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7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5篇)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精选5篇)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1
一、酒店卫生管理制度总则
1、酒店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和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及顾客用品保洁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物见本色应定期消毒窗台式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
2、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卫生洁具及餐具应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3、采取消除苍蝇、老鼠、嶂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滋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减室内的蚊、蝇、嶂螂和老鼠
4、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二、客用口杯、茶杯消毒制度
1、消毒剂一片净消毒片,优氯净消毒粉
2、清洁剂去污粉、洗衣粉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螳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嶂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嶂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3、消毒工具消毒柜、消毒桶、百洁布
4、存放工具茶倍储存柜
5、程序1从客房撤出的茶杯、口杯放到消毒间倒尽茶水;2把茶杯放到清洗池内,用清洁剂洗净,然后放到冲洗池内用清水冲净;3用消毒剂配上一定量例水装到消毒桶内,按药剂说明为准,一桶水放一片一片净消毒片;4将洗过的茶杯、口杯浸泡在消毒水内,时间至少20分钟以上;5或将清洗好的茶杯、口杯擦干连同铁框一并放到消毒柜内消毒;6打开消毒电源,消毒至少45分钟后将茶杯取出;7取出已消毒茶杯、口杯储存到封闭的保洁柜里以便备用;8在消毒记录上做到登记,记录消毒的时间和姓名
三、卫生工作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经营,又关系到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更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_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修改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
(三)删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九项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范文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细则最新版养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不但是每个服务人员工作的优良表现,也是一个人良好修养与习惯的表现酒店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要有健康意识,定期作体格检查,预防疾病,当发现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肤病时应主报上司,休假疗养好再上班管理人员应十分重视服务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为他们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使个人卫生形成制度工作卫生
1、当班时避免触摸头发或面孔,不能对着食品顾客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2、手指不可接触到食物,亦不可碰触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汤匙盛汤部分
3、服务员使用的抹布、垫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净,用开水浸烫,以减少或消灭细菌托盘等工具必须保持清洁
4、凡腐烂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坚决不出售
5、从碟上掉落下来的食物不可给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对不干净的餐具和台布要及时送回洗洁处清洗,不可摆用
8、严禁随地丢弃废纸、倒水、乱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随便混淆,以免有损味道
0、在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现病态者及带菌者,对其所用餐具要单独收拾,重点消毒
11、收市时注意卫生,牙签、纸巾等杂料当尽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洁困难
12、在适当情况下,要经常使用托盘,训练自己成为一名出色的服务员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2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五、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八、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蝇、蚊、嶂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设施,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3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证照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二、卫生管理制度
三、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五、卫生操作规程
六、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
七、公共用品用具(包括外洗物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
八、设备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
九、空气质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记录
十、投诉与投诉处理记录
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核记录,从业人员因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岗位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十二、有关证明包括卫生设施设备及消毒设施设置情况各项档案应有工作记录,分类并有目录,专人管理,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三年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4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合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购物车等公用品必须做到定期清洗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冲、二洗、三消毒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分类保洁存放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