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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朝阳区农村饮水自备井提质增效项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签订日期年月日发包人(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承包人(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为(项目名称)的发包方,乙方为具备相关资质的承包方,双方为提高农村居民饮用水质量,改善农村饮水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2025朝阳区农村饮水自备井提质增效项目
1.2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第1页共5页
1.3工程范围对朝阳区农村自备井进行提质增效改造,包括但不限于井筒修复、供水设备更新、水质监测系统安装等相关工程内容
1.4工程规模具体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第二条施工内容
2.1乙方负责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以下施工内容
(1)自备井修复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井壁加固、排水系统优化等;
(2)供水设备更换与安装,包括水泵、过滤设备、输配水管网等;
(3)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包括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及数据传输系统调试;
(4)其他与自备井提质增效相关的配套工程
2.2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第三条工期要求
3.1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2乙方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工程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第四条质量标准
4.1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第2页共5页
4.2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材料及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并经甲方或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申请等第五条合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5.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包括施工、材料、设备及质保期内的维修服务等费用
5.2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
(2)工程进度达到%时,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剩余%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第六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及相关施工条件;
(2)对乙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整改;
(3)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4)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并办理结算手续
6.2乙方权利与义务第3页共5页
(1)严格按合同约定工期、质量标准完成施工任务;
(2)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3)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材料及设备,并经甲方或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4)在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第七条安全责任
7.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7.2施工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第八条验收与质保
8.1工程完成后,乙方应提前日通知甲方组织验收
8.2验收标准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准,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8.3质保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应免费维修或更换因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若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9.3若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第4页共5页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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