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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花都区年度第五十八批次2023城镇建设用地(狮岭镇联合村经济发展留用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新联经济合作社,联合六一经济合作社、联合经济联合社(共有),联合白池塘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
1.013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结合花都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新联经济合作社,联合六一经济合作社、联合经济联合社(共有),联合白池塘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新联经济合作社,联合六一经济合作社、联合经济联合社(共有),联合白池塘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
1.0134公顷(
15.2010亩)其中建设用地
1.0134公顷(
15.2010亩),不涉及农用地,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196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
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
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95万/公顷经被征地村集体村民表决同意,该批次用地为联合村留用地项目,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由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不实际支付补偿款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
(2016)12号),按规定标准清点补偿,涉及的补偿款由村委依据征地方出具的补偿明细表发放经被征地村集体村民表决同意,该批次用地为联合村留用地项目,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无偿返拨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由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不实际支付补偿款
五、安置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该批次用地为联合村留用地项目,已办理农转用手续并取得用地批复(穗国房办字〔2013〕1601号),现申请将该批次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使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该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土地面积共
15.2010亩,其中
15.2010亩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不计提征地社保费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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