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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备案的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备案管理,保障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管理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外地建筑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活动的合同管理外地建筑企业指注册地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企业第三条基本原则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本合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施工备案管理第四条备案主体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第五条备案材料外地建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第1页共4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在京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六条备案程序外地建筑企业应当通过市住建委指定的备案平台提交电子版备案材料;市住建委收到完整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市住建委应当向企业颁发《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第七条备案证明的使用备案证明应当作为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的合法凭证,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八条合同签订外地建筑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范围、内容和质量要求;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约定事项第九条合同备案第2页共4页外地建筑企业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市住建委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施工合同正本及副本;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条合同履行外地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监督管理市住建委负责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备案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委可以通过抽查、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备案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二条信息公示市住建委应当将外地建筑企业的备案信息、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违规处理外地建筑企业在备案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住建委可以依法予以处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备案证明的;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拖欠工程款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第3页共4页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生效时间本合同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月日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合同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有第十六条其他事项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备案和合同管理相关事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以上为《外地建筑企业在京施工备案的合同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使用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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