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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审定全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协助上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及其他有关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计、施工验收和抗震加固工作第六条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配合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按照“谁建设、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第七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设计施工图、竣工验收图应当包含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第八条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国家现行的地震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防,可以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是,建设单位可自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第九条重大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审批的评定结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详见贵州省重大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第十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条件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第十一条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制度和信用系统依托统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地震系统官方网站、“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公开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按照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进行评价业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按照省级以上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评价单位必须提出评价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对评价报告申报评定和审批,由审批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国家级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定结论由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报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定,其评定结论由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许可;
(三)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通过的结论之日起15日内进行许可,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第十四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审批的评定结论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贵州省重大工程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类别序号范围0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一、0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核工程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03涉及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涉及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04理、贮存、处置设施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05坝高超过或库容大于亿的大()型工程,以及200m100m3106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及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
0.10g150m大()型工程1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及以上地区的高度为以
0.10g90m水利07上的级、级大坝,抽水蓄能电站等工程的主要建筑物和12I电力引水、调水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和能场址区范围内有晚更新世(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5km1008源工级、级和级大坝123程省、市(州)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单机以上或者规划300Mw容量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以上的风电、800Mw50Mw09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以上枢纽变电站(所),220kV以上线路大跨越塔;电力设施中跨距大于跨越塔500kV1000m.杆高度在以上的大工程100m大型矿山、化工、石化、冶炼等工程以上的高层建筑工程和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100m共建筑,存放珍贵文物和档案的场馆,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10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建筑;省、市血库;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具有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诊、医技、I住院用房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任务的疾病预11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邮政和通信枢纽的主体工程,重要信息系统工程12房屋科学实验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建筑13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工程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的建筑混凝土结构塔的高度大于或钢结构塔的高度大于的250m300m14国家级、省级的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建筑国家级、省级信息中心建筑(含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15大中城市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筑重大单列防空设施16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大型建(构)筑物17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18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跨度大于的拱桥19150m
四、城市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运输量大20基础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设施民用航空机场的航管楼、航空站楼21工程日供水万以上的城市供水主体工程2210m3穿越或临近晚更新世(万年)以来活动断层,或位于基本地1023
五、震动峰值加速度及以上地区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
0.10g油汽石油化工钢制设备中公称容积大于等于30000m3的立式圆筒形24储运储罐和高度大于的裙座式直立设备80m工程其他有特殊需要的高危石油化工工程2526单跨跨径超过150m、多孔跨径总长超过1000m的特大桥
六、长度大于特长隧道城市道路上的大跨度桥、高架桥3000公路地下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的候车楼27工程公路工程的类桥梁;独立特长隧道工程28A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29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
七、水深大于、墩高大于、跨度大于及其它技术复20m80m150m铁路30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工程大型风洞设施、大型射电望远镜等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31大科学装置工程
九、液体危险品码头和储罐区护岸大型港口工程水运32工程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33其他的工程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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