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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年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甲方(发包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承包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以下称“发包方”)拟将位于北京市区路号的建筑工程(以下称“本工程”)发包给乙方(以下称“承包方”),为确保本工程的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工程质量保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范围与适用范围
1.1本合同适用于本工程的施工、验收及保修阶段,涉及的质量保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
1.2本工程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以下统称“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页共5页第二条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2.1发包方应依法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2.2发包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场地平整、临时用电、水源供应等,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3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影响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第三章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3.1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
3.2承包方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3.3承包方应使用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3.4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或降低施工质量标准
3.5承包方应做好施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日志等,并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相关资料第四条质量标准与验收
4.1本工程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4.2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及时通知发包方进行检查签证第2页共5页
4.3竣工验收时,发包方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如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按要求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第五条质量保修
5.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保修期为2年;
(5)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5.2保修期内,如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发包方有权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如费用不足以覆盖修复成本,承包方应补足差额
5.3承包方在接到发包方的保修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日内完成修复工作如承包方未能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导致施工进度或工程质量受到影响,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限期改正如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改正,承包方有权停工并要求发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第3页共5页
6.2若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责任与义务,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限期整改如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整改,发包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6.3若因承包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返工或重建,承包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发包方遭受的损失第七条争议解决
7.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合同的生效与其他
8.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发包方)名称(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承包方)名称(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附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第4页共5页质量标准与验收规范其他相关文件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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