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扣押船舶海上防台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海警、海事、海关、海洋经济发展、海事法院等单位在海域内的扣押船舶防台风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二、响应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进入台汛期(7月15日TO月15日)扣押单位加快扣押船舶处置,必要时通过强制遣送、冲滩、自沉等措施实施动态清零,从源头上控制数量
(二)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沿海大风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时扣押单位全面掌握扣押船舶底数和防台动态,做好扣押船舶防台各项准备,配足看管人员,强化关键性设备的维护保养,并全程显示AIS信号
(三)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或属地防指启动防台IV级应急响应时扣押单位强化防台管控,按照“一船一案一策”建立扣押船舶档案,并每日向属地防指和海事部门通报动态信息
(四)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II级应急响应时扣押单位严格按照“一船一案一策”落实管控措施;属地政府对扣押船舶进行风险评估,对中高风险船舶生成风险清单报市防指,并进一步强化防台管控措施
(五)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II、I级应急响应时扣押单位密切关注扣押船舶动态,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市防指,同时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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