛基础知识题实务操作题
1.《地下水管理条例》于哪一天正式施行?
1.发现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可能污染地下水,应如何处置?
2.条例规定的地下水管理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2.农民在自家地里打井取水灌溉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
3.地下水资源属于谁所有?可?
4.什么是地下水超采区?如何认定?
3.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配备哪些设施?
5.取用地下水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4.超采区内的企业如何申请取水许可?
5.如何识别和处理废弃的取水井?法律责任题
1.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将面临哪些处罚?
2.污染地下水的企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3.虚报、瞒报取水量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4.拒不执行限制取水决定的,将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5.哪些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通过知识竞赛的形式,检验学习成效,巩固培训内容,提高参训人员对条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竞赛采取个人答题与小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鼓励互动交流,共同探讨条例实施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竞赛结束后,培训讲师将对竞赛题目进行详细解析,澄清疑问,帮助参训人员更好地理解条例内容,提高实际应用能力参考文献与政策资料法律法规文件技术标准与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年修订)《地下水监测技术规范》()
1.
20161.DZ/T026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年修订)《地下水资源评价导则》()
2.
20172.GB/T1484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年修订)《地下水质量标准》()
3.
20143.GB/T14848《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4.
7484.HJ16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5.
5.《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技术导则》
6.
6.《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节水评价导则》
7.
7.以上参考文献和政策资料是理解和实施《地下水管理条例》的重要依据培训学员可以通过查阅这些文件,深入了解地下水管理的法律框架和技术要求,提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此外,各地还可以参考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地下水管理措施建议各单位建立政策法规资料库,及时更新和补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地下水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总结与问答立法背景与意义主要内容与框架《地下水管理条例》是首部专门规范地下水管条例共九章,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调查规理的行政法规,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划、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取水许填补了地下水管理法规空白,为地下水资源保可、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构建了完整护提供了坚实法律保障的地下水管理法律框架未来展望与发展实施要点与措施未来地下水管理将更加精细化、科学化、法治条例实施重点在于落实政府责任、强化部门协3化,需要不断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科技支撑,作、严格取水许可、加强超采治理、防治地下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地下水保护水污染,推动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本次培训全面解读了《地下水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和实施要点,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地下水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强调了科学规划、节约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的重要性,为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提供了指导希望各位参训人员能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理解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措施,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共同保护好地下水资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现在开放问答环节,欢迎大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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