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物权法教学课件主讲彭香莲教授目录1物权法概述与基本原则介绍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基本概念和核心原则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详解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与效力3物权的保护机制分析物权请求权及其实现方式4所有权制度详解探讨所有权的内容、类型及其限制5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研究不同类型物权的特点与应用物权法热点问题与案例分析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与意义物权的定义与特征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2007年《物权法》出台是中国民事立法的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排他的支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重要里程碑,填补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空配权,包括直接支配性、排他性、追及效力关系,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不适用于知识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坚实法律保和优先效力等基本特征产权等无形财产权障2021年《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体系物权的基本特征直接支配权排他性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直接行使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协助即可实一物一权原则,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性质相同、内容相冲突的物现这种直接支配性使物权区别于债权,体现为权利人可以直接控权物权的排他性保障了权利人对物的独占支配,是物权最显著的特制、使用、收益和处分物征绝对效力物权的种类物权具有对世效力,权利人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绝对效力体依据《民法典》,物权主要分为三类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用现在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上,是物权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益物权(利用他人之物)和担保物权(为债权提供担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基本原则是指导整个物权法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准则,具有方向性和规范性作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等各种所有权保护权利人的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公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法诚实信用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不动产登记制度动产交付制度物权变动的法律程序与效力•不动产登记的对象与范围•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登记的法律效力公信力与公示力•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基于非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簿的管理与查询•指示交付的适用条件•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错误登记的补救措施•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变动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通过严格的公示手段保障交易安全与权利确定性不动产登记制度详解登记机构的职责与限制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审查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得有违法登记行为;对登记错误造成登记的法律效力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应当保障当事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具有公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保护作用信力和公示力,是确定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定方式预告登记是对不动产物权的预期权利进行保护的制度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的基础性制度我国《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登记规则,构建了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交付原则特殊动产登记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发生时点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虽然采用交付作为公示方法,但因其价值较高、流通性现实交付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让人时;拟制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等情形,虽未实际体现物权公示原则强,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但法律拟制为已交付,物权变动效力随之发生物权变动的其他规定法律文书与行政决定对物权继承与遗赠取得物权的影响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依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实际行使物权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这里体现了物权变动中的权利取得与效力对抗效力的区分这类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公示要求有所不同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对抗效力这种物权变动方式在不动产开发建设中尤为常见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的法律途径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与分类侵权损害赔偿与物权保护的关系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其中诉讼保护害时,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物权请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物权保护方式,主要包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行使用,括物权确认之诉、返还原物之诉、排除妨害的权利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限但二者在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诉讼时效等之诉等制方面存在明显区别物权请求权的三种类型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险他人侵害物权或者可能侵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有权请求防止妨害他人的行物无权占有人拒不返还原物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为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还原物行为或者采取预防措施的民事责任•请求权人是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适用条件适用条件•物权受到现实妨害•请求权人是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权人是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妨害可以排除•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物权有受到妨害的现实危险•原物仍然存在且可以返还•危险可以预防物权保护机制的比较法视角罗马法的物权保护德国民法典的物权请求权制度我国物权法的创新与借鉴罗马法中的物权保护主要通过所有物返还之诉和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完整的物权请求权制度,将物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借鉴了德国法的物权请求禁止妨害之诉实现所有物返还之诉用于所有人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明确区分其物权请求权权制度,同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了创新例如,请求非法占有人返还物品;禁止妨害之诉则用于不以请求权人的损失和相对人的过错为要件,且我国法律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排除对所有权的侵扰罗马法奠定了现代物权保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特点被许多大陆法系国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并明确这些请求权不适用护制度的基础家所采纳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保护的司法实践典型案例分析物权保护中的难点与争议【案例1】张某诉李某返还自行车案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范围确定原物及其从物、孳息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动产与不动产混合、加工的情况下张某的自行车被李某无权占有张某以李某侵害其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自行车法院认为张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返
2.物权与债权冲突时的保护优先顺序如承租人的债权与新所有人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判决李某返还自行车的物权冲突时,如何平衡保护存在争议【案例2】王某诉赵某排除妨害案
3.善意取得与原权利人保护的平衡在动产善意取得的案件中,如何平衡原所有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赵某在王某宅基地上堆放建筑材料,妨碍王某正常使用宅基地王某多次要求赵某清理未果,遂起诉要求排除妨害法院判决赵某清除堆
4.区分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践中两种请求权常被放物,排除对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的妨害混淆,导致诉讼时效适用错误第四章所有权制度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全、最全面的权利,是其他物权的基础和来源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所有的财产神圣不可侵所有权的内容与权能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矿藏、水流、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城市土地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包含全部物权权能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限制与保护私人所有权所有权受到公共利益、相邻关系等方面的限制,同时法律提供多种手段保护所有权不受侵害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受侵犯所有权的权能详解使用权占有权使用权是指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价值,满足自己需要的权占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能占有是所有权的最能使用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之一基本权能,也是其他权能实现的前提和基础权能特点权能特点•目的自由性可自由决定使用目的•实际控制性所有权人对物有实际控制力•方式自由性可自由选择使用方式•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法律限制性受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限制•可转移性可将占有权授予他人处分权收益权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决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归属和利用方式的权能处分权是所有权最核收益权是指所有权人获取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产生的孳息和其他收益的权能收益权是所有权人心的权能,体现所有权人对物的完全支配实现物的价值的重要权能处分方式收益类型•事实处分如毁损、消费、加工•天然孳息物自然生产的产物•法律处分如转让、抵押、赠与•法定孳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收益•放弃完全放弃所有权•其他收益如租金、利息等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1继受取得2法定取得3原始取得继受取得法定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的取得不依赖于前手人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的方式继受取得是指所有权的取得依赖于前手人的权利,通过与前手人的法律行为获得所有权的方式法定取得是指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所有权的方式,通常基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先占取得无主物的先占•买卖通过买卖合同取得•征收征用国家依法征收私有财产•添附取得包括附合、混合、加工•赠与无偿受赠取得•没收作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建造取得在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互易通过交换取得•善意取得符合善意取得条件•遗失物拾得拾得人在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继承通过继承取得•遗产无人继承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时效取得符合取得时效条件•受遗赠通过接受遗赠取得•埋藏物发现符合法定条件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12公共利益限制相邻关系中的所有权保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国家可以对私人所有权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合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理补偿公共利益限制主要表现相邻关系主要内容•土地征收城市建设需要•通行权为通行必须利用相邻土地•房屋征收城市更新改造•排水权自然流水的排放•紧急征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采光权建筑物间距保障采光•相邻不动产使用中的损害防免3法律规定的特别限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所有权的行使设置了多种特别限制特别限制主要包括•文物保护私人所有文物的保护义务•环境保护禁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城乡规划建筑高度、密度限制•自然资源保护禁止过度开发利用第五章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定义与分类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权能的部分分离,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权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他人,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特点•主体特定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客体特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期限较长耕地30年,草地50年,林地70年•可依法流转转让、出租、入股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特点•客体为国有土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有明确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等•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特点•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宅原则•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具有福利保障性质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用益物权的设立与行使权利内容与义务用益物权的期限与转让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用益物权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用益物权的期限因权利类型不同而异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不同类型的用益物权,其具•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30年,草地50年,林地70体权利内容存在差异年•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建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无明确期限,但以农村集体成员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格为前提•地役权可以按照约定方式利用他人不动产•地役权依合同约定,无约定的,持续到目的实现义务方面,用益物权人应当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转让方面,各类用益物权的流转条件和方式也不同,如境,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和资源利用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互换、出租;建设用地使用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则受限制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存在以下关系到严格限制•权利来源关系用益物权源于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分离•并存关系同一物上可同时存在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限制关系用益物权存在期间,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利益冲突二者冲突时,在用益物权期限内,一般应保护用益物权居住权专题解析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居住权的法律性质居住权的设立条件与保护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居住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使用的用益物权,专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以他人所有的住宅为客体《民法典》第366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依法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无偿性和长期性等特点,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宅,但不得改变住宅用途,也不得转让、继承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典型司法案例【案例分析】张老伯离婚案中的居住权保护张老伯与前妻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前妻所有,但张老伯享有终身居住权后前妻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买受人要求张老伯搬离法院认为虽然张老伯未办理居住权登记,但根据《民法典》精神,应当保护其居住利益,判决买受人须继续履行居住权合同,允许张老伯在该房屋中居住至去世此案体现了居住权对特定人群生存权益的保障功能第六章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为担保债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的实现而设立的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三种抵押权分为•抵押权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转移动产占有或权利凭证的担保物权•一般抵押权为特定债权设立担保•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权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限额担保3质权4留置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动产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权的特点•权利质权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或依法办理出质登记,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权的特点是转移财产占有或权利凭证,使债权人处于对物控制的地位•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与被留置的财产有牵连关系•债务已到期未履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属法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效力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的核心效力是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的顺序•同一财产上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按照登记先后确定•已登记的担保物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消灭担保物权设立的法律程序•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担保物权消灭的主要原因不同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不同•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作为从权利随之消灭•抵押权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担保物权实现通过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实现债权•动产质权订立书面合同并交付质物•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毁损、灭失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权利质权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归于一人•留置权法定条件成就时自动设立•抛弃担保物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必须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原则担保物权消灭后,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325占有类型占有保护类型占有效力《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占有类型基于物占有保护分为事实保护与法律保护两种模善意占有产生五项重要法律效力善意取权的占有、基于债权的占有和无权占有式,保障占有状态的稳定性得、孳息取得、费用偿还等占有的法律性质占有的保护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关系,是一种外观状态而非权法律保护占有的主要方式利我国《民法典》将占有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予以规•自力救济对侵夺占有的行为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定,但未将其明确为一种独立物权制止占有可以分为•占有保护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有权占有基于物权或债权等合法权源的占有•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占有受侵害造成损失的,•无权占有无合法权源的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可请求赔偿意占有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保护交易安全占有与物权的关系占有与物权的关系复杂而密切•占有是物权的外在表现形式,物权的行使通常通过占有实现•占有是某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如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占有可能导致物权的取得,如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等•占有保护与物权保护各有侧重,前者保护现状,后者保护权利物权法热点问题物权法与民法典物权编的衔接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原《物权法》被废止,物权编全面继承并完善了原《物权法》的规定主要变化包括•增设居住权制度,为特定人群提供居住保障•完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自治管理机制•细化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保护机制这些变化体现了物权法律制度的与时俱进,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物权变动中的登记争议不动产登记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登记错误导致的权利冲突登记机构错误登记造成的重复登记或权利重叠•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预告登记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存在争议•未登记不动产的交易效力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效,能否对抗第三人•登记与交付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如动产抵押权登记与质权设立的冲突这些争议的解决需要平衡交易安全与权利保护,建立更加完善的登记制度物权保护中的新型纠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权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型纠纷•共享经济模式下的物权归属与责任划分•区块链、NFT等数字资产的物权保护问题•小区公共空间权属与使用争议•智能家居、物联网设备的安全与侵权问题•环境污染导致的物权保护纠纷这些新型纠纷挑战着传统物权法理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方案物权法教学中的案例分享返还原物请求权案例妨害排除请求权案例抵押权优先受偿案例【案例】刘某诉赵某返还自行车案【案例】王某诉李某排除通行妨害案【案例】某银行诉张某等抵押权优先受偿纠纷案基本案情刘某的自行车被盗,后在赵某处发现赵某基本案情王某房屋的唯一出入通道被邻居李某堆放建主张系从旧货市场购买,属善意取得刘某起诉要求返材阻塞,导致无法正常通行王某多次交涉未果,遂起基本案情张某向银行借款500万元购买商铺,并办理还自行车诉要求排除妨害抵押登记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且该商铺有多名装修工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判决赵某未能证明其购买自行车符合善意取得的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物权的妨害,应当立全部条件,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刘某作为自行车原即清除堆放物,恢复通道正常通行,并赔偿王某因无法法院判决确认银行享有抵押权,对拍卖商铺所得价款所有人,有权请求赵某返还原物正常使用房屋造成的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装修工人的优先权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但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教学要点明确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分析善意教学要点分析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探讨相邻取得与返还请求权的关系;探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关系中的权利冲突;区分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教学要点明确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分析不同优先权偿请求权之间的顺位关系;探讨抵押权与其他优先权冲突的解决方案物权法学习建议重点条文背诵物权法学习需要掌握核心条文,建议重点背诵以下内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205-208条)•物权变动规则(《民法典》第209-223条)•物权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235-238条)•所有权的内容(《民法典》第240-245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典》第271-286条)•用益物权的重要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结合条文解读司法解释,深入理解法律规定的实质内涵典型案例研读案例学习是掌握物权法的重要方法•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法院的典型判例•教材中的经典案例•社会热点物权纠纷案例学习方法•提炼案例要点,明确争议焦点•分析法院裁判理由,把握法律适用思路•尝试自己判决,与实际判决对比•归纳学习心得,构建知识体系理论与实务结合物权法学习需要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参与法律诊所实践•旁听物权纠纷案件审理•参观不动产登记机构•模拟物权纠纷诉讼•撰写物权法研究论文实务体验有助于•深化对物权法的理解课堂互动讨论题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居住权的设立是否应允许有偿?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方向思考问题思考问题思考问题
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请求对象、
1.《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否具有无偿
1.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存在哪些不法律基础、权利效力方面有何区别?性?条文中是否有明确限制?足?如何完善?
2.二者在诉讼时效适用上为何不同?
2.允许有偿设立居住权可能带来哪些积极
2.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与查询如何平衡公影响和潜在问题?开与隐私保护?
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分并适用这两类请求权?
3.如果允许有偿设立,居住权与租赁权的
3.电子化、区块链等新技术能否应用于不界限如何划分?动产登记?如何应用?
4.两种请求权能否同时行使?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选择哪种请求权?
4.从比较法视角看,其他国家和地区如何
4.如何处理历史遗留的不动产权属问题?规定居住权的有偿或无偿问题?讨论目的深化对物权与债权基本区别的认讨论目的鼓励学生关注物权法实务问题,识,培养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讨论目的培养学生对新型物权制度的思考培养制度创新思维能力,锻炼法律解释学方法运用课堂讨论采用小组辩论形式,每组5-6人,讨论15分钟后派代表发言,全班共同评议请同学们课前做好准备,查阅相关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复习与总结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回顾1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范体系,核心内容包括•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物权公示、一物一权等2物权保护机制的法律意义•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等公示方式•所有权制度内容、取得、保护与限制物权保护机制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保障物权的实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效力与实现•明确物权冲突解决规则,促进交易安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关系物权法在现代社会的应用3•构建有序的市场经济法律环境物权法在现代社会中的应用愈发广泛物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物权确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构成了完整的物权保护体系•不动产市场住房买卖、土地使用权流转、房屋抵押贷款•金融领域各类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资产证券化•城市治理物业管理、业主权益保护、城市更新改造•农村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制度改革•新兴领域数字资产保护、知识产权物权化保护趋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权法将不断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参考文献与资料法律法规著作与教材期刊论文与案例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王利明《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物权法案例精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废止)•崔建远《物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人民司法·案例》物权纠纷专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尹田《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中国法学》物权法研究专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彭香莲《物权法学》(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彭香莲《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居住权制度》,《法学研究》2022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
(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彭香莲《物权变动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学》2021年第4期•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谢谢聆听欢迎提问与交流课程总结考核方式本课程系统讲解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与制本课程考核包括平时成绩(30%)和期末度框架,涵盖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变考试(70%)两部分平时成绩由课堂表动规则、物权保护机制、所有权制度、用现、作业完成情况和案例分析报告组成;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核心内容通过理论期末考试采用开卷方式,重点考察对物权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同学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案例分析能力们全面把握物权法体系联系方式办公室法学院505室答疑时间每周三下午2:00-5:00邮箱pengxianglian@law.edu.cn欢迎同学们通过邮件或当面交流提出问题和建议!。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