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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76《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年月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201031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2010111卫生部部长陈竺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年九月六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收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0〜6幼机构)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检其他查检查结果医生意见医生签名检查单位体检日期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附件2儿童转园(所)健存单)康证明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离园日期转入新园名称既往病史目前健康状况家长签名卫生保健人员签名转出单位日期年月日(转出单位盖章)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儿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离园日期转入新园名称既往病史目前健康状况家长签名卫生保健人员签名转出单位日期年月日(转出单位盖章)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3个月附件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姓名性别年龄婚否编号UL4单位民族冈位昭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片
5.精神病
6.其他受检者确认签字____________既往史身份证号血压心肺肝脾体格检查皮肤五官其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滴虫化验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检查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其他胸片检查其他检查检查结果医生意见医生签名检查单位体检日期年月日(检查单位盖章)备注
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附件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查机构签发次31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并申请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姓名性别照年龄婚否岗位民族片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页1414年度年度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医生签名医生签名年月年月日日检查单位盖章检查单位盖章年度年度体检结果体检结果医生签名医生签名年月年月日日检查单位盖章检查单位盖章第14页共14页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七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第八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第九条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二条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名儿童至少设150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150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第十三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1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第十五条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A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第十六条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一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由卫生部、原20101111994121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年月曰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5浜他过敏史儿童家长确认签名kg评价身长高cm评价皮肤左左左牙齿数口眼视力耳体格月空右右右龈齿数检查头颅胸廓脊柱四肢咽部心肺肝脾外生殖器其他辅助血红蛋白H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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