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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喀什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管辖各生产部门、华兴供热公司、华电环保公司(以下简称各部门)生产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避免发生火灾,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动火作业系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第四条各部门按照本制度执行动火工作中,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行业标准及有关集团公司规程制度:《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气部分)》(2013年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电企业作业环境本质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华电生
[2006]1447号)《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不动火
(十二)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危险前不动火,第三十一条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15min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第三十二条对动火工作票中的粉尘、可燃气体、氢气的检测规定如下
1.在粉尘浓度大的场所,须在测定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煤粉尘不大于20克/立方米)
2.在油区内、油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天然气、液化气站内、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储存或储存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设备等处,须在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原油气含量不大于
0.2%)o
3.氨区半径30m范围内严禁明火和散发火花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氨气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氨气体积分数最高含量不超过
0.2%o第三十三条氨区气体系统置换安全措施
(一)用氮气置换氨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氨气含量不得超过35Ppm(体积浓度)
(二)用压缩空气置换氮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182瓦〜
(三)置换时氨气排放点应进入氨气吸收箱
(四)箱体进行置换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进行气体置换
(五)用氮气置换压缩空气时,应测定排放点氧含量小于2%第三十四条动火作业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
(一)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不间断监视动火情况
(二)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和有关的监护人要及时报警,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扑救
(四)动火执行人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动火基本要求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动火作业间断或结束时,应由动火执行人对动火现场进行彻底地检查清理,确认火种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第三十六条应加强
一、二级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单位安监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第三十七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第五章考核第三十八条详见公司《安全工作奖惩管理标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管理规定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一级动火区序号一级动火区域范围氨区围墙内及围墙外30米内所有液氨设备系统动火作业1所有液氨罐、液氨管道电焊、气焊(割)作业2其他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油罐区围墙内及围墙外30米内所有动火作业1所有油罐、管道电焊、气焊(割)作业2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3废油储放区4其他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锅炉燃油管道及制粉系统1距离小于锅炉燃油管道1米的焊接作业2其他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3锅炉制粉系统(不包括清理完积粉的锅炉磨煤机内部),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制造粉尘爆炸的区域、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四汽轮机油系统1备用油箱焊接工作2EH油系统设备检修焊接工作3小机润滑油箱检及管道检修焊接工作4主机润滑油油箱及管道焊接工作5主油箱液位计检修焊接工作6顶轴油系统检修焊接工作(包括管道)7储油箱以及管道焊接工作8其他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五脱硫吸收塔1脱硫系统吸收塔动火作业2脱硫经过防腐处理的烟道等动火作业六输煤系统1#
8、#
9、#10带动火作业2碎煤机楼动火作业3翻车机本体动火作业七电气设备设施1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2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动火作业八1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2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安全监察部职责
1.定期修订、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对动火作业进行安全监察,检查动火作业全过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动火作业管理水平
3.对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门或人员落实考核
4.配合动火部门做好动火作业履职签字及到岗到位监护工作第六条消防保卫部职责
1.按照发生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四大”原则,根据生产实际,确定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
2.建立防火重点部位防火责任制和防火检查制度,制定防火安全措施和火灾应急预案,书面公布并定期修订及演练工作
3.根据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设施配置标准的要求,在防火重点部位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和安全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标志牌的内容包括防火重点部位名称及防火责任人,并应随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
4.配合动火部门做好动火作业履职签字及到岗到位监护工作第七条各动火部门职责
1.严格执行本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办理工作票、一级或二级动火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2.本部门相关人员履行到岗到位监护职责第三章防火重点部位划分和动火等级第八条生产现场防火重点部位应包括油罐区、煤场、控制室、电子间、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天然气输送系统、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脱硫系统以及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公司领导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第九条有技术改造、建设工程、临时外委项目的动火组偶也,执行本制度,按照本制度做好与生产交叉的动火作业管理第十条动火等级分为两级,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见附件1至少应包括
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3.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4.锅炉制粉系统,包括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能制造粉尘爆炸的区域、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
5.脱硫系统吸收塔、脱硫经过防腐处理的烟道等;
6.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
(二)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至少应包括
1.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2.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3.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第四章动火工作票制度第十一条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一级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要实行厂级、部门级两级管理,并实行申请审批制动火部门必须按办法填报“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监察部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的附属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第十三条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履行检修工作票手续之后或同时进行第十四条办理检修工作票的要求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根据
一、二级动火区的划分和动火等级,动火工作票分一级动火工作票和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种第十六条动火工作票的办理权限
(一)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具备一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具备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资格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各单位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第十七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审批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上述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第十八条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动火执行人资格由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第十九条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第二十条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该项工作的动火工作票第二十一条外协单位在各单位生产现场实施动火作业时,应由本部门具备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查手续,并派本部门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第二十二条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3、审查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正确、完备
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5、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二)运行许可人的责任
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
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三)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督促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四)消防监护人的责任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五)动火执行人的责任
1、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3、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5、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领导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第二十三条各级人员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违反有关规定等违章行为,或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时,均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第二十条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指派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第二十五条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统办理动火工作票时,应正确填写,不能任意修改,动火工作票应具有自动过号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工作规定第二十六条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72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o办理动火工作票第二十七条一级动火工作票一式四份,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负有动火安全管理职责的消防保卫部第二十八条动火工作票应至少保存一年第四章动火过程控制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下列原则从严掌握
(一)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二)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三)尽可能把动火作业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第三十条动火作业动火前必须做到“十二不”
(一)未收到经审核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
(二)消防监护人和有关的监护人未到位不动火
(三)防火、灭火措施未落实不动火
(四)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不动火
(五)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物品、贵重设备未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前不动火
(六)油车、油船停靠的区域不动火
(七)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不动火
(八)存放过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油类,其中包括食用油及其油污)的容器、管道未清理干净前不动火;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九)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未采取防止焊花飞溅措施,或下面的易燃易爆物品未清理,或无可靠隔离措施的不动火(+)附近有与动火作业相抵触的工作(如机组排氢、煤气装置排煤气、熬制沥青、冷底子油、油漆、油及其它有机溶剂清洗工件、油处理等),不具备安全距离和安全时间间隔的不动火
(十一)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动火作业,无可靠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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