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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业行政执法协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环办执法
(2022)28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协作,是指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含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及涉林违法行为,开展案件线索移送、重大案件会商、联合执法、技术支持等工作第三条根据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精神,林业主管部门纳入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
(一)对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活动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政处罚;
(二)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开矿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行政处罚;
(五)对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行政处罚;
(六)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行政处罚;
(七)对施工单位在风景名胜区内开矿、修路、筑坝、建设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或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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