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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规范、高效的电力零售市场,推动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编制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电力零售交易第三条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公司购买电能的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电力用户为零售用户第四条零售交易市场主体包括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其准入注册、变更和退出注销等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第五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全部工商业电量需通过市场购买,且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第二章交易组织第六条电力零售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开展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通过自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进行的交易第七条零售用户在每个合同期内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应包含购售电套餐内容第八条套餐填报
(一)套餐填报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表偏差调节系数部分固定价格套餐1-2:超用电量少用电量允许偏差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月份正允许偏差率负允许偏差率偏差率上限调节系数调节系数偏差率下限调节系数调节系数U22Lio%L20%Ln%Un U12L21%U21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注
1.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士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
2.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L
20、L|L21取整数,U|U⑵U U22取三位小数h h2h
3.双方约定的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
4.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附件2-2类型:定价格+价差分成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
1.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电价为平段价格
2.在约定的固定价格基础上,乙方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价格(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甲方;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价格执行合同电价=固定价格+(乙方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乙方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
3.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
4.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
1.OOOo
5.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月份合同电量(兆瓦固定价格(元/兆价差分成比例合同电量(兆瓦固定价格(元/兆价差分成比例兆瓦时)标准(元/兆瓦时)时)瓦时)(%)时)瓦时)(%)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超用电量少用电量允许偏差月份第一段超用第二段超用第一段少用第二段少用正允许偏差率负允许偏差率偏差率上限含调节系数调节系数偏差率下限含调节系数调节系数Lio%L20%Ln%Un U12L21%U21U22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U月12月注
1.固定价格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士20%”范围内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不为零时,绿电环境权益价值不得为零
2.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保留3位小数,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取整数,价格保留2位小数,L@L.Li L21取整数,U”、Ug U
21、U22取三位小数20b
3.电能量价格均为平段价格,峰谷分时结算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
4.零售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交易中心将以交易平台录入数据为准开展结算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的《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简称套餐,见附件2-
1、2-2),各月合同电量和电价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电价方式,以自然月为最小填报单位,最长12个月,不得跨自然年度电力交易平台录入的套餐内容应与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如二者有差异,以交易平台录入内容为准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据此开展零售结算工作
(二)套餐调整及撤销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协商一致前提下,可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对后续月份的套餐进行调整及撤销第九条套餐类型现阶段,套餐包括“固定价格”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两类,零售用户可与售电公司协商确定每个合同期内的套餐类型,同一合同期内仅可选择一种套餐套餐一固定价格双方约定合同电量的价格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交易合同价格变动;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合同电价计算方式如下合同电价=双方约定全月固定价格套餐二固定价格+价差分成双方在约定的合同电量固定价格基础上,售电公司在批发市场中长期交易合同均价(含年度、月度、月内,不含合同转让)与固定价格的差额,按一定比例传导给零售用户;用户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的偏差电价执行合同电价计算方式如下合同电价=固定价格+(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合同加权均价-固定价格)X价差分成比例合同电价构成中固定价格以外的部分定义为分成价格含绿电交易的套餐,分别计算售电公司批发市场常规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绿电电能量合同加权均价第十条未在电力交易平台确认套餐的零售用户,其全部用电量暂按批发市场用户超用电量价格结算,待保底电价政策出台后按相关规定结算第三章交易电量、电价第十一条合同电量合同电量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通过购售电套餐约定的电量第十二条偏差电量用户实际用电量超出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实际用电量低于合同电量部分定义为少用电量(记为负值),二者统称偏差电量偏差率是指偏差电量与合同电量的比值第十三条零售用户到户价零售用户到户价由合同电价、输配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对于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其它费用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电价对于套餐一,合同电价为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套餐中约定的固定价格,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形成对于套餐二,合同电价由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套餐中约定的固定价格和分成价格构成,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第十五条输配电价天津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上网环节线损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十七条系统运行费用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收取标准由电网企业在代理购电价格表中按月公布第十八条峰谷分时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电力用户,在参与零售市场交易后应当继续执行峰谷电价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电力用户的尖峰、高峰及低谷电价按“平段价格+上下浮动”的方式形成输配电价参与浮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两部制电价的基本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不参与浮动第四章交易结算第十九条零售用户结算
(一)绿电电能量与常规电能量采用相同结算方式
(二)合同电量按照当月用户实际用电量的尖峰、峰、平、谷各时段比例分劈,由电力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合同电价在平段合同电价的基础上按照现行规定浮动后形成
(三)各时段合同电量按各时段合同电价结算,各时段偏差电量按各时段偏差电价结算
(四)平段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简称Pi)乘以正偏差调节系数()形成P=PixUi*;平段少用电价UP平段超用*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i)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P2)的加权平均值(P3)乘以负偏差调节系数(U2*)形成P平=P3XU2*其他时段超用、少用电量价格较平段超用、少用电量段少用*价格的浮动比例参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行约定允许偏差电量范围及偏差调节系数超用电量允许偏差率Lio记为正值,少用电量允许偏差率L20记为负值;当电量偏差率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含Lio、L20)时,Uio=U o=l.OOO;偏差率超出允许范围时,双方可按2照偏差率范围分两段设置偏差调节系数,Ul*、U2*取值范围如下:
1.000U
1.
050.95U*
1.000P2O
(六)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协商一致,可对当月偏差电量进行免责结算每月月底前,零售用户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售电公司提出偏差电量免责申请,免责电量以用户实际偏差电量为限,经售电公司确认后,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将免责电量的正(负)偏差调节系数置为l.OOOo第二十条售电公司结算按照双方在购售电套餐中的约定,售电公司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售电公司在零售市场收入与批发市场支出之间的差值为其当期损益,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据此进行结算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发布、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告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附件2-
1.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一2-
2.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二附件2-1类型定价格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一甲方(零售用户)乙方(售电公司)甲乙双方就以下各项达成一致
1.合同电量为包括尖峰、峰、平、谷各时段的总电量,合同电价为平段价格,合同电价在“本地燃煤基准价土20%”范围内形成
2.合同电价为固定价格,该价格不随乙方在批发市场成交价格变动;甲方超用或少用电量按约定偏差价格执行
3.甲方超用电量记为正值,少用电量记为负值;合同电量按照合同电价结算,偏差电量按照偏差电价结算,偏差电价按如下方式确定超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少用电价为当月常规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与绿电电能量平段合同电价的加权平均值乘以偏差调节系数形成
4.偏差电量在允许偏差率范围内时,偏差调节系数为
1.000c
5.乙方电能量售电收入采用一段式总电量及平段电价模式计算表固定价格套餐1-1:常规电能量绿电电能量绿电环境价值(元/兆瓦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月份合同电量合同电价(元/兆瓦合同电价(元/兆瓦时)(元/兆瓦时)合同电量(兆瓦时)(兆瓦时)时)时)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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