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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深圳公租房合同深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签订甲方(出租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合法出租人,乙方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资格,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租赁深圳市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租赁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房屋信息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租赁房屋位于深圳市区街道路号栋第1页共5页单元号,房屋用途为(住宅/单身公寓),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1.2租赁房屋的产权归属甲方,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条件,并已取得合法出租资格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2乙方如需续租,应提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租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租金标准执行政府相关规定,如遇政策调整,双方应按新标准执行
3.2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乙方应于每个月/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3.3甲方指定账户信息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四条押金
4.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大写元整)押金用于保障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支付第2页共5页
4.2押金在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且结清所有费用,甲方应于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不计利息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
1.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
5.
1.2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房屋,并保证租赁房屋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完好可用
5.
1.3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提供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必要信息
5.
1.4甲方不得随意提高租金标准或减少租赁房屋面积,不得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房屋
5.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
2.1乙方有权利按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租赁房屋相关的必要服务
5.
2.2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押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
5.
2.3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不得损坏房屋及设施
5.
2.4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支付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
5.
2.5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给他人,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非法活动
5.
2.6乙方应配合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对租赁房屋的检查和维修工作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3页共5页
6.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6.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或押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逾期费用,标准为每日‰的滞纳金
7.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7.3乙方擅自转租、分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
7.4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第八条争议解决
8.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其他条款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9.3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盖章)第4页共5页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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