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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范本-合同履行银行保函合同履行银行保函本合同履行银行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由(以下简称“本行”或“银行”)开具,旨在保证(以下简称“承包人”或“投标人”)在履行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投标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义务时的履约能力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一条总则
1.1本保函是本行向(以下简称“发包人”或“招标人”)出具的独立、不可撤销的保证,用于担保承包人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1.2本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受影响
1.3本行作为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对承包人因违反主合同约定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条定义与解释
2.1在本保函中,除非另有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主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同“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主合同的合法主体,即“发包人”指通过招标程序选定承包人的合法主体,即第1页共5页“银行”或“本行”指开具本保函的金融机构,即“保函金额”指本行承诺承担的最高保证金额,具体金额为
2.2本条所述定义适用于本保函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第三条保函的开具
3.1本行应承包人的要求并经发包人的同意,向发包人开具本保函
3.2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直至主合同履行完毕且本保函有效期届满为止第四条保函的金额与有效期
4.1本保函的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4.2本保函的有效期为个月,自本保函开具之日起计算第五条保函的有效期延长
5.1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发包人或承包人协商一致且经本行书面同意,可延长本保函的有效期
5.2延长期限为个月,自本保函到期之日起计算
5.3延长本保函有效期的申请应在本保函到期前日内向本行提出第六条保函的有效性
6.1本保函仅在主合同项下有效,且仅用于担保承包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第2页共5页
6.2本保函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且不因主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而受影响第七条保函的终止
7.1本保函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本保函的有效期届满且主合同履行完毕
(2)发包人书面通知本行本保函终止,且本行确认无未履行的保证责任
(3)主合同因任何原因被终止,且本行确认无未履行的保证责任
7.2在本保函终止前,本行仍需承担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第八条保函的修改
8.1任何对本保函的修改或变更均需经本行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修改或变更本保函的内容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第九条声明与保证
9.1承包人声明并保证
(1)承包人具备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2)承包人将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时完成工程建设项目
(3)承包人未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事实
9.2发包人声明并保证
(1)发包人具备签订和履行主合同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2)发包人将严格按照主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并履行其他义务第3页共5页
9.3本行声明并保证
(1)本行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具备开具本保函的资格
(2)本行将严格按照本保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第十条通知
10.1所有与本保函相关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按以下地址送达发包人承包人银行
10.2任何变更上述地址的通知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保函的其他各方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11.1本保函的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本保函项下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其他条款
12.1本保函未尽事宜,按照主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12.2本保函正本一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本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签名与盖章本保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盖章)名称第4页共5页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承包人(盖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银行(盖章)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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