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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年农村民居转让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5年月日在省市县(区)签订甲方(转让方)(身份标识,联络方式,住址)乙方(受让方)(身份标识,联络方式,住址)鉴于甲方合法拥有位于省市县(区)镇(乡)村组号的农村民居(以下简称“标的房屋”),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标的房屋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标的房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标的房屋的基本情况
1.1本次转让的标的房屋位于省市县(区)镇(乡)村组号,具体位置以不动产权证或者相关批准文件载明的地址为准
1.2标的房屋的结构为(如砖木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等),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标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编号为,宅基地使用权证编号为
1.3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甲方,甲方保证其对标的房屋拥有完整的处分权,且标的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第1页共5页
2.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房屋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2乙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转让价款第一期支付人民币元,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第二期支付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支付;其余尾款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付清
2.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应当向乙方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第三条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其对标的房屋的处分权合法有效,有权将其转让给乙方
(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标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内将标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给乙方
3.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应当合法使用标的房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
3.3标的房屋的所有权自本协议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转移至乙方,但标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仍属于甲方第2页共5页第四条不动产权证的过户
4.1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标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方承担
4.2如果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房屋无法过户,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并赔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第五条标的房屋的交付
5.1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标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腾空并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应当将房屋钥匙及相关物品移交给乙方
5.2标的房屋交付后,因标的房屋的使用、管理、维修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6.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6.2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或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2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价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的逾期金额
7.3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房屋,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日‰的转让价款总额第八条不可抗力第3页共5页
8.1本协议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8.2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变更本协议的相关条款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标的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果被认定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第十二条签署甲方(签字并按手印)身份标识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并按手印)身份标识第4页共5页签署日期年月日见证人(签字并按手印)身份标识签署日期年月日备注本合同仅为范本,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由专业律师审核在中国农村地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可能存在法律限制,建议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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