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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年上海市猪肉市场供需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签订甲方(供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需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均为上海市猪肉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为促进猪肉市场的稳定发展,保障市场供需平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总则
1.1本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猪肉市场供需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及市场供应的稳定性
1.2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供应猪肉产品的全部业务活动第二条供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1页共5页
2.
1.1甲方应确保其供应的猪肉产品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卫生、检疫、检验标准
2.
1.2甲方应按时、按质、按量向乙方提供猪肉产品,不得故意拖延或减少供应量
2.
1.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猪肉产品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2.
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支付货款,并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
2.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量、质量要求及时向甲方下达采购订单,并按时完成验收
2.
2.2乙方应按时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付
2.
2.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猪肉产品,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
2.
2.4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相关验收程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第三条合作内容
3.1甲乙双方同意在2025年度内建立稳定的猪肉供需合作关系,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不少于吨的猪肉产品,具体数量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订单为准
3.2猪肉产品的种类、规格、质量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一第四条数量与质量标准
4.1甲方供应的猪肉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相关质量标准,具体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病毒检测符合农业农村部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的规定;第2页共5页药物残留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检疫证明必须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包装标识产品标签应清晰完整,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
4.2甲方应在产品交付前完成必要的检测,并向乙方提供检测报告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交货与验收
5.1交货时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订单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
5.2交货地点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具体地点由乙方指定
5.3验收程序
5.
3.1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小时内完成验收
5.
3.2如乙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在验收后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
3.3经双方确认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应负责更换或退货,并承担相关费用第六条价格与结算
6.1产品价格
6.
1.1甲方供应的猪肉产品价格应不低于上海市同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6.
1.2价格调整如遇市场行情变动或成本增加,双方可协商调整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
6.2结算方式第3页共5页
6.
2.1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日内向甲方支付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支票/etc.)
6.
2.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发票,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日内完成核验,并支付剩余货款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本协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后方可生效
7.2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禁令等),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7.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八条违约责任
8.1甲方违约责任
8.
1.1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的,应按照订单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
1.2甲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2乙方违约责任
8.
2.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
2.2乙方未按约定履行验收义务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页共5页
9.2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10.3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一猪肉产品质量标准(具体内容由双方另行约定)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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