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水路客运船舶海上防台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路客运企业的客运船舶防台风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二、响应标准及应急措施
(一)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或属地防指启动防台IV级应急响应时交通部门密切关注台风动态和客运船舶动态,督促客运企业做好船期调整准备
(二)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交通部门密切关注水路客运动态,督促客III运企业根据恶劣天气限制开航相关规定落实“停运”工作,督促客渡运企业落实客运船舶进码头或水域避风
(三)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交通部门督促客运企业根据恶劣天气II限制开航相关规定采取停航措施,督促客渡运企业落实客运船舶进码头或水域避风
(四)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所有客运船舶全部停止航行交通部门I督促客渡运企业加强客运船舶避风措施的核查锚泊船应保持船舶关键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在船人员做好值班值守,防止船舶走锚;停靠码头船舶应备妥主机,加强系固,防止船舶断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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