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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花都区年度第三十三批次2023城镇建设用地(芙蓉大道西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该区狮岭镇新民经济联合社、新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新庄村福星经济合作社、向群经济合作社、新建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新西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土地
2.1067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结合花都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民经济联合社、新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新庄村福星经济合作社、向群经济合作社、新建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新西经济合作社(共有)范围内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狮岭镇新民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第三经济合作社、新民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土地
2.0428公顷(
30.6420亩)其中农用地公顷
1.9878公顷(
29.8170亩),含耕地
1.1119公顷(
16.6785m);建设用地
0.0550公顷(
0.825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二)拟征收狮岭镇新庄村福星经济合作社、向群经济合作社、新建经济合作社、新南经济合作社、新西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
0.0639公顷(
0.9585亩)其中农用地
0.0005公顷(
0.0075亩),不涉及耕地;建设用地
0.0634公顷(
0.9510亩),不涉及未利用地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粤自然资函〔2021〕196号)的规定,农用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
97.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
97.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95万/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农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用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花都区片区征地包干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花府办[2016)1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的意见》(穗府办规〔2018〕17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留用地兑现方式为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
2.14万元/亩的标准一次性将集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
67.6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2023年一生月—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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