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渔船海上防台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籍渔船、休闲渔船、在本市外和外省籍渔船等船只防台风安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二、响应标准和应急措施
(一)属地气象部门发布渔场大风预报或属地防指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时海洋与渔业部门全面掌握渔船动态,下发做好渔船避风工作的通知,并视情启动渔船防御海上恶劣天气应急响应,联合各地督促受影响海域内的渔船尽快回港避风或前往安全水域避风
(二)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消息或属地防指启动防台IV级应急响应时各地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强化风险研判,按照农业部门的渔船回港指令,严格落实点验核查和动态干预,及时督促出海作业船只回港避风同时,要及时排查市外渔船来我市渔港避风情况,积极跨市沟通、跨省协调,加大共同管理力度
(三)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各地和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全面检查掌握渔in船避风落实情况,对尚未回港或进入避风锚地的渔船采取应急措施,随时保持通信联络,引导其及时进入避风锚地或安全水域;通知各地督促休闲渔船按要求停止经营活动;加强对渔港、锚地的巡查,做好疏散工作,维护渔船避风秩序
(四)属地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或属地防指启动防汛防台、级应急响应时各地和海洋与渔业部门全面核查进II I港避风的渔船,督促除了防台必要留守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上岸避风;及时指导避风船舶防御台风,如有遇险船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随时指导台风中遇险船舶自救并组织应急救援
(五)属地防指结束防台级应急响应时海洋与渔业部IV门要继续强化渔船开航管控,对接气象、资源规划等部门,密切关注风浪情况,在未解除海上恶劣天气应急响应前所有在港渔船不得出海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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