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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监察法专题培训培训目标与意义核心目标培训意义1深刻认识宪法与监察法关系本次培训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公职人员法治素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培训,将帮助参训人员准确把握监察法精神实质,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理解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对监察法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把握监察法在宪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价值2全面掌握监察法基本内容系统学习监察法的立法背景、基本原则、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和运行机制,提升实务运用能力3增强法治思维与反腐意识培养依法履职、依法监督的法治思维,树立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坚定意识宪法基础地位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公职人员的宪法职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度和根本任务,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和依据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体现在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制定程序特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别多数通过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忠于宪法是首要职责根据宪法规定,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都必须进行宪法宣誓,承诺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修改程序严格,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效力最高,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适用范围最广,对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均有约束力宪法相关基本制度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宪法规定了完整的立法体系,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宪法确立了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执法主体,规定了各执法主体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等这一体系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职权范围和基本运行规则,形成了完整的执法体系整性和统一性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监察委员会明确为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列监察法的制定正是在宪法规定的立法程序下完成,体现了宪法精神在反腐败领域的具体落实的国家机构,赋予其宪法地位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和职权,确立了司法独立原则,保障司法公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正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形成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形成了完整的职务犯罪惩治链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提高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党的十五大首次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著优势之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是提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核心内涵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正司法•坚持全民守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1年2012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提升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然而,由于职务犯罪调查权分散在检察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导致反腐败力量分散、资源重复配置、监督存在盲区2年2016中共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成功,为全国推开监察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3年2017党的十九大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10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4年2018监察法立法历程立法背景与过程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监察法的制定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成果以法律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杨晓渡同志当选为首任国形式固定下来的重要举措监察法的立法过程体现了党中央对反腐败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同时,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多个市和2800多个县监察高度重视委员会全部组建完成,标志着中国特色监察体系初步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对党中央起草阶段全面负责这一体制设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优势与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的有机统一,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2017年6月,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在总结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监察法草案审议阶段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8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通过实施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监察法立法目的依法治国1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强化监督2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惩治腐败3坚决惩治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建设廉洁政府4建设廉洁政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队伍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5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监察法第一条明确立法目的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治,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队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监察法法律地位宪法框架下的重要法律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监察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属于宪法框架下的重要法律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确立为根据宪法和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列的国家机构,为监察法奠定了宪法基础公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体系,在惩治贪污贿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员会的工作监察法作为一部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法律,不仅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权范围,还规定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监了监察程序和监察措施,既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也是规范监察权运行的法律保障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的案件,对于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法总体结构整体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是一部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的法律其立法特点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既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权范围,又规定了监察程序和监察措施章节名称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规定监察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监察工作原则以及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体系、产生方式、领导体制以及主要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规定监察机关监督对象的范围以及各级监察机关的管辖权限第四章监察权限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处置等职权的具体权限和措施第五章监察程序规定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的程序规范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定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职责和任务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规定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监察对象和监察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规定本法的施行日期以及与其他法律的衔接等事项监察机关设置四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根据监察法第二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与同级人民代表大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会相对应,构成了完整的监察体系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现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这一规定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鲜明特点通过合署办公,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形成了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省级监察委员会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市级监察委员会由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使纪委的党内监督和监委的国家监察在组织上、职能上、程序上有机融合,既保持了党的纪县级监察委员会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监察委员会律检查工作的政治优势,又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监察对象范围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的人员联机关的公务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5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员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监察对象不再局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是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上述六大类人员这一规定打破了过去反腐败工作存在的监督盲区,使所有公职人员都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权力来自人民、权力为了人民、权力受人民监督的宪法精神监察委员会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廉政教育计划,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开展廉政审查•受理对公职人员的举报、控告•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被调查人实施留置措施•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处置决定处置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监察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三项基本职责监督、调查、处置,并在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对这三项职责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监察委员会通过履行这三项职责,构建起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网络,对公职人员权力运行实施全方位监督,为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监察权限界定主要监察权限职务犯罪调查范围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监察机关在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中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权限主要包括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下列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一般监督权•贪污贿赂•滥用职权•谈话、询问•玩忽职守•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权力寻租•查询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利益输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调查取证权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讯问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最重要的调查措施之一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搜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场所•调取、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1.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可能逃跑、自杀的•进行勘验检查
2.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委托鉴定
3.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强制措施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对涉案财物采取冻结措施•限制被调查人出境监察程序规范受理1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初核2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线索,应当进行初步核实,采取谈话、询问等措施了解情况,收集有关证据,经审批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3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于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的,经审批后,应当立案调查;对于涉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调查4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调查可以采取讯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经严格审批审理5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应当经过查证核实调查人员采用技术调查、通讯监控等特殊调查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处置6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对有职务违法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对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免予处罚或者不起诉的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对监察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监察权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监察程序的规范性是监察权合法行使的重要保障,也是保护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反腐败国际合作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主要合作内容监察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专门规定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相关内容,这是中国反腐败立法的一大特色,体现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反腐败治理根据监察法规定,反腐败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的决心和担当追逃追赃第五十条监察委员会对外国和国际组织请求的协助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提供监察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国协助际合作局,专门负责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这些条约与监察法一道,构成了中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包括信息共享•尊重各国主权和司法管辖权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交换反腐败信息,分享反腐败有效措施和先进经验•平等互惠•遵守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司法协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包括送达文书、调取证据、查询银行账户、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引渡与遣返监察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这包括通过引渡、遣返等方式,将逃往国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监察机关自身监督宪法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它负责,受它监督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署办公,接受党内监督监察委员会的重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督,定期向它们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党委请示报告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询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监察机关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设立举报电话、网站等,受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投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的诉对于有关监察工作的建议,应当认真研究,依法处理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察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体现了监察权必须在严格监督下运行的法治理念监察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案件材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察法法律责任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法第八章规定了监察对象和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监察对象的法律责任主要有监察法对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政务处分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监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刑事责任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经济责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监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
3.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4.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将调查工作中收集的证据、了解的情况用于调查以外的purposes的;
5.对被调查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6.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7.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
8.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
9.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宪法对监察法的保障作用确立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明确为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列的国家机构,赋予其宪法地位,为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宪法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权纳入宪法权力体系宪法将监察权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使监察权成为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并行的一种国家权力,构建了权力监督的新格局宪法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体制改革纳入宪法调整宪法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宪法保障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保障监察法运行权威性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为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使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具有不可挑战的权威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抗或者拒绝监察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对监察法的保障作用,体现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通过宪法确认监察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监察权的法律属性,使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了坚实的宪法基础,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国家监察权运行机制三权分立条件下的政治体制创新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兼具党纪国法西方国家通常采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对公权力的监督主要依靠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中国的国家监察体制是在坚持中国共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是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鲜明特点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了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产党领导的政治体制下,对公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创新的有机统一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国家监察体制将监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列,形成了四权并行的权力结构监察权不同于行政权,不受行政机关领导;也不同于司法权,不直接参与司法活动;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专门负责对公权力的监督1这一制度设计,既吸收了西方政治制度中权力制约的有益经验,又立足于中国国情,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贡献政治优势与法治原则结合合署办公既发挥了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优势,又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贯通、相互促进2监督全覆盖与效能提升合署办公整合了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等工作力量,形成了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3党纪与国法贯通合署办公实现了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有效衔接,使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成为可能,形成了惩治腐败的合力常见监察案件类型
46.5%
35.8%
17.7%贪污贿赂类案件滥用职权类案件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包括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单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这类案件是监察机关查处的主要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犯罪这类案件往往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破坏政府公信力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犯罪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国有资产流失,损案件类型,涉案金额往往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和执政基础害国家经济利益典型案例某省级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典型案例某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降低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经典型案例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挪用公款50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造成3000万元无法收回,最终被判处有期徒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济损失3亿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八年近年典型案例剖析系统性腐败案例重大经济损失案例某省煤炭系统腐败窝案该案涉及该省煤炭系统多名厅级、处级领导干部,通过利用职务便利,在煤矿审批、资源整合、安全生产监管等方面收受贿赂,形成了复某市城建项目腐败案该案涉及该市多名城建系统领导干部,在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并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突出经杂的权钱交易网络经查,涉案人员共收受贿赂达数亿元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系统性腐败行为,推动了煤炭行业的规范化治理查,涉案干部共收受贿赂数千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超过10亿元该案的查处,揭露了城建领域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推动了相关制度的完善监察调查措施实务查询、冻结谈话与询问监察机关可以查询被调查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或者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讯问依法冻结查询、冻结的期限为六个月,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讯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讯问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由被讯问人签名或者盖章12过六个月调取、查封、扣押鉴定监察机关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监察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或者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出具63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六个月,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月搜查勘验检查54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住处、书籍、文件、电子数据等进监察机关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行搜查搜查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留置措施实施规范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最重要的调查措施之一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规范时间限制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重新计算发现另案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重新计算留置时间严格审批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依规审批解除留置监察机关应当对留置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留置措施及时通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保障权利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法、规范、文明被监察对象权利保障及时告知权申辩权被调查人有权在首次接受讯问时,被告知涉嫌违法犯罪的事被调查人有权进行申辩,监察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实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监察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并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予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以采纳12控告检举权阅卷权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检举63被调查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监察机关收集的其他证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其违法犯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54申请复核权医疗保障权被调查人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被留置人员有权获得医疗保障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复审,监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与刑事程序权利衔接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法、规范、文明,不得使用torture及其他不法方法强迫、引诱其供述第四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过程、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被调查人的态度等这些规定体现了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确保了被调查人权利在整个法律程序中得到连续保障监察法对被调查人权利的保障,体现了人权保障与反腐败惩治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理念在监察实践中的具体体现通过严格规范监察权的行使,既确保了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又保障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治的公平正义监察建议与政务处分监察建议政务处分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针对被监察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者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措施2020年6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制度进行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专门立法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监察机关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提出监察根据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建议,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部门处理15%监察建议具有以下特点警告•预防性着眼于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腐败风险•建议性不具有强制性,但被建议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采纳期限为六个月•系统性针对制度机制层面的问题,推动标本兼治根据监察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25%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记过期限为十二个月40%记大过期限为十八个月60%降级期限为二十四个月80%撤职撤销职务,降低职务级别,期限为二十四个月100%开除解除职务,终止公职人员与国家的关系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的关系政务处分是行政责任的一种,与刑事责任不同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政务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监察法实施成效万120+90%75%查处公职人员数量留置措施转刑事程序比例国民清廉政府满意度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底,全国各级监察机关累计查处违纪违法公职人员超过120万人次,有力震慑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中,约90%最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体现了监察调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多项民意调查显示,公众对政府清廉程度的满意度从2018年的约60%提升至2023年的约75%,反映了监了腐败行为察体制改革的积极成效主要成效分析监督全覆盖成效显著追逃追赃成果丰硕监察法实施后,监察对象从原来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特别是将过去监督盲区的国有企业管理监察法实施以来,国家监委牵头开展天网行动,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追回外逃人员数千名,追回赃款数百亿元截至2023年底,百名红通人员已有60余人归人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纳入监察范围,有效解决了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问题案,彰显了党和国家追逃追赃的坚定决心和显著成效反腐败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廉政建设环境持续优化监察法的实施,使反腐败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监察权的行使更加规范透明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既保障了反腐败工作的高效开展,又监察法的实施,推动了廉政建设制度创新和完善,形成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全社会廉洁意识明显增强,政治生态持续净化,营商确保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环境不断改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法治保障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宪法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监察法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确立的监察制度的具体化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写入宪法,为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监察法2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委员会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在反腐败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体现了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刑法3监察法与刑法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紧密衔接监察法规定的调查对象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的,其定罪量刑标准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据刑法规定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4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程序上有效衔接监察程序结束后,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形成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与公务员法监察法规定的政务处分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公务员法规定的处分在性质和适用对象上有所不同政务处分5适用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公务员法的处分仅适用于公务员2020年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具体规定,与监察法形成配套法律适用层级与冲突解决在法律适用层级上,监察法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并列的法律,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具体适用中,应当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当监察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对于监察机关组织、职权、程序等监察法专门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监察法;对于监察法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当前监察实务挑战与对策主要挑战有效对策监察范围广导致案多人少实施分类监督策略监察法将监察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从原来的几百万扩大到几千万监察对象的大幅增加,使监察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对监察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针对案多人少的问题,可以实施分类监督策略,根据不同监察对象的职责权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监督频次和方式,实现监督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加强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增强监察力量复杂案件调查难度增大随着反腐败深入推进,一些腐败案件更加隐蔽复杂,跨地区、跨部门、跨国界特征明显,调查取证难度加大特别是一些新型腐败案件,如利用数字货币、离强化协作配合机制岸公司等方式转移赃款,给监察调查带来新的挑战针对复杂案件调查难度大的问题,可以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金融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机制,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同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推动构建全球反腐败治理体系数据治理等技术难题在大数据时代,监察工作面临海量数据的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问题如何有效整合各类数据资源,构建反腐败大数据平台,提高数据治理能力,是当前监推进监察科技化建设察工作面临的技术难题针对数据治理等技术难题,可以加强监察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监察工作中的应用建设反腐败大数据平台,实现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问题据资源整合共享,提高发现问题、分析研判和预警防控能力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是确保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环节在实践中,监察调查与司法程序在证据标准、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如何确保两者有效衔接,是当前面临的重要课题完善制度机制建设针对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问题,可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明确证据标准、程序要求等衔接事项同时,加强监察人员与司法人员的交流培训,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工作协同此外,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确保监察工作规范高效未来改革趋势展望监察法修订动向智能监察与数字化平台建设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监察法的修订完善已提上议事日程未来监察法修订可能关注以下方面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迅猛发展,智能监察已成为未来发展趋势未来智能监察与数字化平台建设将聚焦以下方面完善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监察程序规定,明确监察权运行的具体规则,增强监察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大数据监督强化权利保障完善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辩护权、申辩权等权利的实现方式,平衡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健全内部监督完善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监察权滥用,确保监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构建覆盖公职人员的大数据监督平台,整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个人事项报告、廉政档案等数据,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异常行为,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深化国际合作完善反腐败国际合作相关规定,适应反腐败国际合作新形势,为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智能分析研判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腐败线索进行智能分析研判,提高问题发现和风险预警能力建立腐败案件知识图谱,挖掘腐败规律和特征,为精准打击腐败提供决策支持区块链技术应用探索运用区块链技术确保监察数据的真实性和不可篡改性,提高监察工作的公信力同时,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监察程序的全流程记录和追溯,确保监察工作的透明规范典型案例分享与思考某地留置第一案执行实录2018年4月,某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对省农业厅原副厅长李某涉嫌贪污贿赂案实施留置措施,这是该省监察法实施后的留置第一案案件处理经过三个月的调查,监察机关查明了李某的违法犯罪事实,李某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监察委员会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案件背景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李某担任省农业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农业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达300余万元同时,案例启示李某还存在挪用公款200万元用于个人投资的违法行为该案是监察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体现了留置措施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重要作用案件的成功办理,得益于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调查过程规范使用调查措施,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确保了案件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省监察委员会接到举报后,经初步核实,认为李某涉嫌严重违法犯罪,且有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依法对其实施了留置措施留置同时,该案也反映出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必须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只期间,调查组严格按照监察法规定,保障了李某的饮食、休息和医疗需求,并依法保障其申辩权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才能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止腐败发生廉洁警示教育实例监察委员会在办案的同时,注重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以上述案例为基础,某省监察委员会制作了警示教育片《蜕变的轨迹》,通过还原李某从优秀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的过程,深刻剖析腐败的原因和危害,警示广大公职人员要严守纪律和法律底线,廉洁履职,秉公用权该警示教育片在全省公职人员中播放,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有力促进了廉政建设总结与提问核心要点回顾现场答疑互动环节宪法与监察法关系请各位参训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以下方面提出问题
1.监察法在实务应用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监察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重要法律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确立为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列的国家机构,为监察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2.监察程序与其他法律程序的衔接问题
3.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贯彻监察法精神监察体制核心内容
4.监察法实施后对本单位廉政建设的影响我们将根据大家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解答,共同探讨监察法的实施和完善,推动依法监察工作深入开展监察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监察体制,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织体系、职责权限以及监察程序等内容,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本次培训是提高公职人员法治素养的重要举措希望各位参训人员通过学习,深刻认识宪法和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监察法的核心要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做忠于宪法、遵守法律的模范法治建设重要意义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
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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