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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国际建筑工程合同银行保函合同编号签订地点本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由(以下简称“担保银行”)应(以下简称“受益人”)的要求,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在履行(以下简称“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受益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此声明如下鉴于被担保人与受益人于年月日在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被担保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其履行义务的完整性和及时性为了确保被担保人能够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担保银行应受益人的要求,愿意为被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一条合同双方
1.1被担保人(以下简称“承包商”),主营业地为,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为
1.2受益人(以下简称“业主”),主营业地为,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为
1.3担保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主营业地为,注册地址为,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为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第1页共5页
2.2工程地点
2.3工程范围
2.4合同金额(币种,以下简称“合同金额”)
2.5合同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第三条保函金额与期限
3.1保函金额担保银行同意为被担保人提供最高金额为(币种)的连带责任保证,具体金额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额为准
3.2保函期限本保函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最长不超过年个月日
3.3失效条件若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且业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向担保银行提出书面索赔,则本保函失效第四条担保银行的责任
4.1担保银行作为被担保人的保证人,同意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就承包商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4.2若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且业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提出书面索赔,担保银行应立即向业主支付不超过保函金额的相应款项,以赔偿业主遭受的损失
4.3担保银行应确保在收到业主的书面索赔后,于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确认无误后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第2页共5页
4.4担保银行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反担保,以确保其履行本保函项下的义务第五条被担保人的义务
5.1承包商应严格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完成工程、保证工程质量、支付相关费用等
5.2承包商应按时向业主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报告和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5.3承包商应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所有条款,并确保其行为不会对业主造成任何损害
5.4承包商应按时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并确保其资金链的稳定性,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延误或终止第六条业主的义务
6.1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确保承包商能够顺利进行工程建设
6.2业主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办理相关手续、协调各方关系等,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6.3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接受工程,并及时进行验收
6.4业主应妥善保管与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在需要时向承包商提供必要的支持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业主有权要求担保银行支付相应赔偿金额,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7.2若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承包商有权要求业主赔偿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工期延误、额外费用等第3页共5页
7.3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且担保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
8.1因本保函引起的或与本保函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仲裁规则
8.3仲裁地点为,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九条其他条款
9.1本保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但本保函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终止后仍然有效
9.2本保函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3本保函的任何条款不得被单方面修改或终止,除非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
9.4本保函的履行与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不可分割
9.5本保函适用法律为国法律,任何争议均应按照国法律进行解释和解决第十条附则
10.1本保函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保函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保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4页共5页
10.3本保函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以下为签署部分)担保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受益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被担保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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