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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2025证券公司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鉴于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持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的股权,并愿意以此股权向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股权质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质押物的描述
1.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甲方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具体如下标的公司名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数量股(以下简称“质押股权”)股权性质(限售股、流通股等)股权持有人
1.2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质押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司法机关冻结、未设定其他质押权利或限制性权利,且甲方拥有完整的处分权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2.1本合同项下质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债权即甲方依据与乙方签订的《融资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第1页共4页
(2)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保管费、过户费等乙方为实现质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2.2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范围及于质押股权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利等),质押股权的孳息视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第三条质押登记
3.1双方同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或相关登记机关提交质押登记申请,并完成登记程序
3.2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未能及时办理或登记无效,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四条质押期限
4.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期限为年,自质权设立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4.2若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清偿,乙方应于债务清偿完毕后个工作日内解除质押登记,将质押股权返还甲方
4.3若主合同项下债务未按期清偿,乙方有权依法实现质权,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处分质押物第五条质权的实现
5.1当主合同项下债务出现违约情形时,乙方有权依法实现质权,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与甲方协商,以质押股权折价抵偿债务;
(2)将质押股权提交拍卖机构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将质押股权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第2页共4页
5.2拍卖或变卖质押股权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不足部分;价款超过债务数额时,超出部分归甲方所有
5.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质押股权的拍卖、变卖等相关手续,不得设置障碍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质押股权的情况,但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行使质权
(2)甲方应按时支付质押股权的孳息,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股权
(3)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降低质押股权的价值,或在质押期限内将质押股权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质押登记、质押股权的拍卖或变卖等手续
(2)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股权的相关凭证,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质押股权的价值贬损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义务或质押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元;
(2)提前终止本合同,要求甲方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
(3)直接行使质权,处分质押股权以清偿债务或减少债务
7.2乙方未按约定解除质押登记或未按约定返还质押股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第3页共4页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九条其他条款
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
9.3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地址以本合同所载地址为准甲方(出质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乙方(质权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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