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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成功范文刑事申诉状成功15篇刑事申述状篇一申诉人郑某明,男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23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23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基本事实是2023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第五项事实指控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23081703号与案发现场照片事实不符,证据存在严重的自我矛盾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023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称新蔡县人民法院以受害人某某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五次,虽然毁损价值没有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但其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毁损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尤其严重的是被告人某某在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犯罪活动至于被告人某某犯罪时行为是否节制、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不影响本罪名构成2023驻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称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损害财物罪的认定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2动机和手段恶劣的;3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审适用法律有误、判定罪名明显错误四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经逮捕,即行审判中止后,不经告知,即行开庭五原审对重要案情事实的定性有误此案件并非单纯故意损害财务罪的刑事案件,系一次有预谋的人为制造,设计构陷,对于血浆经济幸存者的人身迫害,一次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谋杀未遂事件中国政府作为法治文明国家,作为联合国签署国成员,理应承担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责任,履行承诺,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综上所述,申诉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某某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刑事申诉状成功篇七申诉人,男,19某某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请求事项请求撤销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事实和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之规定,提出申诉,并要求重新审判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一)申诉人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刑法204条合同诈骗罪法定要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1、原审判决第2页经审理查明中“20某某年元月,被告人伙同(己死亡)等人,在没有经海林卷烟厂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便以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名义与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签订购销苇席和苇折的合同,并且以到货20天后由海林卷烟厂付清全部货款”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申诉人伙同实施合同诈骗所签订的相关合同中,也并不能证实申诉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审判决第3页第2段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未经他人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己经构成合同诈骗罪”,申诉人认为,这种认定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伙同他人,即便在没有得到授权情况下,出具了由我厂负责付款的担保字条,也不能由此推断申诉人主观上就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而且签订合同的供需双方也是申诉人经过考察了解的,并非虚构,即便后期证明需方主体不真实,存在欺诈,但也不能由此认为,申诉人同样构成诈骗,因为申诉人一直都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是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应当具有的目的而本案当中,申诉人在合同上签字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而是为了促成合同的尽快履行不可否认,申诉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一些行为确实具有一定的欺骗性,比如其出具的货到20天内由我厂负责结账等内容,但是申诉人主观上并不具有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和财产的目的,申诉人与、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是希望、的货物能成功出售给吉林市西关粮库(以下简称“西关粮库”)和黑龙江省鸡西市农垦粮油食品购销中心(以下简称“鸡西粮油”),而申诉人可以从中赚取一些差价,得到一些中间利益客观上来说,申诉人也确实是通过其朋友介绍认识到和等人,从他们这些人口中得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需要苇席和苇折,申诉人还查看了、等人带来的鸡西市农垦粮油购销中心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见的询问笔录)而本案中报案人、等人,虽然其签订的合同中是有申诉人本人的签字并加上海林卷烟厂监察室的公章,但是合同中的需方也确实是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申诉人从根本也是促成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并向供方表示愿意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角色所以,从申诉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证据来看,申诉人完全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和想法
2、报案人、的财物,申诉人从客观上并没有占有,实际上也并没有进行收取或处置虽然申诉人曾给出具“我收到发到鸡西、吉林穴子三车席子三车”的收条,但实际上,申诉人只是看到了提供单,知道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收到了上述货物,才给出具的,而实际收到货的人是鸡西粮油的和吉林的西关粮库(后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申诉人本人并没有从中间得到任何的利益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明申诉人收货或从中受益,或主观有占有财物目的的证明,这些也进一步证明了,申诉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本案认定申诉人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认定本案事实的主要人员尚有、、、等人和是介绍合同需方即西关粮库和鸡西粮油给申诉人的人员,也是这两个人提供给申诉人盖有上述两单位公章的合同,申诉人基于上述合同,才与等人签订购销合同,但是案发后,该两人一直没有找到而本案另一关键人员(代表鸡西粮油签订合同的人)仅做过两次笔录,在其笔录也证实,其签过两份购销合同,供货的厂家是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相关货物在98年3月就全部收到了,其处理了一部分货,拉走了一部分货,合同也是其签订的,其签的是的名字,盖了单位的公章从所述事情来看,至少证明,第一,申诉人是确认苇折与苇席的需方后,又与签订的供货的合同,申诉人主观上没有编造莫须有的需方,其主观而案发后,侦查机关也一直都没有查到、等人的下落,本来亦被取保候审,但在案件后期侦办过程中也竟然没有了下落作为查清本案的关键,上述几人可能才是真正涉嫌诈骗犯罪的人员,但原审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和取得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申诉人有罪,是本案定罪证据的不确实、不充分的体现
2、本案另一关键人员死亡,从原审证据中,无法得出申诉人伙同实施合同诈骗的证据从公安机关对案件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是联系报案人、等人的主要联络人员,之前就曾与有过苇折、苇席的货物交易,也是通过才接触到申诉人,而完全不认识申诉人,仅是通过几次电话申诉人联系苇折、苇席的购销也是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出于朋友帮忙,且也能从中获得一些差价好处等想法,为了促成购销双方成交,才帮助朋友作出了一些带有欺骗性的行为但是这些行为的根本原因,也是出于朋友帮忙,相信说的10天就应当能够付款的前提下才作出的是否具有诈骗目的,申诉人无法做出判断,但是从现有证据来看,伙同申诉人合同诈骗的结论并没有证据支持原审判决作出上述认定,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也属于定罪证据不确实
(三)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得出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也是受害人之一,申诉人并没有犯罪行为原审判决认定证据不全面从本案证据,可得出的基本事实是20某某年申诉人通过与认识,称其有苇穴和苇席等货品,让申诉人帮助联系销路,后申诉人向朋友提起此事,介绍了、认识,、郭称有门路销售给鸡西粮油、西关粮库等地方,后上述三人带了己经盖好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公章的合同给申诉人,申诉人后将合同给了,98年初,又将合同给了等人去签订合同发货后不久告诉申诉人,称他们被骗了,鸡西粮油的合同上的章是假的,西关粮库也没有这个人98年5月20日,申诉人让到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报案,报案内容主要是被和以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名义进行的合同诈骗,签订的购销合同中鸡西粮油和西关粮库的章是假的后东安公安分局进行了调查,于98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98年9月1日,吉林市西关粮库的三车皮苇折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鸡西粮油的3车苇席被转移以上事实有申诉人的供述,的询问笔录、的报案笔录、的询问笔录及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说明等相互佐证从以上证据及基本事实可以看出,申诉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构成犯罪的行为,其也是受了、、茂林、、等人的欺骗,期望从中获得中间差价的利益,对等人实施了一些欺骗性的行为,但从这些行为中,并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反而可以看出申诉人受到欺骗,也是受害人之一原审判决中,并没有审查全部证据,考虑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实属对证据认定的不全面,不充分
二、原审判决认定的赃物价值有误,需追缴的数额与实际不符在原审判决书判决内容的第二项(判决书第3页最后一行)“被告人骗取的赃物价值计人民币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本案中,在案发后的20某某年9月1日和9月2日,泗洪县公安局扣押了苇穴子(折子)三火车皮,三火车皮其中有387件拉去了西河粮库(见泗洪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而该三火车皮苇折共计9460片,每片22元,即价值元,在20某某年9月20日,本案被害人江苏省泗洪县四河芦柴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即收到了其中的西河粮库的387件(见手写的收条一份)所以从以上内容可见,即便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的赃物价值也决非是原审判决中认定的元实际数字与判决相差甚远,从此内容也可以看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认定不清,定罪证据亦不确实、不充分申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应当具有的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案证据根本不能证明,申诉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便申诉人出具过担保付款之类的内容,也和合同诈骗罪没有关系,申诉人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原审判决中确定的应向申诉人追缴的需返还被害人的赃款数额与实际不符,相差甚远,将己被公安部门扣押及返还给被害人的财物数额也均计算追缴数额之内,实属事实不清为洗脱申诉人的冤屈,申诉人特依法提出申诉,恳请贵院能够查明事实,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还申诉人清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在此致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篇八申诉人赵某某,男,3某某岁,汉族,g省某某县某某乡人,农民,住g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现在押胜诉人赵某某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年8月1日作出的
(2)x刑初字第1某某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事项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2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锹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锹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此致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赵某某20某某年12月1日附
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刑事申诉状成功篇九申诉人(被害人死者之兄),男,31岁,汉族,某某市人案由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高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平并未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一一心脏,并一刀剌死呢?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进行拦截和挑衅,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某某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某某区委和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找我母亲回家吃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x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从严惩处,替我弟弟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x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刑事申诉状成功篇十申诉人珍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七组我丈夫因敲诈勒索罪于20某某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个月申请我丈夫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南关区人民法院(20某某)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诉申诉请求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某某)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有关南关区人民法院(20某某)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无罪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实真相,给予公开裁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1、此次竞标拍卖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竞买中标,并非违法行为
2、未交足保证金一事认定有罪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拍卖原则,以此定罪有些牵强
3、对围标主体认定存在错误,和在竞买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是进行围标的主体之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利用购买的方式阻止他人竞买的围标二是用假的竞买人身份方式陪标,事后、张二人却伪装成受害人,从主观谋利©、张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胁之下交出的钱财,而是他们为了确保顺利得到标的,事实是等人强行阻止他进入拍卖现场,通过贿买才给对方某某0万元8给月后,当他们得着知对方未交够足额保证金之后,产生有一种“被算计”而不是“受到威胁”的感觉的理由去报的案因此,本案的发生说明不基于敲诈但未交足保证金是违约责任,不属于犯罪
二、本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有欺诈、张二人的主观故意,更没有证据证明等人有敲诈、胁迫、吼吓的客观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与、张二人进行非法交易和沟通,但有证据证明、张二人主动与,进行恶意串通之事实本案证明皆为言词证据,且相互之间互相矛盾,许多不能成为证人而只能属于见证人的言词,亦被列为证人证言从以上几点本案认定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当按无罪处理
三、一审法院审判长的言词暗示、引诱、使我产生了错觉,造成错误判断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审前到关押的囚笼前跟他们在案的每一个人说,“你们就不要辩论了,认罪吧,说刑讯逼供没有依据,更没有证人,争取个好态度能从轻处理当时他因为关押已经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势力如此强大,我丈夫整个身心都难以承受、疲惫不堪达到了极限,感觉辩护也无用,不如按审判长的意图,违心认罪得到清判,能够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一切都无所谓了,因此在一审法院没有做出无罪辩护,但没想到判下来是4年6个月的重判
四、公安机关暴力取证致使挺刑不过屈打成招(事实举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员严刑逼供在经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违心签字画押,事实冤屈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不清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判决有罪是错误的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宣告无罪,使的冤情得以昭雪为盼此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珍20某某年四月二十一日刑事申诉状成功篇十一上诉人,男,x年3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X室上诉人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海少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上诉人人在该犯罪中是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上诉人只是案件的参加者,该两起案件并不是其组织、引起、指挥两起案件其都是被同学纠集去架势的,第一起斗殴其没有持械且对方身上的伤也不是其所致,第二起斗殴其虽然拿了铲子,但铲子本身并不是其所有也不是其准备的工具,是其到达案发现场别人给他的,且对方的伤也不是其所致
二、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父母管教不到位,再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重哥们义气,才走上了犯罪道路,属于激情犯罪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三、上诉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深刻认罪、悔罪,被取保后认真学习、积极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是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不良记录
四、海州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对上诉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建议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刑综上,上诉人的量刑情节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应当宣告缓刑的条件,并且根据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U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充分考虑上诉人上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作出缓刑判决,给其继续上学的机会此致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20某某年X月X日刑事申诉状篇十二申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某,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洪桥镇四方井三巷4号,电话申诉人(一审被告)周某某,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祁东县卷烟厂工人,地址同上,系周某某之父申诉人(一审被告)高某某,女,195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系周某某之母三申诉人对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祁东法院)
(2023)祁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3年1月28日)(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和2023年5月28日湖南省衡阳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阳中院)
(2023)衡中法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
(2023)衡中法刑终字第6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决书不服,2023年7月份向衡阳中院提出申诉,2023年1月16日衡阳中院以
(2023)衡中法刑监字第9号(以下简称驳回申诉通知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院)通知驳回申诉,申诉人仍不服,再提起申诉如下申请再审法定情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要通知按照上级要求,终结案件以及最高法院审查甄别案件当事人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请持新证据向所属中级法院反映,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特此通知2023年1月1日请求事项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申诉人周某某无罪改判申诉人周某某,高某某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民事诉讼
1、原告人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写假事实,出具虚假鉴定结论
2、一审误认定证据
3、二审更换送鉴材料制造鉴定结论,遗漏本案证据
4、衡阳中院和高院驳回申诉是要解铃还必需要系铃人事实与理由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一审开庭上午,2023年1月25日祁东法院开车载着主审法官刑事庭长,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陪同原告人唐先明秘密到祁东县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部,找到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左耳鼓膜原穿孔处已修复”湖南省祁东法院本案的刑事庭长主审法官,合议庭,辩护人,原告的代理人误认定号纤维耳镜图检查结果是“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一审祁东法院作出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周某某,高某某承担代偿责任经审核,原告人唐先明仅分别于2023年10月31日,12月18日,12月19日,三次去衡阳就诊过,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
1431.88元的错误判决(详情见
(2023)初刑初字第5号祁东法院判决书第六页第二段唐先明左耳膜穿孔经司法鉴定唐先明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依据临床医学常识,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一般难以愈合,外伤性的耳膜穿孔可以愈合,唐先明的耳膜穿孔现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上诉期间,唐先明对祁东法院一审民事部分不服向衡阳中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周某某正是根据祁东县公安局法医对上诉人的鉴定才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正是凭这一鉴定认定被上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罪,对上诉人交纳的120元鉴定费不予认定有何道理?祁东法院即然认定2023年9月14日,唐先明出120元钱买通祁东县公安局门诊法医明显写假事实(2023年10月15日症状同前继续住院,2023年11月6日出院后门诊治疗15天,唐先明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出具虚假鉴定书祁东法院且认定是违法的,并没有认可为什么2023年1月25日,一审开庭上午,祁东法院刑事庭长主审法官要求等人到祁东县人民医院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副院长贺友国,重照一张纤维耳镜图来证明,原告人“左耳鼓膜已愈合”符合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作出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呢?2023年11月2日,原告人唐先明要洪城司法鉴定所法医帮写成重伤,妄想能得到七八万元钱,法医要求到祁东人民医院照CT扫描,祁东法院明知唐先明号扫描显示左侧乳突发育不良,气化不佳,乳突骨头密度增高,内有片状高密度影,意见左侧慢性乳突炎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周飞达检查唐先明左耳就说“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耳内骨头都突出来了”等录了音出具业务鉴定结论的祁东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贺友国把电脑耳镜图调出来就说“一看就是以前耳膜穿孔的旧伤”等录了音祁东法院为何唐先明三次到南华医院作耳硬化症晚期混合性聋听力曲线检查;唐先明和妻子到医院治疗妇科病,月经不调;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要周某某,高某某承担呢!祥情见祁东法院2023初刑初字第5号判决书第9页第二段根据CT扫描报告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左侧慢性乳突炎,唐先明的右耳并没有受到被告人周某某打击,经检查右耳也有混合性聋,因此唐先明的左耳听力损失不排除病理性损害的可能性,发现这一疑点后,本院曾于2023年1月19日责令唐先明在3日内预交鉴定费复鉴,但唐先明拒绝预交唐先明于2023年6月21日在祁东县中医院就诊的处方清单及药品说明书以证明唐先明案发前患有中耳炎三被告人不服祁东法院刑事与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时,并出4000元鉴定,写好委托事项申请要求鉴定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时间及形成原因2023年3月31日衡阳中院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原告人经湘雅医院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二审耳镜检杳原告人左耳鼓膜穿孔仍然存在,显出了一审开庭上午,2023年1月25日祁东人民医院重照耳镜图左耳鼓膜已修复’的弄虚做假的真面目,奸险毒辣2023年3月31日下午,唐先明两口子从长沙火车站偷偷摸摸返回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更换送鉴定材料制造鉴定结论,把送鉴材料全部拿回家去,毁灭证据衡阳中院判决撤销申诉人周某某故意伤害罪六个月有期徒刑申诉人周某某,高某某赔偿4万余元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69号判决书提起申诉,衡阳中院2023年7月17日对申诉人答复“申诉人周某某没有刑事了,周某某,高某某只是民事赔偿,你们到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干部说“刑事没有了,民事不抗诉”一个多月后,衡阳中院裁定69号判决书其中有错误字句2023年11月13日,申诉人向衡阳中院申请再审,在审查申诉人再审申请的过程中,对刑事部分处理意见,申诉人周某某交上诉状期间已超过,对刑事部分不服应当向祁东法院提起申请再审,申诉人按衡阳中院告知向祁东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诉状2023年10月份,衡阳中院对民事部分认定因为鉴定程序确实存在三个方面的瑕疵,鉴定事项与申诉人委托鉴定事项不一致,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唐先明,有更换送鉴定材料记录等,衡阳中院愿意调解,周某某,高某某赔偿
40049.76元,减去3万元,申诉人不接受这个调解方案,衡阳中院申诉立案庭长,2023年10月29日写函,要求申诉人把刑事与民事再审申诉状交到祁东法院衡阳中院最后对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均不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2023年祁东法院向祁东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对高某某申诉人不服衡阳中院刑事附带民事69号判决书办理情况汇报称衡阳中院已撤销申诉人周某某刑事了,申诉人周某某,高某某赔偿
40049.76元,只执行12200元,余款28000元由祁东法院财政赔偿了,第四,祁东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其申诉立案事项第五,在高某某家附近联系一个“线人”一旦高某某有外出上访进京,即应立即向本院报告)2023年1月16日湖南省衡阳中院,2023年7月6日湖南省高院以“虽本院在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重鉴定时,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唐先明虽有中耳炎,也存在左耳穿孔,而愈合后,又穿孔的事实,但几次鉴定结论认定唐先明左耳膜穿孔均为外伤形成,故在不能改变祁东人民医院检杳诊断结论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周某某打唐先明嘴巴一下,唐先明左耳膜穿孔有因果联系,且你们对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刑罪,并赔偿唐先明经济赔偿一千余元,并未提出上诉,对你们的申诉予以驳回”根本没有任何责任人的签名盖章,这样驳回申诉人的申诉来掩盖原审判决的缺陷,这样驳回申诉明显是告诉申诉人原审法院误认证据判决方法是错误,解铃还需系铃人,是祁东县法院主动与衡阳中院联系审判事项,依法要求原审法院改判2023年湖南省高院领导来祁东县法院对申诉,上访案件调查时对申诉人说:“高院对你们的案件很重视,高院驳回申诉也是对你们好,提醒你们重视这些字句的含意,现你们向祁东法院起诉或申诉再审”(当场有县法院法官在场同意的)再回头看,2023年1月10日,原告人唐先明在祁东法院执行局长办公室哈哈大笑说“人人说我脑子灵活聪明,像过去的申红脸麻子,我是中耳炎引起耳膜穿孔的陈旧伤,你们也要走五六年才会赢,”祁东法院执行局长要求唐先明写保证书“保证高某某此案在上诉成功后,上级法院作出判决(如果判决我赔偿被告多少人民币)保证我自己主动交到县人民法院,不需作强制措施保证人;唐先明2023年元月10日”《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及第162条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二审判决没有达这一法定证明标准第一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属于中耳炎慢性乳突炎疾病引起穿孔根据权威医学教材及耳科专家意见,外伤性耳膜穿孔特征表现有六个方面:一是穿孔部位通常在最薄的鼓膜脐部,面积2平方毫米二是穿孔大小,成人的鼓膜大小通常为9nmix8mm《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77页》三是穿孔形状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出具的书面意见外伤性鼓膜穿孔以裂隙形状为常例,病理性穿孔通常是椭圆形及肾脏形状四是耳鼓膜紧张部是纤维软骨头环嵌于鼓沟内(无法击穿孔)五是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外耳道可有血迹或血痂,穿孔边缘可见血迹,若出血量多或有水样液流出《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六是祁东县人民医院耳科专家雷正德讲外伤性鼓膜穿孔破裂出血后,耳内嗡嗡大响,耳朵听不见或听不清本案的耳膜穿孔情形明显与医学教材与专家意见不相符祁东县人民医院纤维耳镜检查报告写左耳鼓膜紧张部中央可见不规则大小约4mmx5mm新鲜穿孔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耳膜穿孔形状是左外耳道可,鼓膜紧张部中央穿孔,自鼓膜脐延伸至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可见圆窗屋证明耳内保护圆窗屋第二层膜也烂穿了)唐先明左耳穿孔是面积为20平方毫米呈椭圆状的孔洞,不是裂缝形状唐先明的左耳耳膜穿孔长和宽占了整个耳膜长与宽近一半,约为整个耳膜面积的三分之一,而且位于鼓膜紧张部中央总之唐先明左耳穿孔形状,大小及部位都与外伤性穿孔的医学特征相左,反而与慢性化脓性中耳炎《常合并存在慢性乳突炎》紧张部穿孔二种类型一致《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56页》第二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是长期炎症导致左耳膜穿孔首先,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属实事发前祁东中医院给唐先明开过治疗中耳炎症的处方祁东县人民医院10630CT扫描报告单的结论是唐先明的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耳科专家鲁海涛博士观察该片之后出具书面意见称该片左右两侧乳突发育不对称,CT扫描报告为左侧慢性乳突炎,长期炎症致该侧发育不良由此可见,唐先明的左耳乳突发育不良,长期患有炎症导致耳膜穿孔第三唐先明左耳耳膜又穿孔,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而修复,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是病变性导致耳膜穿孔根据医学知识,一般外伤性新鲜穿孔3-4周内就会自然愈合《参见田勇泉主编《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339页》但本案的事实却与医学常识相悖刑事证明是严格的司法证明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能够正确判断2023年元月1日,原告人唐先明在南华附一医院作过耳部肿瘤脑干听见诱发电位检查;2023年11月2日CT10630号扫描显示:唐先明左耳患有慢性乳突炎疾病,耳内骨头突出前方,自鼓膜脐延伸接近后鼓环处,呈椭圆形,可见圆窗屋(病史与症状)和左耳膜穿孔,而修复后,又穿孔,耳内锤骨头又突出前方,并见钙化薄膜的形成原因用一张纸被击一下或用钢笔戳一下能够成为4x5mm大椭圆形孔洞的事实以便排除陈旧性穿孔的可能性,使外伤性穿孔成为唯一,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四,本案定案依据湘雅鉴定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主体,形式,收集方法及程序合法等方面湘雅鉴定并不符合上诉要求一是委托事项与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同,属于超委托事项进行鉴定;二是鉴定机构私下接触利害关系人,并且擅自同意唐先明更换送鉴材料,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内容存在不合理的涂改行为,该涂改是实质性的;四是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特别是鉴定人资格的内容;五是该证据没有开庭质证所以,湘雅鉴定不具有合法性,没有证据能力,应当排除2023年9月14日耳镜检查显示所谓穿孔4个多月后,即2023年1月25日,一审开庭耳镜检查结果是:左侧耳膜已经“修复”再过2个多月,即2023年3月31日,重新鉴定耳镜检查结果“左耳鼓膜穿孔,并见钙化薄膜,锤骨头突出前方”穿孔仍然没有自愈合因此,唐先明左耳穿孔属病变性穿孔综上所述,铁定如山的客观事实阐明,唐先明的左耳耳膜属病理性穿孔,本案刑事证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证明标准,本案证明不合法,不确实,不充分,法院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重审并改判附
1.唐先明检查耳镜图,鉴定情况质疑;
2、本案所有检查,鉴定
3、耳科权威医学知识此致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篇十三申诉人张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aaaaa申诉人肖某某,系在监执行刑罚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岁,汉族,农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身份证号为bbbb申诉人对(20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事项(20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某某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1)既然认定肖某采取撬门之手段进入服装店,那么,肖某是采用什么作案工具撬门进入服装店呢?案发后该工具藏匿何处还是抛弃?公安机关没有取得该作案工具之确凿证据,在对于认定盗窃罪至关重要的撬门作案工具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前提下,何以对申诉人认定盗窃罪?
(2)既然认定肖某雇车将部分服装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何时运输等本案重要证据应该在刑事侦查中予以查实,但是,对此重要证据公安机关未予查明尤为重要的是,(20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窃取某某市服装大世界服装660件套,那么,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如此数量之大的服装盗窃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从某某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660件服装,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发当晚,窃取660件套服装后是直接联系车辆运送转移至他处隐藏还是直接雇佣车辆运送至其母亲张某处?上述案件事实在(20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记载与本案具重大关涉的上述案件事实都没有查清,如此一来又怎么能轻易对肖某定罪处罚呢?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某某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某某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某某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4)证人张某(肖某之母)证实肖某于20某某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后其将部分衣服赶集卖掉,得款5000元该证据仅能证明肖某于20某某年12月的一早上将300余件服装送回家,并不能证实该服装系肖某盗窃所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某某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某某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某某74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申诉人二一二年十月九日刑事案件申诉状篇二申诉人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某某)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某某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某某)某某刑初字第某某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某某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某某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某某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8)在某某影剧院服装大世界玻璃门上的肖某左手环指指纹是本案用以认定肖某盗窃罪的最重要的物证,是直接证据,但是公安机关未指明是一处指纹还是多处指纹?涉案指纹位于玻璃门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装大世界作为对外销售服装的服装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为顾客到该店观摩、挑选服装或商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刑事申诉状成功篇十四申诉人:,男,30岁,汉族,G省某某县某某乡人,农民,住G省某某县某某乡某某村,现在押胜诉人对某某县人民法院x年8月1日作出的X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事项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事实和理由20某某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锹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锹正中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此致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人20某某年12月1日刑事申诉状篇十五申诉人吴岳峰,男,1981年10月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汇景花园53栋201室,手机号码,被申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翠柏中路189-191号,负责人朱童,时任总经理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单位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贵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池民一终字第239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现不服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以下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申诉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和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申字第0355号民事裁定,依法纠正冤假错案;
2、依法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
3、依法确认并解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4、依法改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缴纳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和生育保险金,并承担申诉人应当领取的24个月失业保险金损失;按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自2023年9月起至2023年1月止的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二倍向申诉人支付自2023年2月起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止的工资;向申诉人支付加班工资5000元;按7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5550元;
5、由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万元(其中申诉人丧失就业机会损失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6、申诉人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依法重新调取被原审法院调查取证又未经充分质证和任何认定的,却被原审法院灭失的财务凭证,依法对被申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和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重新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并逐一认定,以查清事实真相,还司法于公正;为依法追究被申诉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再审依据和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九十九、第二百条第
(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
(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
(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
(四)项“主要证据未经充分质证的;第
(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
(十三)项“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申诉人特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本案的证据方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被申诉人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本案在2023年6月27日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申诉人就对该证据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该次庭审笔录抵页第5行),贵池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并与2023年9月11日第二次开庭,出示了调取的证据,证明了被申诉人的证据2“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该次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申诉人辩解不是替换,而是根据省公司的要求进行的修改,该辩解滑稽可笑,只能哄骗3岁小孩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凭证账簿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各种账簿的登记,都不能乱擦、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更改字迹的相关规定,很显然被申诉人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证据2显然是伪造的,对该份证据的质证及认定,贵池区人民法院[2023]贵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未予陈述,对申诉人指证实被申诉人伪造证据的行为,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予采信”(该判决书是4页第3行);关于伪造证据这一点安徽省高院[2023]皖民申字第0355号裁定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
2、被申诉人证据3“解除合同通知书”亦系伪造的;在申诉人记忆力里一直没有签署过该类通知书,对该份证据申诉人在贵池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庭审中就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该次庭审笔录第5页第7行),在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时申诉人又详尽地分析了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性,该份证据应当是伪造的重审判决未予以审核该证据的合法性,剥夺了申诉人申请鉴定的权利,该证据未经充分质证,就将其作为已查明的事实,显然不当另该份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更像是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是一份解除一般民事合同的通知书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由于被申诉人的证据1应当确认无效(见第6页详),证据2和证据3又系伪造的,原判决又没有认定申诉人的主要证据,事实上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依据
(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中,主审法官说“根据原告申请,我们向被告处调取了相关证据,发现凡是有申诉人姓名的工资或者代理费的时候,都进行了替换”(庭审笔录第3页倒数第三行);“被告方,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如果原告方有证据证明在你方手上持有对你方不利的证据,而你方不能向法庭提供的话,你方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庭审笔录第4页第二行);“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认为原告所举出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庭审笔录第4页第六行)这份庭审笔录中真实准确肯定了申诉人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同时反映出被申诉人的证据2是经人为修改过的,系伪造的证据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池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中写到“上诉人吴岳峰上诉认为原审单纯地、片面地看代理协议,无视了被上诉人证据
(二)
(三)的伪证行为,灭失了调查取证取回的证据,这些均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该判决书第4页3行),而这调查取证通知书和原审第二次庭审笔录两份证据已经证实了该判决书中所述的这一点,故属于新证据,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二、关于本案的程序方面
1、原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根据一审程序之法庭调查第
(7)项当庭认证关于规范书写完整认证结论之规定,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完整的认证结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证据的有效性;二是有效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如果法庭不能当庭做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可以作出部分认证结论
(1)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效力,
(2)或者仅确认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或关联性;至于该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法庭当庭不能作出完整的认证结论的,应予以说明,避免当事人产生歧义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和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贵池区人民法院应申诉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通知书中明确写明在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会计凭证,除了在主审法官所说和被申诉人那滑稽可笑的辩解外,在后来的重审和二审中,法庭都没有做任何充分的调杳质证和认定的表述关于伪证这一点安徽省高院
(2023)皖民申字第0355号的裁定书也是以“该申请理由与事实不符”一笔带过显然三级法院的这些做法都在无视规避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违反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以上法定程序,影响了本案的公正判决
2、原审法院遗失了重审前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的证据本案发回初审时,经申诉人申请一审法院从被申诉人处调取了5份财务凭证,这些凭证直接证明了被申诉人提交的证据2报酬发放表”系伪造的,申诉人领取的费用系被申诉人认可的工资但在重审中这5份财务凭证不见了,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法院就将那5份凭证归还给对方,也未有任何说明认定,卷宗里的材料就被两张相片取代在几次庭审中我多次追问这凭证,两级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书中均未予理睬和明确答复这也不符合诉讼法关于取证的法定程序原审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办案行为,亦属于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综上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的新证据和调查取证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三、重审判决(下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而非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确认无效,本案应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特别规定,其次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对与劳动关系国家有大量劳动法规调整如对工作时间、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其中很多方面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委托合同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国家就不干预,其权利义务主要依照约定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般民事法律规范而确定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或其部门在用人方面为了自己的单位或部门利益,常以委托代理、服务合同等合法形式逃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本案即是如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系劳动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主要理由有
1、被申诉人符合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且是大公司,根据公司法律规定,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承担社会责任,而不应逃避法律责任
2、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工作期间,出卖的仅是其自身劳动力,被申诉人将这种劳动力同其生产资料(如数据网络系统、客服、办公场所等)相结合实现其经营目的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3、申诉人从事手机卡业务推广、发展用户、客户维护等劳动是被申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4、申诉人从事被申诉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每月有基本工作任务,报酬实际上采取保底加计件工资形式(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第
(三)项“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还享有话费、交通补贴、生活补助等福利工作的岗位是直销员,职务是客户代表,以被申诉人员工名义工作,在劳动过程中实际接受被申诉人的劳动管理和监督(如必须参加培训及例会,对被申诉人交办的事项必须及时完成,否则扣工资等)上述事实,有被申诉人于2023年3月1日出具的N
0.0007429号直销员押金收据、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工作证、申诉人的工资存折、2023年《直销员11月份工资发放表》、联通池集字
[2023]115号文件等证据加以证明,上述证据被申诉人在几次庭审中已予认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系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而非基于委托合同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法律制度中,委托与授权有着严格区别,委托是本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授权则指代理人代表本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权力代理权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至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伙、雇佣等委任契约关系只是授权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被申诉人提供的证据1《代理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形式上是一种委托合同,这种形式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是其主张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但申诉纵观协议全部内容,未见申诉人的意思自治,被申诉人通过单方制定的“直销员考核办法”对申诉人进行考核(协议第三条第
一、二款);”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专业知识培训”(协议第四条第2项);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核定乙方业绩(协议第四条第3项);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协议第五条第2项);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的指示、遵守甲方代理制度(协议第五条第3项);甲方有权依据上级要求或市场变化情况修订调整代理销售的相关规定及委托授权的业务内容(协议第六条);乙方代理第三方业务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代理协议(协议第八条第8项)等方式管理和监督申诉人,并事实上形成人身上的从属关系,这些均与劳动关系的特点相符,而与委托合同特征不符
2、协议内容不具商业合作关系的特征根据协议的约定,所有生产资料均由被申诉人提供,申诉人只提供劳动力,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的是其在工资表等文件中承认的工资,而并不是所谓的佣金,协议实际上是以佣金的形式掩盖工资的事实,而且被申诉人要求作为自然人的申诉人不能代理第三方业务,这些均与商业合作关系特征不符可见双方实际上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乙方不是所谓是代理商只是一名劳动者,双方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并不是基于委托合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而是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职务代理关系
(三)《代理合作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院应当确认其无效
1、《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如前所述,协议的内容既不符合委托合同内容的要求,也不具有商业合作的要素,申诉人仅仅是被申诉人的名义代理人(协议第一条第1项),被申诉人从未向申诉人提供委托合同的授权文件(协议第四条第1项),其提供的是构成职务代理的申诉人任客户代表职务的工作证,双方实际上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委托合同关系,《代理合作协议》徒具民事合同的合法形式
2、《代理合作协议》掩盖非法目的
(1)从协议签订时间看;申诉人实际上自2023年9月起就在被申诉人处从事临时性工作(见申诉人工资存折),2023年3月1日被申诉人收取了申诉人2023元直销员押金(押金收据编号为N
0.0007429号)自此申诉人正式从事直销员岗位工作,对外职务是客户代表,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实际上自2023年9月起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未被依法解除,被申诉人就于2023年3月份要求申诉人与其签订一份《业务代理协议》,并将申诉人先前缴纳的2023元直销员押金改为业务代理保证金,显然申诉人此举试图逃避劳动法律法规等对用人单位规定的强制义务,达到其非法目的
(2)从协议的内容看;协议内容与代理合作关系不符,处处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如通过支付佣金掩盖其支付计件工资的事实;通过被申诉人内部考核、领导指示和相关规定等掩盖其对申诉人管理和支配的事实;通过委托代理掩盖申诉人行使职务代理的事实,等等总之,被申诉人企图通过民事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改变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无须令
3、协议也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社会保险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扰乱了国家正常的人事劳动管理秩序由于无效协议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对此类协议国家需要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而不管当事人是否主张合同的效力,所以人民法院应当确认《代理合作协议》无效,而不能认定其效力综上,本案应依据劳动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代理合作协议》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年月日附
一、原审判决(或裁定)份
二、证据材料份刑事案件申诉状篇三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年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请求事项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事实与理由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年月日附原审书复印件1份刑事申诉状成功篇四申诉人(被害人死者之兄),男,31岁,汉族,某某市人案由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某某)高刑终字第某某号判决书对于杀人犯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认定的事实亦有出入综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原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九十九、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诉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范文民事起诉状书08-08诉讼理论论文范文08-03申诉状格式优秀12篇07-31驳回起诉裁定书07-30离婚诉状范文07-30最新民事起诉状范例实用7篇07-28民诉法的答辩状07-26交通事故纠纷起诉书通用11篇07-2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通用13篇07-17申诉请求请求终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
1.判决书定为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平并未对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胁,没有必要用三棱刮刀来主持“正义”他如果真是出于“正义”,不是出于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采取劝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为什么要选择最要害的部位一一心脏,并一刀剌死呢?
2.判决书认定事实有出入判决书说修建队书记要去医院看病,,进行拦截和挑衅,这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母亲多次去找某某镇修建队要求解决工作问题,遭修建队队长毒打为此,我母亲找到某某区委和某某法院,但都未作处理,仍叫我母亲找修建队书记6月19日我母亲找到书记后,又遭到书记的打骂然后书记要坐卡车上医院,我母亲拦车不让去,因他打了我母亲,问题还没有解决可是他们强行把我母亲拉开,把车开走了我和我母亲也走路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中,我弟弟根本不在场,何来的“拦截”和“挑衅”呢?到了中午餐12点,找我母亲回家吃饭,从仓库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的心脏然后穿过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会跟他们“挑衅”?剌死我弟弟并逃跑,为什么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
3.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以刑法第134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有斯徒刑七年,实属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判刑太轻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杀人罪,应按我国刑法第条惩处为此,申诉人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杀人犯从严惩处,替我弟弟伸冤,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此致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刑事申诉状成功篇五申诉人,男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x县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基本事实是20某某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二、原审认定申诉人犯盗窃罪,完全是一起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指控申诉人的证据也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杳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申诉人20某某年十月九日刑事申述状篇六申诉人某某,男,1987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本科文化,无业,被申诉人新蔡县人民法院,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原审案号一审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2023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驻刑二终字第23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临床用血感染艾滋病,乙肝,丙肝受害人,在长期的上访未果,求诉无门的状况下,后在相关政府官员的故意设计,诱发产生暴力行为,损毁财物事件,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有罪指控,非法判处受害人2023年8月19日-2023年8月17日有期徒刑一年的监禁申诉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判,进行无罪认定,公开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申诉的法定事由-o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且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的;新蔡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新公刑提捕字[2023]第122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新蔡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新公刑诉字[2023]第151号仅有四项事实指控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新检刑诉[2023]141号五项事实指控涉嫌伪造虚假事实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2023新刑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3驻刑二终字第23号五项事实认定涉嫌非法认定第四项事实指控2023年8月14日某某窜至新蔡县古吕镇政府家属院李俊洲家持钉锤将防盗门锁、猫眼砸坏,价值150元系伪造事实,非法指控另有一未经证实,政府声称受害人持刀刺杀领导未遂的虚假证言一份,系意图栽赃诬陷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明不确实、不充分,旦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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