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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常州公租房合同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甲方(出租方)常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地址常州市区路号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拥有位于常州市区路号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乙方符合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并申请承租该租赁房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房屋信息
1.1租赁房屋地址常州市区路号,房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1.2租赁房屋用途乙方承租该房屋仅用于居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办公等第二条租赁期限第1页共5页
2.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于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标准每月人民币元,租金标准根据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规定执行,如有调整,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
3.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季度/半年)支付,乙方应于每期租金起始日后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3甲方指定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常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账号第四条押金及相关费用
4.1乙方在签订本合应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4.2押金的退还租赁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应在日内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4.3其他费用乙方应按时缴纳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垃圾处理等费用,相关费用标准以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为准第2页共5页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权利与义务
5.
1.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租赁房屋的使用情况,确保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
5.
1.2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的合法性,确保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合法使用该房屋
5.
1.3甲方应按时提供租赁房屋,并确保其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如房屋设施发生损坏,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紧急情况除外)
5.
1.4甲方不得在租赁期间内单方面提高租金,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政府政策调整
5.2乙方权利与义务
5.
2.1乙方有权在租赁期间内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并享有对该房屋的居住权
5.
2.2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逾期
5.
2.3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进行装修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
2.4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分租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也不得允许他人在租赁房屋内居住
5.
2.5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租赁房屋及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安全,不得进行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动
5.
2.6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授权的第三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检查、维修或评估工作
5.
2.7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具体事宜详见本合同第二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3页共5页
6.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6.
2.1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超过日的;
6.
2.2乙方擅自转租、转借、分租租赁房屋或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6.
2.3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6.
2.4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结构或设施的;
6.
2.5乙方提供的身份信息不真实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6.
3.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租赁房屋或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6.
3.2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超过日的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的,应按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7.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导致甲方受损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
7.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乙方受损的,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页共5页第九条其他条款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其他约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其他条款)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常州公租房合同的范本,供参考使用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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