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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来宾租房短期租房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签订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愿意将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承租该房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1.1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路号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编号为
1.2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户型为室厅卫,房屋内部设施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房屋设施设备清单》第二条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1页共5页
2.2租赁期届满,双方如需延长租赁期限,应于租赁期满前日协商续签合同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该房屋的租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圆整)/月,支付方式为(现金/银行转账)
3.2乙方应于每月日前支付次月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日租金%的违约金
3.3租金支付账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第四条押金
4.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圆整),用于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2租赁期满后,若乙方无拖欠租金、无损坏房屋及设施设备、无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于日内全额退还押金(不计利息)第五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5.1甲方权利与义务
5.
1.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押金,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
5.
1.2甲方应确保出租房屋的合法性,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权
5.
1.3甲方应负责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合理维修请求
5.
1.4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调整租金或中途收回房屋第2页共5页
5.2乙方权利与义务
5.
2.1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并享有房屋内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权
5.
2.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5.
2.3乙方应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及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损坏,乙方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5.
2.4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将房屋转租、转借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5.
2.5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第六条其他费用
6.1租赁期间,乙方需自行承担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6.2乙方应按时缴纳上述费用,若因乙方拖欠上述费用导致甲方或物业管理部门向甲方催收或扣款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在租赁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拖欠租金超过日的;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第3页共5页
(3)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乙方居住安全的;
(2)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日应按日租金的%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2)乙方擅自转租、转借房屋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押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3)乙方损坏房屋或设施设备的,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若维修费用超过押金的,乙方应补足超出部分
8.2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应减免相应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具体减免方式或延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2)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第九条争议解决
9.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页共5页第十条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附件
11.1《房屋设施设备清单》
11.2甲方提供的其他文件甲方(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签署日期年月日注以上合同内容为范本,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建议在签订前咨询专业法律顾问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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